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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相关处理

来源:www.12366taxvip.com   时间:2024-04-12 15:37   点击:179  编辑:he 手机版

土地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账务处理纪要:

一般情况下,土地增值税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只有在固定资产建设阶段,土地增值税是计入“在建工程”。待在建工程投入使用,则土地增值税应当在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在税务上,无论计入在建工程还是计入税金及附加,都可以一次性从当年利润中扣除。

土地增值税账务处理:

1、从事房地产业务,企业应由当期收入而负担土地増值税,处理如下: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2、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其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且入账时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那么在转让时缴纳土地增值税需要这么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3、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了房地产取得的收入,预缴了土地増值税需要这么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増值税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关科目)

4、企业房地产销售收入实现,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收到多缴的土地增值税可以退回,账务需要这么处理: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关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5、企业预缴的土地増值税没够,需要补缴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増值税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关科目)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1.纳税人应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2.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

3.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

(二)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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