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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分公司不需要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

来源:www.12366taxvip.com   时间:2024-07-25 11:23   点击:154  编辑:he 手机版

1、哪些情形分公司不需要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

问:哪些情形分公司不需要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文化体育服务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吗

问:文化体育服务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3目规定,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文化体育服务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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