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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和减征有什么不同?

来源:www.12366taxvip.com   时间:2024-05-26 23:43   点击:132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免征和减征有什么不同?

1、定义不同

免征是指在税法规定课税对象中免于征税的数额。无论课税对象的数额大小,免征额的部分都不征税,仅就其余部分征税。

免税是指为了给某些人或征税对象的一种鼓励或特殊照顾,免征全部税款。

减税是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减除纳税义务人一部分应纳税款,也就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

2、金额不同

免征与免税都是全部的税款,无论该税款金额大小。

减税是一部分应纳税款,是按照比例所扣除的。

3、形式不同

免征一般是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免税一般是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等等。

减税的常见形式是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旧货3%减按2%征收增值税等。

4、需要注意的事项有所不同

免征需要注意的事项: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的,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当期累计开票销售额低于免征标准前,代开票时暂不征收增值税;一旦当期累计代开票销售额超过免征标准,则应对当期全部代开票销售额一并计征。

免税需要注意的事项:用于免税增值税项目的 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减税需要注意的事项:适用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免征和减征有什么区别?

免征含义及注意事项介绍

  增值税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其计算的应纳税额没有超过限额规定的,其增值税免以征收。

  比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月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那么享有增值税免征优惠。

  注意事项:小规模纳税人在享有免征增值税的情况下,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当期累计代开票销售额小于免征标准之前,代开票时暂时不对增值税进行征收。假设当期累计代开票销售额已经超过了免征标准,那么对于当期全部代开票销售额应当一并计征。

减征含义及注意事项

  直接减征:增值税纳税人发生的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时所计算得出的应征税额,享有相应的减征优惠。

比如:纳税人对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资产进行销售的时候,增值税应当按照由3%减至2%的征收率进行征收。

三、我国税法中规定有哪些情形之一者可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原油和天然气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10〕54号)   要点提示:   在新疆开采原油、天然气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率先进行资源税改革。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二)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三)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上述所列项目的标准或条件如需要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及实际情况的变化作出调整。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同时符合本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款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政策依据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4号)   要点提示:   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政策依据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陆上原油资源矿区使用费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5号)   要点提示:   中外合作油田免税。中外合作油(气)田,按合同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应按实物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政策依据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东北老工业基地部分矿山油田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财税〔2004〕146号)   要点提示:   东北老工业基地部分矿山油田企业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自2004年7月1日起,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   政策依据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   要点提示:   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黑色金属矿原矿   有色金属矿原矿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   要点提示:   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税额调整。从2003年7月1日起,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0.5元~3元;大理石和花岗石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元~1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税局可在上述幅度内确定适用税额标准。   政策依据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9号)   要点提示:   自2006年5月1日起,调整各等级岩金矿资源税税额标准和岩金矿各等级的范围。同时明确:原矿已缴纳过资源税,选冶后形成的尾矿进行再利用的,只要纳税人能够在统计、核算上清楚地反映,并在堆放等具体操作上能够同应税原矿明确区隔开,不再计征资源税。尾矿与原矿如不能划分清楚的,应按原矿计征资源税。   政策依据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锡矿石等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的通知》(财税〔2012〕2号)   要点提示:   自2006年1月1日起,调整对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取消对有色金属矿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按全额征收。自2012年2月1日起,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率的6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率的80%征收。   盐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苏海盐改按南方海盐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6〕24号)   要点提示:   从1996年1月1日起,江苏海盐由北方盐每吨20元,改为按南方海盐每吨12元征收资源税。   政策依据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天津塘沽盐场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5〕173)   要点提示:   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利用废水制盐的塘沽盐场暂减按10元/吨征收应缴纳的资源税。   政策依据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5号)   要点提示:   自2007年2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通过提取地下天然卤水晒制的海盐和生产的井矿盐,其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暂维持不变,仍分别按每吨20元和12元征收。   政策依据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3号)   要点提示:   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的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其他特案规定的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后有关财政税收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5〕21号)   要点提示:   攀钢集团矿业公司从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分离出来,有关部门没有对其按独立核算企业管理。因此,攀钢集团矿业公司不能按照独立矿山征收铁矿石资源税,应按照税法规定的税额,全额征收铁矿石资源税。   政策依据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内昆铁路征免耕地占用税和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47号)   要点提示:   为支持内昆铁路建设,经国务院批准,对内昆铁路建设多种单位自采用的石料免征资源税。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销售给建设工程的石料,照章征收资源税。   政策依据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   要点提示: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外销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销售给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砂、石等材料照章征收资源税。   政策依据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   要点提示: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优惠政策操作注意事项   政策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操作要点: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政策依据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操作要点: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希望可以帮到您,谢谢。

四、增值税免税,免征,减征怎样做会计处理?

