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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来源:www.12366taxvip.com   时间:2024-06-08 16:43   点击:122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二、劳动监察条例第十条内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的理解。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内容如下: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主旨

本条是关于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劳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这就决定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职责是依法对用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以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商业劳动监察公约》(国际劳工第81号公约)第三条规定劳动监察制度的职能应为:(1)在可由劳动监察员实施的情况下,保证执行有关工作条件和在岗工人的保护的法律规定、诸如有关工时、工资、安全、卫生和福利、儿童和年轻人就业及其他事项的规定;(2)向雇主和工人提供有关执行法律规定最有效手段的技术信息和咨询;(3)向主管当局通告现有法律规定没有明确覆盖到的任何缺陷和弊端。

本条例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职责,借鉴国际劳动监察经验,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应当履行的职责分为四项: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一项生要职责。做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家喻户晓,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树立自觉守法的观念,对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至关重要。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除了因为片面追逐经济利益,明知故犯,肆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外,很多情况下是用人单位不了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一方面是使用人单位更好地了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动作以及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是使用人单位认识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是为了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经社会发展,与用人单位的自身利益从根本上具有一致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破坏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会丧失健康发展的内部环境,就不可能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拓展自身的生存空间。通过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使用人单位真正认识到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与自身利益的一致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外在强制性就会转化为用人单位的内在需要,用人单位才人填表正积极主动地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要做到这一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时应当充分地利用现代劳动经济学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理论的成果。

同时,一些劳动者由于不了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内容,不明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在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时,不知道以何种方式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时甚至采取违反法律规定、破坏社会稳定的方法争取自身权益。为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要做好向劳动者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工作,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来武装劳动者,使劳动者能够自觉地依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维护其合法权益。

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条做到事前宣传、事中宣传和事后宣传相结合,广泛采取在各种新闻媒体上开辟专题宣传栏目、开办用人单位法人代表和劳资管理人员培训班、制作散发各种宣传资料、解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咨询以及曝光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等多种方式。要使每一名劳动保障监察员不仅是监察员,同时也是劳动保障法律宣传员,把普法和法制宣传寓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之中,只有这样才能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事半功倍,才能有效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劳动保障监察作为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行为,其基本职责之一就是通过各种检查方式,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及时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应当坚持主动、合法、高效的原则。

检查用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作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一项基本职责,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积极主动地进行检查。劳动保障监察不同于劳动仲裁,后者作为准司法活动采取不告不理原则,而劳动保障监察为了全面掌握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不能只是坐等案件上门,必须尽可能主动地进行检查,特别是到劳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为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每名劳动保障监察员每年应当主动检查不少于50户用人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用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直接影响用人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权利和利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法进行。依法进行检查,要求:(1)检查的主体合法,即由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其依法委托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并由依法定程序任命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实施;(2)检查的内容合法,即不得超出法定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进行检查;(3)检查的方式和程序合法,必须严格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方式和程序进行检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应当努力提高检查的效率,在人员、装备有限的情况下,科学规划,周密安排,合理运用各种劳动保障监察方式,提高检查的覆盖面和准确性。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

依法受理和查处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既是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主要方式之一,也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一项重要职责。需要说明的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的职责的方式是有区别的:

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是任何组织和个人的法宝权利,是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实施中的群众监督的一种主要方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进行主动检查不可能覆盖到每个企业和每个劳动者,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举报有效地扩大了劳动保障监察的视野,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掌握违法案件线索,监控劳动关系动态的重要渠道,对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具有重要的作用。这一重要作用在劳动保障监察力量相对薄弱的现状下尤为突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应当依法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并根据举报所提供的违法线索的真实性和重要性,合理高效地利用劳动保障监察力量,有计划地实行重点检查。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侵害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投诉有着与举报相类似的作用,但是本条例规定的投诉属于公民申请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的行为,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履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定受理,还必须按照本法定程序履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否则即构成行政不作为,投诉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投诉,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受理、查处,杜绝行政不作为的现象发生。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作出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是劳动保障监察维护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尊严,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能。

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通过调查、检查收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有关证据,认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真实和性质。

二是作出并送达纠正和处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决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已认定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具体内容,责令用单位改正或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送达。

三是监督纠正和处理决定的履行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并送达纠正和处理决定后,应当依法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履行,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予以处罚,对不依法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并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解释?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具体要求】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深化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释义】 本条有两层含义:

一是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二是具体列举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重点内容。

四、2008年劳动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劳动合同法内容中第十条内容是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五、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六、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

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十条 国家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政务服务水平,为医疗器械行政许可、备案等提供便利。

七、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十条?

(1)机动车驾驶人在未经过专门的驾驶员培训学校的驾驶技能训练与考试,进而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的,为无证驾驶。

(2)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车型超出驾驶证核定的准驾车型的范围的(可参考下面的“准驾车型及代号”表格进行对照),作无证驾驶处理(比如只持有

C照的人开

B照的车,或只持B照的人开

A照的车等等)。

(3)驾驶人未随身携带与所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视为无证驾驶。

(4)使用伪造、变造驾驶证或其他非法途径获取的驾驶证,或过期超过一年而被注销,或被暂扣、吊销或撤消的,均视为无证驾驶。

(5)驾驶人的年龄或健康状况不符合驾驶条件的(多指实际年龄超出所驾车型的最大年龄限制,如年龄不足按照非法获取机动车驾驶证处理,归类到

(4)的情况)。

(6)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机动车的(有特殊许可证明的除外)。

(7)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在中国驾驶的

八、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条内容有哪些?

1、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员工本人是不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费用的,工伤保险费用由单位承担。工伤保险金额根据员工工资乘以工伤保险税率来定的。

2、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需要员工承担部分费用,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不需要员工承担费用。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九、财税知识?

地税中报的税金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

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19条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员工本人是不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费用的,工伤保险费用由单位承担。工伤保险金额根据员工工资乘以工伤保险税率来定的。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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