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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凭证丢失了怎么办?

来源:www.12366taxvip.com   时间:2024-07-07 09:42   点击:296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付款凭证丢失了怎么办?

  

一、问题不大。以前的缴款书,税务机关也有一联留存的,而且还是盖有国库章的一联。征管系统也有你们的交税记录。  

二、如果实在不放心,需要进帐留存,可跟税务管理员联系,说明情况,附借条,请他帮忙到税务局的档案室借出你单位的征管档案,复印相关缴款书,以复印件留存备查。

二、会计凭证丢失了,怎么办?

打印整理好记账凭证。如果公司记账凭证丢失,可以按照会计系统逐一核对。如果是银行单据丢失,可以联系相应的银行补发银行单据。 

2.

会计凭证丢失有什么后果会计凭证不仅仅是企业经济业务的证明,而且是财政局监督检查的时候,企业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依据,一般企业的会计凭证都会交由会计部负责人放在重要的地方进行保管,那么,会计凭证丢失有什么后果呢?对于会计凭证都是这种情况,实际上国家的法律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因保管不当而造成凭证丢失的,将向企业处以2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会取消会计资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能有朋友会问,假如凭证被偷了,或者失火烧毁了要怎么处理?关于这一点,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要财会人员及时进行处理还是可以弥补的。

三、车船税证明纸质丢失怎么办?

可以去税务局拉一份,不过他们最多给你一份,我上次去给客户代交车船税碰到就这样的情况

四、我的贷款凭证丢失了怎么办?

  个人住房贷款凭证丢失的解决方法如下:  

1,个人住房贷款凭证是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使用的统一规定专用凭证,上面所标注的日期应该是银行的放款日期。这笔款项是房屋抵押贷款的钱,和银行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建议再次和银行沟通办理。  

2,如果个人住房贷款凭证丢失,又急需个人住房贷款凭证,可以去办理证明,办理的时候带上相关资料去银行复印人住房贷款凭证,加银行印章确认变可。  

五、车船税单据丢失了怎么补办?

车船税单据丢失补办

本人带上车辆登记证,身份证,行驶证去地税局补票就可以了。年申时需要当年的车船税完税凭证,不需要全部的完税凭证

六、车船税凭证丢了怎么办?

纳税人遗失当年车船税完税凭证的可以携带车主身份证原件、行驶证原件向征收税款的地方税务分局、代征点的主管税务分局申请开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车主可凭该告知书向车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年审手续,地税部门不再重新开具当年的车船税完税凭证。

车主在缴纳车船税取得完税凭证时,应核对完税凭证上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否则可能会导致无法正常完成年审手续。

七、车船税发票丢失怎么办?

车船税发票不见了具体处理方法如下:纳税人遗失当年车船税完税凭证的可以携带车主身份证原件、行驶证原件向征收税款的地方税务分局、代征点的主管税务分局申请开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车主可凭该告知书向车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年审手续,地税部门不再重新开具当年的车船税完税凭证。车主在缴纳车船税取得完税凭证时,应核对完税凭证上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否则可能会导致无法正常完成年审手续。如发现信息错误的,车主可携带以下资料到完税凭证上标明的地方税务机关开具《车辆信息更正告知书》:

1、车船登记证书(车船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

2、单位的地方税务登记证或个人的身份证;

3、车船购置发票或其他取得所有权的证明文件。扩展资料:关于增值税发票丢失怎么办的问题,根据以下五种不同的情况有相应的处理方法: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这种情况的增值税发票丢失: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这种情况的增值税发票丢失: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作为增值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3、一般纳税人丢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这种情况的增值税发票丢失: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到主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5、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这种情况的增值税发票丢失怎么办。可以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八、会计凭证附件丢失了?

有以下办法:寻找会计凭证不小心遗失了,当然最好的方法就是把它再找回来,可以通过档案室借阅登记本找到借阅人回想一下有可能丢失的地方,然后到所有可能丢失的地方去寻找,能找回来就万事大吉了。记帐凭证补回会计凭证如果确定确实丢失,无法找回,那么关于记帐凭证补回办法有两种,如果是手工记帐的单位,就手工再做一张跟原来一样的凭证,如果是财务软件记帐的,直接进财务软件调取相关凭证再打印一张出来。

原始凭证的补回--银行类原始凭证原始凭证遗失了只能去相关单位调取,银行存款收付款业务的原始凭证,可以让出纳去对应的银行打印回单作为凭据,附在记帐凭证的后面。

原始凭证的补回--发票类原始凭证被丢失的会计凭证中如果存在相关的发票类原始凭证,那么就让经办人去开发票的单位,找他们复印发票的存根联,并连同遗失发票的原因说明,一起作为补记的会计凭证附件。

