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公司注册财税法一站式代办公司服务平台!

企业设立到运营的一站式服务签订一揽子服务协议,从工商到税务等一系列的代理服务

专注工商财税一站式服务
省钱省心 专业高效 一对一服务 安全保密

企业办理现金收支业务规定?

来源:www.12366taxvip.com   时间:2024-05-27 00:40   点击:265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企业办理现金收支业务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收人金额,是指由财务部汇人各单位银行账户内的金额,支出金额则是指各单位的费用。各单位应自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可控费用和不可控费用,均应自财务部汇人之金额中支付。

第二条总公司财务部为现金收支归口管理部门,各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 现金收支管理,并接受总公司财务部的领导。

第三条各单位的可控费用统一于每月月底前由财务部就下月份各单位的费用概算 一次汇入各单位的银行账户内备支。不可控费用,则由单位根据需要,提出申请报公司审核后划拨。

第四条 各单位的收人(包括支票、现金),除留存必要的准备金外,均应于当日18点以前存人公司【 】账户,任何人不得截留,也不得从收入中预支任何费用。

第五条 各单位应填报现金收支旬报表,一式两份。第一份于每旬第一日中午前报 财务部汇总,第二份由各单位留存备査。

第六条 现金收支旬报表(附件一)上科目栏中类别的填写,系指依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的分属类别,分别以“营”、“服”、“管”等字表示,其代表意义如下:

(1)营业费用,凡属营业人员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汽车费用、旅费、公共关系、薪金、坏账等。

(2)服务费用,属于服务人员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汽车费用、旅费、公共关系、薪金、坏账等。

(3)管理费用,凡营业费用和服务费用外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汽车费用、旅费、公共关系、薪金、运费、电话、电报费、上网费、自来水费、汽车修理费、人事广告费、报刊杂志、租 金、邮寄、物业管理费用、税捐等。

上述所列各项费用,会计员应按其性质区分,予以分类报支,不得相互混淆。

第七条 各单位与总公司或者其他分公司之间如有代收代支事项,一律用“内部联络 函”(附件二)联系,其作业规定如下:

(1)各单位代总公司或者其他分公司收款时应于收款当日以内部联络函述明代收何单位款项,代收现金应换成汇票,代收票据应注明票据内容,连同票据一起寄送总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负责通知被代收单位人账的同时将人账情形回复代收单位。

(2)总公司代分公司收款时,应于收款当日,由财务部“内部联络函”述明代收款项内容,若为票据应注明票据内容,通知被代收单位,款项则暂代留存,被代收单位于接获财务部的通知时,应即于当天的收款及成交资金明细表上加人该笔账款,增加其收款总额, 并将人账情形回复财务部。

(3)总公司代各单位支付费用款项时,应由财务部于每月25日前以联络函通知被代支单位依虚收虚付方式在其现金收支旬报表上的收人金额栏内径行加人该笔款项。

第八条 各单位员工借支总额在人民币【 】元以内的,须经单位主管核准后由库存现金中先行借支,并限于每月10日发薪时一次扣回;超过人民币【 】元的,应依权责划分逐笔专案报备核准后始得由财务部汇寄支付。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现金收支旬报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内部联络函

总公司已于【 】年【 】月【 】日,代您单位支付【 】 公司的【 】 项目

特此通知。

经办人:

电话:

附:付款凭证【 】 张。

公司财务部

【 】年【 】月

二、牲畜、家禽业务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免征吗?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纳税人(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

【优惠内容】:

1.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

(1)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

(1)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享受条件】:

1.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2.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

三、企业发币相关法律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家授权和批准,不得印制和发行法定货币。

四、公职人员企业任职相关规定?

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被组织安排到企业挂职的不在此限);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以上是公务员法作出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也做了类似规定。

五、企业临聘人员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我的回答,企业临聘人员的相关规定主要涵盖了招聘、管理、培训、薪酬以及合同解除等方面。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解释:首先,在招聘环节,企业应当负责临聘人员的招聘,并办理相关的手续。招聘过程中应确保公平、公正,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视。其次,在日常管理方面,企业应当承担临聘人员的日常管理及考核工作。这包括了对临聘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评估,以及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奖惩。在培训方面,企业负责临聘人员上岗前的技术及安全培训,并提供相应的安全保护。这有助于确保临聘人员能够胜任工作,并在工作中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薪酬方面,临聘人员的薪酬结算和支付方式需要遵守相关规定。一般来说,临聘人员的薪酬以小时计酬为主,且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此外,企业还需要确保临聘人员的薪酬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最后,在合同解除方面,企业和临聘人员都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解除合同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总的来说,企业临聘人员的相关规定旨在保障临聘人员的权益,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企业在执行这些规定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确保公平、公正、合理。

六、关于国有破产企业相关规定2002?