下面就来分析下各类增值税减免情况下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增值税减免处理的政策依据

1、《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

2、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2014年第27号)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1、小微企业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按季度纳税不超过30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按季纳税不超过30万的,免征增值税。

按财会22号文件,“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由于小微企业不知这个月(季)的销售额,不能确定能否享受免税政策,所以在会计核算时,发生销售业务要正常的计算增值税。 如果到月(季)末,达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规定,把它转入到当期损益。

举例:某小规模纳税人1月价税合计是10,300元,发生销售业务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0,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00

如果到月(季)末,达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规定,则: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00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300

2、小规模纳税人直接减免(免税收入):

举例:未达小微企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1月销售免税服务收入103,000元,发生销售业务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0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3,000

增值税是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对收入直接减免增值税,意味着增值税额为0,收取的价款应该是不含税的,纳税人对免税货物不必再计提销项税额。如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的免税、出口环节的免税等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中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财税字〔1999〕198号将范围扩大到粮食和大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2014年第27号)中规定:“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应填写“0”,系统开具的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自动打印显示“***”,“增值税税额”栏自动打印显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含税价栏”和“价税合计”栏填写金额相等。”

根据上面两个政策,除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大豆)外,销售对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货物,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均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且税额为0。

3、小规模纳税人直接减免(定额扣减和退税优惠):

举例:未达小微企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1月销售非免税服务收入309,000元,并雇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扣减增值税6,000元),购入税控设备280元,当月共可扣减增值税6,280元,当月还收到即征即退(或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增值税1,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309,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9,000

借:管理费用 280

贷:银行存款 28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80

贷:营业外收入 6,000

管理费用 28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720

贷:银行存款 2,720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0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十一条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 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和《小企业会计准则释义》中有着同样表述 “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因此,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属于与日常活动相关政府补助,应计入“其他收益”科目,而增值税直接免征、直接减征属于企业非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应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执行小准则的则均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三、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某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收入比重超50%)1月如下业务发生:

销售免税收入100,000元,非免税收入159,000元;

取得进项税发票2,000元,其中固定资产进项500元(同时用于增值税应税、免税项目),免税收入对应进项1,200元,非免税收入对应进项300元;

雇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扣减增值税6,000元),购入税控设备280元,当月共可扣减增值税6,280元,当月还收到即征即退(或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增值税1,000元。

(期初无留抵税额与加计抵减增值税余额)

借:银行存款 259,000

贷:营业收入--餐饮收入 100,000 (增值税为0)

营业收入--其他收入 150,000 (增值税9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000

借: 固定资产--设备 3,846.15

管理费用--服务费 5,000

原材料--饮料 9,230.7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00

贷: 银行存款 20,076.91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同时用于增值税应税、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进项可以抵扣)

借: 原材料--饮料 1,2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200

借:管理费用 280

贷:银行存款 28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减免税款) 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减免税款) 2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减免税款) 120 (800*15%)

贷: 营业外收入 6,000

其他收益 120

管理费用 280

(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规定增值税加计抵减税额应计入其他收益,故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将120计入其他收益,6000计入营业外收入。但这个说法似乎与应用指南的说法不一,加计抵减应属直接减免,按指南应计营业外收入,故值得商榷。)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800

(=9,000-2,000+1,200-6,000-280-120)

贷: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800

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800

贷: 银行存款 1800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其他收益 1,000 (退回增值税)

总结:

一、对直接对收入进行免征增值税的,售价即收入,增值税为0;

二、对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与日常经营有关,因为与销售收入和税额相关,所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计入其他收益,执行小准则的计入营业外收入;

三、其他直接减免增值税的项目,按照经济业务实质,则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冲减成本费用。

五、小型微利企业有哪些免征或减征的类型?

