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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课程

来源:www.12366taxvip.com   时间:2024-06-25 16:38   点击:255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企业合并课程

企业合并课程:企业合并是一种常见的商业策略,用于扩大市场份额、提高效率,并实现成本节约。而在实施企业合并过程中,课程规划和培训是至关重要的环节之一。本文将探讨企业合并背景下的课程设计和培训策略,以帮助企业顺利实现合并目标。

企业合并的背景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多个独立企业通过各种方式整合资源、资产和运营活动,形成一个新的实体。这种战略性举措通常旨在实现规模经济、降低成本、拓展市场份额、提高竞争力等目标。然而,企业合并往往涉及到不同企业文化、管理体系和员工群体的整合,这就需要通过专门设计的培训课程来促进员工融合和顺利过渡。

课程设计原则

在设计企业合并课程时,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确保培训课程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

  • 目标明确:确定培训课程的具体目标和预期效果,使培训内容与企业合并的整体战略保持一致。
  • 个性化学习:考虑到不同员工的需求和背景,设计多样化和个性化的学习路径,提供定制化的培训体验。
  • 持续跟踪:建立有效的评估机制和反馈渠道,持续跟踪员工学习进展和培训效果,不断优化课程内容。
  • 多元化教学法:结合面对面培训、在线学习、实践演练等多种教学方法,提高培训的参与度和效果。

培训策略推荐

在实施企业合并课程时,可以采取以下一些策略,以确保培训的顺利进行和最终成功:

  • 沟通与协调: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向员工传达合并信息,减少不确定性和恐慌感。
  • 文化融合:通过培训课程促进企业文化的融合,帮助员工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价值观。
  • 领导力培训:重点培养领导团队的协作能力和领导技能,引领员工顺利度过变革期。
  • 员工参与:鼓励员工参与培训课程的设计和评价,激发他们的学习热情和积极性。

课程实施效果

一个成功的企业合并课程应当产生一系列积极的效果,包括但不限于:

  • 员工融合:员工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合作能力得到加强,团队凝聚力和协作效率得到提升。
  • 绩效提升:员工对新工作环境和角色的适应速度加快,绩效表现呈现出明显提升。
  • 文化整合:企业不同文化之间出现的冲突和隔阂得到解决,形成一种共同的文化认同。
  • 员工满意度: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满意度得到提升,减少员工流失率和不稳定因素。

总结

企业合并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任务,在整个合并过程中,培训课程的设计和实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制定明确的培训目标、采用多元化的教学方法、结合员工参与和领导力培训等策略,可以有效促进企业合并过程的顺利进行,实现预期的效果。只有通过精心设计的培训课程,企业才能实现员工的快速融合和业务的顺利过渡,最终实现企业合并的成功。

二、企业契税每年都要交吗?

契税只需交一次,不需要每年都交。契税是指不动产(土地、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产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

税的征税义务发作时间,为征税人签署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获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除非双方另有商定,普通而言契税由买方交,假如房产证由开发商代办,就买方交给开发商,由开发商再转交给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假如本人办理房产证,则由买房本人将契税直接交纳给产权产籍管理中心。

三、企业合并后岗位职级如何合并?

第⼀、对⽆法安置在单位的⼈员,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丧失劳动能⼒符合国家退职条件的⼈员,会直接给办理退休,或者经单位审批提前办理提前内退或者退职⼿续。

第⼆、对于单位撤销、整合或者核减编制中⽆法另⾏安排⼯作的⼈员,按相关规定发放补偿⾦,由单位办理辞退⼿续。

第三、单位合并后,属于管理的事业单位⼈员,可以双向选择,继续留在机关安排其他⼯作。

四、企业合并同行属于什么合并?

企业合并同行属于横向合并,按照企业合并的分类标志,如果属于产业链的上游或下游,这样的合并称之为纵向合并,如果是同行业的合并,被称之为横向合并。

横向合并,更重要的是增强了企业的各项规模,同时增加了同行业竞争力,纵向并购主要是完善了企业的原料供应渠道和产品销售渠道。

五、企业合并的原因?