目前,法院在审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时,不仅要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还要依照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中也存在着法律与政策并行、甚至矛盾交织的局面。究竟如何处理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已成为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审判中必须面对的首要问题。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制、破产进入了攻坚阶段,其职工安置工作更是难点中的难点,破产法和大量部门规章、地方政策对此均有规定。

一、我国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法律与政策

我国的国有企业破产制度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进程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自始至终存在着大量的行政因素,在国企的破产申请、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方面都有所体现。在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上,法律与政策对用于职工安置的财产和实际清偿的范围都做出了不同规定。

法律方面,我国1986年颁布了适用于国有企业破产的一般性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明确“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按第一顺序清偿,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把“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和“职工集资款”也列为第一顺序清偿;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新《破产法》”),明确列入第一顺序清偿的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而关于用于清偿的破产财产,则扣除了优先受偿的债权。

政策方面,国务院从1994年开始陆续发布了一些行政规范,包括《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1996年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也发布了《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492号),对依照这些规范进入破产的企业(我们一般称“政策性破产”)的职工安置给出了超越法律规范的特殊优惠,在用于清偿的破产财产上明确土地使用权必须首先用于解决职工安置问题,甚至已抵押的土地所有权变现也可以用于偿付职工安置费,并将职工住房及其它社会性资产如幼儿园等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而实际清偿的范围和标准也有所突破。自2007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破产法》依然为政策性破产留出了空间,规定在该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七、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定?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制度:

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纳税期限与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纳税年度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八、报企业所得税年报时,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如何处理?有何规定?

  问题:我企业开发项目未完成,所得税目前按预收账款预缴,年报时当年的业务招待费如何处理?是否能在所得税决算时一次扣除?  答复: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规定,在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中,你单位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应按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不含预售收入)和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限额,当年税前限额内据实扣除,不得结转至以后年度项目决算时一并扣除。

九、小微企业业务招待费规定?

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的一项支出,根据原制度“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实际成本原则”、“配比原则”等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以及新准则的基本准则,分别在不同的会计科目核算,如企业发生的管理或营业用的业务招待费,列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或“营业费用-业务招待费”;企业为在建工程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列入“在建工程-业务招待费”;企业筹建期间的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新准则下,直接列入“管理费用-开办费-业务招待费”,在原企业会计制度下则列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业务招待费”;等等。

该办法同时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和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对第一部分的规定,纳税人应该已经熟悉了。而对第二部分的规定,尤其是如何理解“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和资料”,以及税务机关对此又有哪些相关的具体规定,大多数纳税人却知之甚少。

业务招待费扣除的总原则是企业申报扣除的项目,除非税法另有规定,凡是证明不真实的项目不仅不能扣除,还要根据征管法的规定判断是否属于偷税行为,具体来说即企业开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是正常和必要的。该规定虽然没有定量指标,但一般参考商业常规来具体执行。比如企业对某客户业务员的支出应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业务的利润水平相吻合;再如企业向无业务关系,特定范围内的人员赠送礼品不得扣除等。

十、民警配偶经商办企业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安民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从事下列营利性活动,主要包括:

(一)在公安民警所任职管辖范围内开办娱乐场所(包括歌厅、舞厅、游艺厅、网吧、夜总会等娱乐业),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经营或参与经营棋牌、桑拿、洗浴足浴等服务场所的;

(二)在公安民警所任职管辖范围内从事印章业、典当业、旅馆业、旧货业等与公安职能相关特种行业的。

(三)在公安民警所任职管辖范围内制作各种公安机关颁发的证件、牌照,警服警械和警用器材的生产、销售的;

(四)在公安民警所任职管辖范围内经营或参与经营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的;

(五)在公安民警所任职管辖范围内从事出入境中介服务、司法中介服务的;

(六)在公安民警所任职管辖范围内从事小额贷款等经营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营利性活动。

第五条 公安民警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有变相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不得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或利用他人身份变相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弄虚作假变相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Copyright © 纳税服务

滇ICP备2021006107号-31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不作为商用,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