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公司注册财税法一站式代办公司服务平台!

企业设立到运营的一站式服务签订一揽子服务协议,从工商到税务等一系列的代理服务

专注工商财税一站式服务
省钱省心 专业高效 一对一服务 安全保密

公共配套设施费有关规定?

来源:www.12366taxvip.com   时间:2024-05-27 14:28   点击:198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公共配套设施费有关规定?

公共配套设施费指房地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业性或者无偿转让的包括居委会、派出所、消防、水塔、自行车棚、锅炉房、幼儿园、公共厕所等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构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一个很重要的成本项目。计入配套设施开发成本,通过“开发成本”科目进行总分类核算。在此科目下设置“配套设施开发”时细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城市公共设施配套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简称大配套费)和建设项目非版营业性公用设施配权套费(简称小配套费)。

一般小配套项目中,幼儿园、小学、中学工程统一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工程费用按实在收取的小配套费中列支(社会出资等形式办的经营性幼儿园,不在小配套费列支);其它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工程费用实行分项定额包干办法,根据列入建设项目详细规划的项目和分项工程定额标准,在收取小配套费时予以扣除。

二、政府免交的市政设施配套费是否缴纳契税

根据财税〔2004〕134号文件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因此,你企业缴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如有减免的,仍应当按应缴的配套费全额乘以税率缴纳契税。

三、公共配套设施包括什么?

公共配套设施主要指住宅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和绿地等。

公用设施包括道路、公交站场、环卫设施、停车场、各类公用管线(自来水、电力、电信、燃气、热力、有线电视、雨水、污水等)及相应的建筑物、构筑物如公园等。

四、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的区别?

没有严格的区别,基础设施: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工程设施,是用于保证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的公共服务系统。它是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一般物质条件。

市政公用设施:城市污水排放、雨水排放、路灯、道路、桥梁、隧道、广场、涵洞、防空等市政设施的维护、抢险、紧急处理、管理等活动。

公共设施:由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提供的、给社会公众使用或享用的公共建筑或设备,按照具体的项目特点可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交通、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邮政电信和商业金融服务等

五、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怎么申请?

小区公共配套设置要物业公司通过居委会去申请。

六、公共配套设施的用地性质?

1.性质分类

城市公共设施是以公共利益和设施的可公用性为基本特征,城市公共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城市文化生活与物质生活的水平和文明程度。城市公共用地设施一般包含建筑、场地、绿地及附属设备等。

2.等级分类

(1)从使用性质分:

依国标规定城市公用设施分为8类:即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大专院校科研设计、文物古迹、其他(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

(2)按城市用地结构服务范围分:

公共设施分为市级、居住区级、小区级配置。

3.用地指标

公共设施用地指标的确定,要从城市对设置的目的、功能要求、分布特点、经济、现状条件等多方面分析研究。1980年原国家建委公布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1990年建设部颁布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范”,可作为拟定指标的参考。

4.公共设施的分布规划

公共设施的规划布置要求包括:公共设施项目要配套齐全;服务半径合理;与交通组织结合好;按公共设施本身特点及对环境的要求进行布置;考虑城市景观组织的要求、合理的建设顺序;充分利用城市原有设施等。

公共设施分布规划要考虑以下方面:

(1)公共设施项目要合理地配置;

(2)公共设施要按照与居民生活的密切程度确定合理的服务半径;

(3)公共设施的分布要结合城市道路与交通规划考虑;

(4)根据公共设施本身的特点及其对环境的要求进行布置;

(5)公共设施布置要考虑城市景观组织的要求;

(6)公共设施的分布要考虑合理的建设顺序,并留有余地;

(7)公共设施的布置要充分利用城市原有基础

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吗?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应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再是土地出让价格的组成部分,而是土地出让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为了后续的项目开发而向政府缴纳的政府性基金,与土地出让价格无关。

税收实践中,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应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在税务机关内部意见分歧也很大,对实际工作造成很大影响、带来较大风险,需尽快加以明确。笔者经过梳理分析相关的法规和政策规定后认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应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

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之前,政府征收的是各类市政建设配套费。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规定,各类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八、城市公共设施配套费是指哪些内容?

城市公共设施配套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简称大配套费)和建设项目非营业性公用设施配套费(简称小配套费)。

一般小配套项目中,幼儿园、小学、中学工程统一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工程费用按实在收取的小配套费中列支(社会出资等形式办的经营性幼儿园,不在小配套费列支);其它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工程费用实行分项定额包干办法,根据列入建设项目详细规划的项目和分项工程定额标准,在收取小配套费时予以扣除。

九、小区公共配套供水设施产权归属?

小区公共配套供水设旋属于全体业主。

十、人防设施配套费由谁收?

人防设施配套费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取。

收取的收入属于预算外资金,应全额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挪作他用。

Copyright © 纳税服务

滇ICP备2021006107号-31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不作为商用,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