一、企业合并既有企业内部因素,又有外部环境因素。

二、内部因素

1、谋求企业管理协同效应。通过合并行为可以实现管理资源的融合,提高管理资源的利用效率。

2、谋求经营协同效应。通过企业合并提高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效率,从而使企业获得快速扩展的机会。

3、通过企业并可以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通过内部的资金调节,可以大大减少因外部融资而增加的筹资成本和交易费用,缓解资金压力。

4、恰当的并购活动安排可以减少企业的税收支出。

5、获得目标企业所拥有的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可以为合并企业带来商业利益。

三、外部因素

1、国家的产业政策。产业结构的调整,产业政策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企业的合并行为。

2、企业产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的状况的影响。

3、激烈的市场竞争促使企业合并来组建更大的企业,达到保护自己、保存竞争优势的目的。

4、法律因素。企业的合并可能导致垄断的发生,对合并的法律限制和保护制度并存。

六、企业合并如何避税?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企业之间的合并、分立和股权重组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

在发 生这些情况之前,纳税人往往会在一些大的税种方面绞尽脑汁地进行避税筹划,而对于小税种不 够重视。其实,有许多税种是可以同时进行筹划的,契税就属于这种情况。

在企业合并中,通常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吸收合并是指一个企业存续,而其他的企业 解散的企业合并形式;新设合并是指设立一个新的企业,而原各方企业均解散的企业合并形式。

不论是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契税税法都有这样的规定:在企业合并中,新设方或者存续方承 受被解散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如果合并前各方为相同投资主体的,不征收契税。

在企业分立中,可以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存续分立是指企业在分立时,原企业存续, 而将其一部分分出并派生设立为一个或者数个新企业的分立行为;新设分立是指原企业解散,分 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企业的分立行为。

按契税税法规定,不论是派生方还是新设方承受原企 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收契税。

在股权重组中,可以分为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形式。

前者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 份或者出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后者是指公司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单位、个人募集 资金、发行股票的行为。

由于在股权转让中,单位和个人只是承受了股权,而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没有发生转移, 所以按契税法规定,不征收契税。

但是在增资扩股的行为中,承受人是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 股或者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发生了转移,所以按契税法规定,承受人应该缴纳契税。

七、企业 合并 分立 法律

  在现代商业环境中,企业的重组和重组是一种普遍的现象。无论是为了实现规模经济,还是为了适应市场变化,企业都需要进行合并和分立来提高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然而,企业合并和分立是复杂的法律过程,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本文将探讨企业合并和分立的法律问题,以及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关键要素。

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多个独立的企业合并成为一个新的合并企业的过程。企业合并可以通过合并协议来实现,该协议详细规定了各方的权益、股份转让、资产分配等事项。在企业合并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1.法律合规性

  企业合并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合并协议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并且需要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在起草合并协议时,企业应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

2.股权转让

  在企业合并过程中,股东需要将其股份转让给新的合并企业。股权转让必须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包括是否需要进行公告、是否需要获得股东的同意等。另外,也需要注意是否存在反垄断等相关法律的制约。

3.员工权益保障

  企业合并对员工的权益保障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企业合并可能导致员工的职位变动、薪水待遇的调整等。因此,在合并协议中,需要明确规定员工的权益保障措施,以避免员工的法律纠纷。

企业分立

  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分为两个或多个相对独立的企业的过程。企业分立可以通过分立协议来实现,该协议规定了分立的方式、分配的资产等事项。在企业分立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1.资产分配

  企业分立涉及到资产的分配问题。在分立协议中,需要明确规定资产的划归原则和方式。这涉及到股权转让、资产评估等法律程序。在资产分配过程中,企业应确保公平合理,避免引发法律纠纷。

2.负债处理

  企业分立还需要解决负债的处理问题。在分立协议中,需要明确规定各方如何处理原企业的债务。这可能涉及到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债务划分的公平原则等。企业应确保在分立过程中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知识产权保护

  企业分立可能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划分。在分立协议中,需要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方式。这可能需要进行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转让和注册相关手续。

法律咨询的重要性

  无论是企业合并还是分立,都是复杂的法律过程,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在这个过程中,法律咨询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首先,专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帮助企业制定合适的方案,避免法律风险。他们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合并和分立过程中需要遵循的程序和要点。通过法律咨询,企业可以获得专业的指导,确保法律合规。

  其次,法律咨询可以帮助企业处理复杂的法律程序。合并和分立涉及到许多法律手续,包括文件的起草、协议的签署、政府批准的申请等。专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协助企业完成这些繁琐的程序,节省时间和精力。

  最后,法律咨询可以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在合并和分立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各种纠纷和争议。专业的法律顾问可以代表企业参与谈判和诉讼,保护企业的权益,维护企业的声誉。

  综上所述,企业合并和分立是复杂的法律过程,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应当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确保合法合规。只有这样,企业才能顺利实现合并和分立,并取得可持续发展。

八、企业 合并 分立 法律

企业合并与分立:法律指导和实践

企业合并与分立:法律指导和实践

在当今复杂多变且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企业可能会考虑进行合并或分立来实现业务上的增长和全球竞争力的提升。然而,企业合并与分立是一项复杂的法律过程,需要谨慎规划和专业的法律指导。本文将探讨企业合并与分立的法律流程和关键问题。

1. 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多个企业合并为一家新的或现有的企业的过程。这通常涉及到股东、资产和员工的整合。合并可以为企业提供多种优势,例如实现规模经济、降低成本、拓展市场份额等。

