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房地产税
房地产税是财产税,是国家向公民的财产征收的一种税,但前提是房子作为财产确实属公民所有。
但是现在有多少房子真正属公民所有?且不说那些迟迟交付不了的房子,就是那些已经交付的房子有多少仍然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并被抵押给金融机构导致业主无法办理房产证,或者根本就没有首次登记而一直以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的形式存在,试问这类房子还要向人家收房地产税吗?
还有一种房子被称作“小产权房”,也就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子,国家根本就不承认此类房子的合法性,连产权证都不给发,试问这类房子还要向人家征房地产税吗?
就是那些手续齐全且无任何产权纠纷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商品房就真的可以征收房地产税吗,这些商品房下面的土地使用权只有70年使用期限,在土地出让时开发商已经一次性交过了土地出让金,现在土地使用权连同房子转移到业主手里了,国家又要向业主征收房地产税,这合理吗?
土地是国有的,老百姓只是花钱从国家手里买了70年的使用权,并没有拿到土地的所有权,也就是说这个土地并不是公民的财产,那么向这70年的土地使用权征的税就不是财产税,而是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出售房子时已经按照房子分摊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了土地使用税,现在土地使用权转移到消费者手里了,难道还要每年一次继续缴纳土地使用税?
如果真是这样,那国家真是太聪明了,土地永远归国家所有,出让70年土地使用权得一笔土地出让金,开发商卖房的时候收一次土地使用税,房子卖给老百姓了,继续每年一次向老百姓征收土地使用税,这样国有土地就变成了“摇钱树”,只要经过出让和房地产开发变成房子卖给老百姓,就可以源源不断的收钱,直到永远。
从法理上看,房地产税作为财产税是讲不通的,因为土地是国有的,并不是公民的财产,只有房子(钢筋混凝土围起来的空间)是公民的财产,如果只对房子征税,那么这税应该叫作房产税,而不是房地产税。
实际上,目前上海和重庆试点征收的就是房产税,而不是房地产税。但我国实行的是“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房地一体”制度,房子和土地是不能分离的,既然不能分离,课税时就应作为一个整体,而单独对房子课税似乎并不合理。
有些学者从解决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角度考虑房产税,他们认为随着土地出让收入的锐减,地方政府亟需房产税来充实财政,他们只想到为政府开辟税源,增加收入,而完全不考虑老百姓从哪里去弄这一笔房产税,如果政府钱不够花了就想着向老百姓收税,那么老百姓钱不够花了怎么办呢?
况且税收法定,根据宪法,立法权属于人民,是否征收房产税应取决于人民的意愿,而不是政府想收就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