小微企业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月度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15万或45万的,免征增值税,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减按2.5%,征收企业所得税。100—300万的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资源税最新政策

近年来,随着全球资源短缺的日益加剧,能源和自然资源的保护逐渐成为各国政府的重要议题。为了鼓励资源的合理利用与环境保护,许多国家都实施了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作为能源和资源大国的中国,在推行资源税最新政策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突破和成就。

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意义

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对推动资源的高效利用和环境保护具有重要作用。首先,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能够鼓励企业加大投入,开展资源的综合利用。通过减免资源税,企业可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从而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

其次,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引导企业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在实施资源税收优惠政策的背景下,企业将更加关注节约资源、减少排放、降低能源消耗等环境友好型的生产方式。这不仅有助于改善环境质量,也有助于企业增强产品竞争力和形象。

最后,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推动绿色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引导,可以促使企业加大对绿色技术和绿色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力度,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中国资源税最新政策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资源税最新政策不断推出。其中,我国在资源税征收上的主要原则是“超污税率,差别征收”,即对于资源消耗多、污染严重的企业,税率会较高,对于资源利用效果好、环保措施有效的企业,税率会较低。

同时,根据我国国情的实际需要,我国还提出了一系列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我国对于节能环保设备的引进和使用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对于绿色技术研发和推广给予更多的税收支持等。

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种类有很多,涵盖了多个方面。下面将结合实际案例,介绍一些典型的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

1. 对新能源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推动我国新能源产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实施了多项对新能源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于通过核能、风能、太阳能等方式发电的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资源税减免或免征政策。

此外,对于生产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企业,我国也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于纯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资源税减免和免征政策;对于新能源汽车购置税的征收,也有相应的减免政策。

2. 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我国实施了多项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于从事高新技术研发和技术推广的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资源税减免和免征政策。

同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和融资方面的支持也得到了税收优惠的政策倾斜。例如,对于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风险投资的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资源税减免和免征政策;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所得的利息、股息等,也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

3. 对环保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推动我国环保产业的发展,我国实施了多项对环保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于从事环境保护、清洁能源开发、废水处理等环保产业的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资源税减免和免征政策。

此外,对于从事固体废物、废弃物料的回收和再利用等环保产业的企业,也可以享受一定的资源税减免和免征政策。这些优惠政策会为企业的技术改进和装备采购提供一定的支持,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和壮大。

综上所述,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对于推动资源的高效利用和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资源税最新政策的指导下,我们相信能够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和实施,为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七、砂石属于矿产资源税收范围吗?

沙石料不属于资源税收范围。 资源税征收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其他非金属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

八、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20%优惠税率。

对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降低。

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的资格,从过去工业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降低至50万元,商业企业年销售额从原180万元降低至80万元,小规模企业进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门槛相对变低。

同时,小规模纳税人不论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增值税征收率由过去的6%和4%一律降至3%。

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降低。

新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调低了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

其中,制造业由7%~20%调整为5%~15%,娱乐业由20%~40%调整为15%~30%,交通运输业由7%~20%调整为7%~15%,饮食业由10%~25%调整为8%~25%等。同时,新办法还专门增加了农、林、牧、渔业,应税所得率为3%~10%。

扩展资料

其它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

支持中小企业筹资融资。

对为中小企业筹资而建立的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

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招商引资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

国内一些经济开发区当地政府为了拉动经济

出台了一系列的招商引资税收奖励返还政策

入驻当地企业可享受当地税收优惠政策的财政奖励。

高额返税,先征后返,以奖励的形式达到节税的目的

对接税收洼地政策,返还地方留存高达90%;

增值税返税比例高达:75%-90%;

企业所得税返税比例高达:75%-90%;

个人所得税返税比例高达:75%-90%;

B分散经营,注册个人独资企业

不交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低至:0.5%-2.1%;

综合税负低至:0.5%-3.16%。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不仅给企业提供良好的税收条件,而且为企业创造了税收筹划的便利。

九、废铝加工税收优惠?

对铜铝有色金属加工企业,从外地购进废铜、废铝或从本地零星收购废铜、废铝为原料进行冶炼加工确实无法取得税务发票的,可自行据实开具收购统一发票入账作为会计核算的有效凭据。    支持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实现技术创新,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收购农民水果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1.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

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3.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4.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5.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75号)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三、印花税优惠政策

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3.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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