在进行企业合并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下是企业合并的一般法律流程:

  1. 明确合并方案和目标:确定合并的企业,制定合并方案和目标。
  2. 通知合并方案:向股东、员工和其他相关方发送合并通知,公开披露合并计划。
  3. 进行尽职调查:对合并方进行全面尽职调查,评估其财务状况、法律风险和商业前景。
  4. 起草合并协议:制定详细的合并协议,包括合并结构、权益分配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5. 获得法律批准:依法向相关政府机构提交合并申请,并获得必要的法律批准。
  6. 实施合并:根据合并协议的规定,执行合并计划,整合资源和运营。
  7. 完成合并审计:对合并后的企业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以上仅为合并的一般法律流程,实际情况可能因不同的地区和行业而有所不同。在进行企业合并时,应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合法合规。

2. 企业分立

企业分立是指将一个企业拆分为两个或多个独立运营的企业的过程。企业分立通常基于策略、业务需求或法律要求。分立可以让企业更专注于核心业务,并提供灵活性和独立性。

企业分立也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以下是企业分立的一般法律流程:

  1. 明确分立方案和目标:确定要分立出的企业,制定分立方案和目标。
  2. 通知分立计划:向股东、员工和其他相关方发送分立通知,进行公开披露。
  3. 资产和负债分配:对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进行清晰的分配,确保各方的权益。
  4. 起草分立协议:制定详细的分立协议,包括资源分配、商业权益和责任的划分。
  5. 获得法律批准:依法向相关机构提交分立申请,并获得必要的法律批准。
  6. 执行分立计划:根据分立方案,将资产和员工进行分配,确保平稳过渡。
  7. 完成审计和账户清理:对分立后的企业进行审计,完成账户清理和财务调整。

企业分立的实施还需要考虑税务、劳动法和合同法等方面的问题,建议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3. 法律指导和实践

在企业合并与分立过程中,法律指导至关重要。合并与分立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风险,例如反垄断法、公司法、合同法和劳动法等。合适的法律指导可以帮助企业合规,并最大程度地保护利益。

以下是一些建议,对于企业在进行合并或分立时寻求法律指导和实践时可能会有所帮助:

  • 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合并与分立是复杂的法律过程,建议企业与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合作,以获得正确的法律指导。
  • 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合并与分立前,对合并或分立方进行全面尽职调查,评估其财务状况、法律合规性和商业前景。
  • 制定详细的合并或分立协议:合并或分立协议应详细且清晰,涵盖各方权益、责任和义务,以确保各方的权益。
  • 遵守法律程序与要求:合并与分立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程序与要求,确保合法合规并获得必要的法律批准。
  • 与股东和员工进行沟通:在合并或分立过程中,与股东和员工进行充分的沟通,确保他们理解并支持合并或分立决策。
  • 财务审计与账户清理:完成合并或分立后,进行财务审计和账户清理,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总之,企业合并与分立是复杂的法律过程,涉及各种法律问题和风险。在此过程中,寻求专业的法律指导和实践至关重要。遵守相关的法律程序与要求,制定清晰详细的合并或分立协议,并与相关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可以确保合法合规并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的利益。

