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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行政划拨土地的性质?

来源:www.12366taxvip.com   时间:2024-05-28 07:47   点击:225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有偿行政划拨土地的性质?

行政划拨土地的性质,土地产权一般属于行政单位的集体产权,按照土地的用途,需要到规划局做对应变更。

二、划拨工业土地使用年限?

用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了有另有的规定以外,是没有使用期限上的限制的。虽然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这并不表示可以无限期、无条件使用土地。

政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此时,原划拨土地使用也就随之终止了。

三、划拨使用土地有什么条件?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相关法律规定了划拨土地的定义,规定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四、划拨土地的使用年限是几年划拨土地使用权为多少年?

1、划拨的土地,是不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的,但不可以转让

2、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的使用年限是一样的,商业是50年、居住是70年

3、如果你要转让该土地,那需要补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才可以转让4、转让土地、房屋,需要交纳营业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五、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交契税吗?还要交哪些税?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

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以划拨方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征收契税,转让时补缴。一、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1、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3、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税不属于契税的征收范围。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三、《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四、以划拨方式承受国有土地主要是: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六、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赠予吗?

一般来说,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但符合法定条件的除外。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文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综上,若题主符合上述规定,要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您!

七、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有好处吗?

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的好处是没有使用年限限制。

1、划拨土地是原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以前的供地方式,有偿使用后的基础设施、公共建筑也是划拨土地。

2、划拨与出让是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两种方式。

3、好处是划拨土地没有使用年限,但不能抵押、转让丶出租,要经国土资源局同意后,补缴土地出让金才能出让土地。

八、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无偿取得的或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这里所指的补偿、安置费用是指用地单位在征用集体土地或者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其他单位已经使用的划拨土地的基础上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给农民或原用地单位的,不是付给国家的。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其特殊之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权利取得的方式,因为没有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费,属于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二是权利的期限,除有法定期限的情形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没有使用期限。在此基础上,还有一个特点,那就是权利的交易限制,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出租、抵押,如果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划拨土地用于交易,一是要经过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二是要取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随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让或以其他方式交易的,其土地收益应当上交国家。

九、什么类型的企业享受划拨土地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的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十、国有企业通过行政划拨取得的土地是否需要进行?

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到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1、国有企业合并、兼并,且合并、兼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经批准可以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但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能超过5年。在国有企业合并、兼并中,如合并、兼并后的企业不是国有工业生产企业,但被兼并方或合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的企业的,其拥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也可以按上述方式处置。

2、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应当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

3、须由国家控股的关系国计民生、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和基础性行业企业或大型骨干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这里应注意的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不应由原划拨土地使用企业持有,而应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鉴于市政府《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革转制中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通知》(穗府〔2000〕25号)第一项第四款(“除按规定可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外,采取其他方式处置的,企业应委托广州市房地产估价管理所等A级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土地资产评估,出具土地资产评估报告,并报市以上国土部门审核确认”)的表述与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关于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7号)的规定不符,现将该款修改为:“除按规定可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外,采用其他方式处置的,企业应委托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出具土地资产评估报告,并报市以上国土部门备案”。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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