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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否属于信息公开

来源:www.12366taxvip.com   时间:2024-06-09 02:04   点击:275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法律是否属于信息公开

法律是否属于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是指政府及其相关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主动向社会公布涉及公众利益的具体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机制和运行方式。

而法律作为国家行政立法权的产物,是否也属于信息公开的范畴呢?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首先,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的对象包括行政机关所制作的文件、解释性文件、评估报告以及涉及政府管理的其他信息。法律作为一种规范性文件,它的制定、修订过程以及具体内容都与政府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将法律纳入信息公开的领域符合信息公开的初衷。

其次,法律属于公共权力范畴的产物,是规范国家权力的基石。法律直接关系到每个公民的权益和利益,因此公民有权了解并参与法律的制定和修订过程。将法律纳入信息公开的范畴可以增强公众对法律制定的认可度和参与度,提升法律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有利于建设法治国家。

此外,法律信息的公开还有助于保障公正审判的实现。司法活动是公权力的行使,审判结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公开法律信息可以提供更多的参考依据,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避免腐败和滥用职权等不当行为。

然而,尽管将法律纳入信息公开的范畴具有一定的优势,但也存在一些难点和挑战。

首先,法律的制定和修订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普通公民往往难以理解其中的专业术语和逻辑关系。因此,在法律信息的公开过程中,需要采取一定的方式和手段,使公众能够理解和掌握法律的内容和要点。

其次,法律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如果法律内容存在争议或不妥之处,需要进行及时的修订和补充。因此,在法律信息公开的过程中,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和修订。

此外,法律信息的公开还要考虑到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等因素的保护。在公开法律信息的同时,需要做好信息脱敏和保护措施,以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个人利益的保护。

总之,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国家行为的制度性文件,具有信息公开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将法律纳入信息公开的范畴,有助于增强公众对法律的认可度和参与度,提升法律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法治国家建设。然而,在法律信息的公开过程中,需要克服一些困难和挑战,确保信息公开的顺利进行。

希望未来能有更多的法律信息得到公开,并在公众参与中不断完善和发展。

二、信息公开条例不予公开范围?

1、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明确了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

2、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明确了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三、信息公开包括什么公开?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四、执行信息公开网向谁公开?

当然是向社会公开的!执行信息网是失信人的信息网,公示在信息网上可以老成一种督促履行义务的行为。

在征信信息网上也会出现有偿的的被执行人公告,保护申请人的权益和维护法律效益的严肃性,这就是法律的基本目的,公开执行人的失信行为也是为了社会的稳定。

五、大连市道路是否移交怎么申请信息公开?

您好,申请大连市道路移交的信息公开,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 登录大连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http://www.dl.gov.cn/zwgk/xxgkml/)。

2. 在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中,选择“信息公开申请”进入申请页面。

3. 在申请页面中,填写申请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联系方式、申请内容等,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明、委托书等)。

4. 在申请内容中,明确要求申请大连市道路移交的信息公开。

5. 提交申请后,等待相关部门审核并回复申请结果。

注意事项:

1. 申请信息公开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大连市相关规定。

2. 申请人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确保申请的事项与自身利益相关。

3.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邮件等途径查询申请结果。

六、环保信息公开主要公开什么?

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环境保护规划;

3.环境质量状况;

4.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希望可以帮到你。

七、什么叫信息公开?

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对此,可以从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

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务公开,二是信息公开;狭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指政务公开。政务公开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公开其行政事务,强调的是行政机关要公开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属于办事制度层面的公开。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政务公开广阔的多,它不仅要求政府事务公开,而且,要求政府公开其所掌握的其他信息。

八、信息公开原则?

1、政府责任原则。如果从公民权利的角度规定信息的公开,则不易落实为政府的积极行为,成为某些工作人员逃避公开信息的责任的借口。要明确政府、公民在政府信息公开及使用方面的权利义务。即行政机关有权收集、获取、传播发布以及保密相关的信息,公民有权要求控制相关信息的行政机关公开这些信息,政府机关有义务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依照公民的要求公布这些信息。

2、一般公开原则。不宜公开的信息主要是涉及国家的安全、行政活动效率以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世界各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在适用范围上都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关于如何科学地界定不公开信息的范围,是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所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对不公开事项的标准作进一步的研究,既要保障行政机关根据公共利益的要求依法自主决定是否公开相关信息,又要有效防止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

3、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原则。由于受到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各部门各自为政的粗放式信息管理方式影响,各部门在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的部门倾向,政府信息相互割裂、不成系统。这一方面加重了公民提供信息的负担,另一方面也影响了行政效率,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影响了行政决策的效率和质量,不利于依法行政的实现。政府信息立法要强化各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共享,节约信息公开制度运作的成本,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

4、及时公开原则。为了督促行政机关及时有效地公布信息,各国信息公开法都对信息公布的时限作了明确的规定。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也应当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外,为了保证信息及时公开,除了规定时限外,还应当建立政府信息登记制度,对现有信息进行科学的整理、分类,编制政府信息目录。一旦公民提出公开信息的申请,政府工作人员能及时地检索该信息并提供给申请人,方便老百姓。

5、保证公民能够便捷知道有关政府信息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维护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政府信息公开的直接目的就是方便公民的生产、生活,减少信息封闭给公民生产、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在立法时应充分考虑便民原则,保证公民能及时、准确地获取相关信息,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要发挥网络优势,充分利用政府网站的信息公开功能。

九、如何申请信息公开?

1、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当面向当地政府,当地政府有信息公开职责的委、办、局,街道、镇提出书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受理均设在各单位综合办公室。

2、电子邮件申请。在相关网站下载申请表,填写完整之后发送至邮箱。

3、信函、传真申请。在相关网站下载打印申请表并准确填写。以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十、执行信息公开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8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职责执行过程中制作或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公开目录主要包含“机构职能”、“计划规划”、“政策法规”、“业务信息”及“统计数据”五方面的内容。

第四条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公开实行分管局长负责制,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必须经分管局长签字后才能予以发布和答复。

第五条 办公室是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处室,具体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各处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网上信息公开平台、信息报送系统的开发与维护工作,以及网上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分发及组织回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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