九、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

为了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执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文件延续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三个文件的主要契税优惠政策,对于完善企事业单位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一、企业公司制改造的契税征要符合相关条件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免征契税要符合相关条件。    1.非公司制企业改造,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公司制改建,且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才能免征契税。    2.公司制改造要考虑两种情形。一是公司制改造必须是企业整体改建。整体改建,是指改建后的企业承继原企业全部权利和义务的改制行为。它不是部份资产的有偿转让,也不是整体转让分公司或支公司。因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和支公司不是企业法人,没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对于这种行为是不能够免征契税的。二是公司制改造,应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即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投资人名称和出资比例均不发生改变。凡改变上述两项内容的,均属于投资主体发生改变。    (二)国有企业特殊契税优惠政策延续    为鼓励国有企业改组改制,财税[2012]4号文件延续了财税[2008]175号文件的优惠政策,继续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组建新公司给予契税减免。    具体内容是:“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85%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需要注意的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上述土地,如果属于划拨土地,在投资设立新公司过程中,由国家收回该划拨土地后以出让方式进行投资,不能免征契税。    二、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契税征免界限    财税[2012]4号文件明确:“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这一规定的适用范围限于《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包括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合并契税征免界限    财税[2012]4号文件延续了财税[2008]175号文件关于企业合并的免税政策,只是将财税[2008]175号文件的“企业”改为“公司”,排除了“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表述更准确,减少了争议。    财税[2012]4号文件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需要注意,公司合并必须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且对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才能享受免征契税。此外,企业合并契税免税政策,只适用于新设企业与被合并企业投资主体完全相同的行为,投资主体不同的合并行为不适用。    四、公司分立契税征免界限    财税[2012]4号文件延续了财税[2008]175号文件关于企业分立的免税政策,但作了文字表述的调整。一是将财税[2008]175号文件的“企业”改为“公司”,排除了“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表述更准确一些,减少了争议。二是将财税[2008]175号文件的“不征收契税”改为“免征契税”,表述合法了,减少了文件执行的争议。这是因为,企业分立,土地、房屋权属发生了转移,属于契税征收范围,如果以规范性文件给予优惠,只能是免征,而不是不征收。    财税[2012]4号文件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提醒企业注意,企业分立免税政策,只适用于新设企业与被分立公司投资主体完全相同的行为,投资主体不同的合并行为,不适用于契税免征的优惠。    五、企业出售契税征免界限    财税[2012]4号文件,延续了财税[2008]175号文件关于企业出售的免税政策,只是将财税[2008]175号文件的“企业出售”改为“企业整体出售”,解决了企业部分出售、分解出售的契税征免的争议问题。    企业整体出售,一是指企业卖给一个纳税人,而不是分解成几块土地卖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人。二是指企业全部资产的转让,而不是部份资产的有偿转让,也不是整体转让“分公司”、“支公司”及其相关资产的行为。这两类整体出售行为均不能免征契税。    财税[2012]4号文件关于企业出售的规定是:“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六、企业破产契税征免界限    财税[2012]4号文件,延续了财税[2008]175号文件关于企业破产的免税政策,只是将财税[2008]175号文件的“企业注销、破产”改为“企业破产”,更加合理。“破产”是企业注意原因的一种,删除了“注销”行为免征契税的规定,解决了企业因注销而转让土地房屋契税征免的争议问题。    财税[2012]4号文规定:“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破产企业的土地属于划拨土地的,破产清算时由国家收回,承受土地就以出让方式获得,受让方是债权人也要缴契税。    七、债权转股权契税征免界限    财税[2012]4号文件明确:“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这一条款是对政策性债转股的特殊的优惠政策。不需要经过国务院批准的普通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予免征契税。    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债转股,是政策性债转股,主要依据的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国务院令第29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94号)进行的。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通过制定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权利与义务,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依法设立或变更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亦规定,政策性债转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资产划转契税征免界限    财税[2012]4号文件明确:“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的通知》(财管字[1999]301号)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以及:“第五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企业发生下列产权变动情况的,应按本规定办理企业资产无偿划转手续:1、企业因管理体制、组织形式调整,改变行政隶属关系的;2、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兼并;3、企业间国有产权(或国有股权)的无偿划转或置换;4、组建企业集团,理顺集团内部产权关系;5、经国家批准的其他无偿划转行为”。    因此,行政性划转,是法定的行为,免征契税是合理的。    财税[2012]4号文件同时明确:“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财税[2012]4号文件,延续了财税[2008]175号文件关于资产划转的免税政策,只是将财税[2008]175号文件的“无偿划转”改为“划转”。因为企业资产的“划转”只能是无偿的。资产有偿或视同有偿的“划转”是资产的出售、赠与和交换、买卖等交易行为,对于这些行为契税条例及细则已经做出了明确征税的规定。    把握这条政策主要有两点:一是转出与受让企业是否拥有共同的投资者,即其投资主体是否相同;二是该项行为不属于市场的交易行为,转出资产企业与受让资产企业均系单方面行为,转出方并未因此获得相关的经济利益,受让方也并未因此付出相关的经济利益。    资产划转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编《企业会计制度讲解》(2001年)的解释,会计制度对于无偿划转资产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对于按规定无偿调入或调出固定资产的企业,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下增设“无偿调入固定资产”、“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当企业按规定收到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时,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作为调入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     贷:资本公积——无偿调入固定资产(按调入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     银行存款(按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    当企业按规定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时,要按固定资产清理进行处理,具体是:    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或董事会批准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时,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按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     累计折旧(按已提折旧额)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按已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原价)    若无偿调出时发生清理费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当企业按规定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时,会计处理:    借:资本公积——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借方发生净额)     贷:固定资产清理    从会计处理的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一般情况下的资产划转,账务处理为:调出方必须是资产与资本公积同时减少,调入方必须是资产与资本公积同时增加。

十、企业吸收合并都会涉及哪些税?

1、流转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乙公司吸收甲公司实现两个企业依法合并,若甲公司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及劳动力转让给乙公司,不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乙公司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甲、乙公司依法合并,甲公司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甲公司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4、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其合并后的乙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根据上述规定,合并后企业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6、节税,当然了这是最重要的一环,如果您企业在合并过程中一定要顺手布局好节税筹划,能够在今后省下不少纯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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