原始凭证的补回--出入库单类的原始凭证如果丢失的会计凭证里含有单位出入库单这样的原始附件,可去本单位仓库,找出存根联进行复印,以此作为补记凭证的附件。

原始凭证的补回--报销类的原始凭证丢失了报销类的单据是比较麻烦的,要报销人补齐相关的报销单据说起来容易,但错不在报销人,有些人是不会来配合你的,所以报销人无法补齐单据的情况下,只能写说明给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来作为附件了。会计凭证是指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是登记账簿的依据。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信息的载体。

按编制程序和用途分类,会计凭证按其编制程序和用途的不同,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前者又称单据,是在 经济业务最初发生之时即行填制的原始书面证明,如销货 发票、款项 收据等。

、后者又称记账凭单,是以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为依据。

按照经济业务的事项的内容加以归类,并据以确定 会计分录后所填制的会计凭证。

它是登入 账簿的直接依据,常用的记账凭证有 收款凭证、 付款凭证、 转账凭证等。

九、账本,凭证丢失怎么办?

  将丢失账本的情况如实向税务、工商报告。以最近的会计报表(如也丢失可去税务查得)为基础重新建账。在此基础上对实物资产进行盘点,再依盘点结果对新建账面数进行调整。  如果是在税务检查时销毁的,就是违反了税收法律制度,属于偷税行为,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少交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还有会计法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帐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并对直接主管人员依照前款处罚。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政府部门通报,对单位处5000以上10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以上5万以下罚款,对其中会计人员吊证,国家工作人员行政处分。一般借出账本需要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的,如果没有受控的话,那罪名大了去了。

十、记账凭证丢失怎么办?

帐簿保管-法律责任 纳税人丢失账簿及记账凭证的行为,不能简单套用《征管法》的相应条款进行定性处理追究法律责任,而是应在确定纳税人丢失账簿及记账凭证的原因、责任、性质基础上,再进行定性处理追究法律责任。现就纳税人丢失账簿及记账凭证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追究法律责任及稽查对策进行探讨。

为此将纳税人丢失账簿及记账凭证的行为分为遗失、灭失、隐匿三种类型。 遗失类型:账簿及记账凭证的遗失,通俗的说也可称为丢失,是由于疏忽或不可抗力而失去或失掉账簿及记账凭证。从法律角度上应当认定是一种非主观故意的丢失行为,可以称为“善意的丢失”。

如账簿及记账凭证因被盗、失窃、洪灾、地震、海啸、火灾等造成的遗失。《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的行为,税务机关有权处罚。对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的行为,比较好理解。对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及记账凭证的行为,又包括哪些呢?《征管法》同时规定,纳税人对账簿及记账凭证的保管责任包括按照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以及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可见遗失账簿及记账凭证的行为并不是一种“未按照规定保管”的行为,《征管法》没有明确规定遗失账簿及记账凭证的行为应当处罚。按照法治的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过”,因而在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前提下,不能对遗失账簿及记账凭证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但同为遗失,发票和税务登记证件的遗失,就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丢失发票和发票存根联属于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可给予处罚。《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但也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 灭失类型:账簿及记账凭证的灭失,还包括擅自损毁、擅自销毁账簿及记账凭证的行为。

灭失就是使账簿及记账凭证不存在或使其消失,擅自损毁就是违反有关规定自行损坏或破坏账簿及记账凭证,擅自销毁就是违反账簿及记账凭证的保管规定故意、自行毁掉或烧掉、毁灭账簿及记账凭证。灭失、擅自损毁、擅自销毁账簿及记账凭证等行为,属于《征管法》规定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的行为,从法律角度上应当认定是一种主观故意的丢失行为,可以称为“恶意的丢失”。

对此种丢失行为,《会计法》和《征管法》同时规定了应追究法律责任。《会计法》规定,账簿及记账凭证的灭失,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管法》规定,擅自销毁账簿及记账凭证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并且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检查期间,纳税人销毁有关资料的,属于逃避、拒绝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认定为偷税,除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外,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隐匿类型:账簿及记账凭证的隐匿,是指纳税人为了某种目的,编造各种理由,故意将应当保存的账簿及记账凭证转移、隐藏起来,躲避税务机关的检查。此种行为与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行为还是有区别的。隐匿账簿及记账凭证的行为,从法律角度上应当认定是一种主观故意的丢失行为,也可以称为“恶意的丢失”。

对此种丢失行为,《征管法》规定了应追究法律责任。《征管法》规定,在税务机关检查时,纳税人隐匿账簿及记账凭证的行为,属于逃避、拒绝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认定为偷税,除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外,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清楚的区分纳税人将账簿及记账凭证遗失或丢失、灭失或擅自损毁、擅自销毁以及隐匿的定性处理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对“善意的丢失”没有法律责任,“恶意的丢失”应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你单位在搬家中造成记账凭证丢失,不应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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