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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控股合并,被合并方会计如何做账?

来源:www.12366taxvip.com   时间:2024-07-23 00:46   点击:213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控股合并,被合并方会计如何做账?

控股合并,无论是同一控制下,还是非同一控制下,被合并方企业主体依然保留,只是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因此被合并方除变更股东外,不需要额外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吸收合并,也不需要分是否同一控制下,最终被吸收合并的企业主体最终会注销。在注销所有的资产与负债、所有者权益全部对冲即可。

借:负债

所有者权益

贷: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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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是吸收合并(not控股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的会计处理?

非同一控制下才会形成商誉。 但是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涉及到的商誉问题不清楚如何处理。控股合并的话就是按比例结转到其他权益变动中

想起最近上课中看到中华会计网郭建华老师说的吸收合并等于是你的资产都并到我的资产里了。你的法人资格就取消了。不算单独个体了

法人资格取消约等于企业注销吧...所以商誉处理应该是消失了没有并进合并方中去...

三、吸收合并和控股合并有什么区别?

您好!很高兴能够为您解答!

100%控股合并与吸收合并不是同一回事。

控股合并:A+B=A+B

吸收合并:A+B=A

区别一,从形式上看。控股合并后,被合并公司为子公司,合并前后母子公司任然存在;吸收合并后,被合并公司将不存在。吸收合并的关键点也在于被吸收公司将不存在。

区别二,从财务报表来看。控股合并后,母公司个别报表上不会将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列示;吸收合并后,被吸收公司的所有资产负债一并列在了吸收方的个别报表上。

企业合并分为三类,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控股合并。控股合并不论控股权达到多少,都与新设合并类型不同。

A公司控制方取得了B公司100%股权,并不代表B公司将会消失。举个不恰当的、片面的例子,可能将来控制方会将B公司的股权对外出售20%,只保留80%;若是100%控制之后,B公司就会消失,那么将来出售的这20%股权,还必须得重新设立B公司,然后再出售,这是不切实际的。

希望能够帮助您理解!

四、控股合并和收购的区别?

合并方式不同。收购、吸收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家企业。控股合并,是指一家企业购入或取得了另一家企业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并已达到可以控制被合并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持股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房产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地增值税、房产税看起来都差不多,好像都是针对不动产征收的税种。但实际上两者具有本质区别。要理解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征收对象、计税方式等方面来进行区分。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对产权所有人就其房屋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费。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拥有房产产权的单位和个人。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土地增值税:以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为争税对象。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的功能是国家对房地产增值征税。

六、土地增值税清算流程 土地增值税清算怎么操作

土地增值税清算流程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在土地出让、转让或者征收后,依法按照土地增值税法规定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结算的程序。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的流转过程中由于土地的增值所应征收的税款。以下将详细介绍土地增值税清算流程及相关操作。

土地增值税清算流程步骤:

  • 1. 审查资料准备:取得相关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包括土地权属证明、土地评估报告、土地转让合同等。
  • 2. 确定税款计算基础:根据土地增值税法规定,确定税款计算基础,包括土地增值额、税率等。
  • 3. 缴纳土地增值税款:根据计算结果,向税务部门缴纳土地增值税款。
  • 4. 办理税务登记:完成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后,办理相关税务登记手续,确保纳税记录完整。
  • 5. 监督检查:税务部门会对土地增值税清算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税款的合规性。

土地增值税清算怎么操作: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操作主要涉及资料准备、税款计算、税款缴纳等环节。以下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具体操作步骤:

  1. 资料准备:整理并准备相关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包括土地权属证明、评估报告、合同等。
  2. 税款计算:根据土地增值税法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款额,包括增值额、税率等内容。
  3. 税款缴纳:根据计算结果,及时向税务部门缴纳土地增值税款,确保按时足额缴纳。
  4. 税务登记:清算完成后,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确保税款记录准确完整。
  5. 监督检查: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核查相关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一项重要的税务程序,企业和个人在进行土地流转等交易时,务必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完成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以维护法律纪律,避免发生税收风险。

希望通过本文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流程及操作有所了解,有助于各界人士更加准确地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规范纳税行为,促进税收合规。

七、非控股企业如何合并报表

 (一)对子公司个别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应当根据母公司在购买日设置的备查簿中登记的该子公司有关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对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进行调整,使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反映为在购买日公允价值基础上确定的可辨认资产、负债等在本期资产负债表日应有的金额。

  调整分录(以固定资产为例,假定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如下:

  1.投资当年

  借:固定资产——原价(调增固定资产价值)

  贷:资本公积

  借:管理费用(当年按公允价值应补提折旧)

  贷: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2.连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借:固定资产——原价(调增固定资产价值)

  贷:资本公积——年初

  借:未分配利润——年初(年初累计应补提折旧)

  贷: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借:管理费用(当年应补提折旧)

  贷: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二)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的结果调整为权益法核算的结果的会计处理与同一控制相同。

  (三)抵消分录

  1.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抵消

  借:股本——年初

  ——本年

  资本公积——年初

  ——本年

  盈余公积——年初

  ——本年

  未分配利润——年末(子公司)

  商誉(借方差额)

  贷:长期股权投资(母公司)

  少数股东权益(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少数股东投资持股比例)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年初(贷方差额,母公司)

  2.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的抵消

  借:投资收益

  少数股东损益

  未分配利润——年初

  贷:提取盈余公积

  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

  未分配利润——年末

八、为什么控股合并不列示商誉?

按照现行会计准则,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是不会产生商誉的,不论在个别报表中还是合并报表中。

1、商誉只会出现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

2、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付出的购买成本(即合并成本)和被购买方的可辨认净资产都要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商誉的计算也是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出来的。

3、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出现合并成本的账面价值大于取得的对方可辨认净资产份额部分的账面价值时,这个差额不能确认商誉,而是要调整合并方的留存收益。

九、控股合并是什么意思?

  控股合并指的是合并方( 或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在合并后仍保持其独立的法人资格并继续经营,合并方(或购买方)确认企业合并形成的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投资的合并行为。  简介:  在同一控制下称为合并方与被合并方,在非同一控制下称为购买方与被购买方。  企业通过收购其他企业的股份或相互交换股票取得对方股份,达到对其他企业进行控制的一种合并形式。  取得控制股权后,原来的企业仍然以各自独立的法律实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当一企业取得另一企业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后,必然取得另一企业的控制权,但是当取得50%以下有表决权的股票时是否拥有对方的控制权则取决于对方的股权结构。这里说的控制权指的是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实施管理,从而自其活动中获得利益的权利。在控股合并的情况下,控股企业被称为母公司,被控股企业被称为该母公司的子公司,以母公司为中心,连同它所控股的子公司,被称为企业集团。

十、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啥区别?

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都是对增值额进行课税的税种,但二者却有很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加强增值税管理,税收法规规定,按照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是否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以及经营规模的大小,将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4条规定,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与增值税相比,土地增值税没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分,也没有法定的扣缴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不同  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4个环节。此外,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也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有偿转让房地产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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