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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集资建房分配政策?

来源:www.12366taxvip.com   时间:2024-05-27 18:56   点击:141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国家关于集资建房分配政策?

最新集资建房政策  集资房政策2004年5月13日,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首次将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房的范畴。《办法》还规定,此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当地原有规定执行。《办法》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二、河源契税最新政策?

是根据房屋的交易价格来计算契税的金额。具体来说,根据《契税暂行条例》规定,河源市的契税税率为1%至3%,根据房屋交易价格的不同档次,契税的税率也会有所不同。例如,对于房屋交易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契税税率为1%;对于房屋交易价格在1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契税税率为1.5%;对于房屋交易价格在3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契税税率为2%;对于房屋交易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契税税率为3%。这样的政策设计是为了根据房屋的价值来合理确定契税的金额,以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根据最新政策,河源市的契税税率是根据房屋交易价格来确定的,这样的设计可以更好地反映房屋的价值,使得契税的征收更加公平合理。同时,这也可以鼓励房屋交易的合法性和透明性,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除了契税税率的调整,河源市还有其他相关政策来规范房地产市场。例如,对于购房者来说,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购房贷款利息的税收抵扣等。此外,政府也会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总之,河源市的契税最新政策是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

三、老年非法集资最新政策?

第一条 为加强养老机构预付费管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等文件精神,提出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指养老机构预付费,是指养老机构(含医养结合机构)通过向未入住人员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贵宾卡”“预付卡”(以下统称“会员卡”)收取的会员费以及向已入住老年人提前收取的养老服务费。

第三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并利用自建或自有设施举办;

(二)床位规模在300张以上;

(三)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

(四)已投入运营。

符合上述条件的养老机构实行会员制,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承诺明显低于市场价入住或折扣返利等优惠条件等形式诱导老年人及家属交纳会员费;

(二)预收的单个会员费金额不得超过本机构最高养老服务月收费标准的12倍;

(三)“会员卡”客户总数不得超过该机构实际可用床位总数;

(四)收取的会员费总额不得超过本机构扣除银行贷款后的可抵押物估值;

(五)收取的会员费仅限用于弥补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及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债券、期货等投资及其他借贷用途;实行连锁化、集团化运营的养老机构,不得将本机构收取的会员费用于其他关联养老机构;

(六)“会员卡”应当实行实名制,且仅限本人使用;

(七)应当向“会员卡”客户出具风险提示函、收费凭据,并签订合同,明确收费标准、权利义务、退费处理、争议解决等事项。

第四条 公建公营、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以及不符合第三条规定条件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不得实行会员制、收取会员费。

第五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实行会员制应当事先向属地民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机构名称、社会信用代码、银行账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其他股东(合伙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拟发行“会员卡”的种类、数量、数额、用途等。

属地民政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向当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通报,并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养老机构名单及有关备案信息。

第六条实行会员制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指定商业银行设立存管账户,并与属地民政部门、开户银行签订存管账户资金监管协议,明确监管范围、资金管理使用、监管账户开立、违约责任、协议终止等事项。

养老机构应当将收取的会员费全部缴入存管账户,不得转入机构其他账户或其他机构、企业账户、私人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

第七条 实行会员制的养老机构应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民政部门报送上一季度会员费收取、使用等情况;每年3月底前,向民政部门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机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养老机构应对有关情况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存管银行应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民政部门、养老机构提供存管账户资金对账单。存管银行要加强对存管资金的监测预警,对监测发现的资金异动情况,要第一时间向民政部门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告。

属地民政部门应及时将监管协议副本、会员费收取及资金使用情况、存管账户对账单等向当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通报。

第八条 本指导意见施行前已收取了会员费的养老机构,应当主动向民政部门报告,符合收取条件的,应在三十日内按规定进行备案并设立存管账户,并将所收取会员费全部转入存管账户;不符合收取条件的,应制定退款计划并在有关部门监督下严格履行。

第九条 养老机构向已入住老年人收取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水电费等养老服务费,原则上按月收取。经双方协商同意预交一定期限养老服务费的,养老机构应与老年人或家属在养老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但最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

医疗备用金等应急费用根据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在合理范围内协商确定,但一般不超过1万元。预收的养老服务费和医疗备用金应当专款专用。

第十条 养老机构应当在接待大厅等醒目位置公示本机构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水电费、医疗备用金等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和基本银行账户、存管账户等信息,接受有关部门和老年人及家属监督,不得在公示项目、标准或合同外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预收的会员费和养老服务费均不得支付利息或者给予“福利费”等其他投资回报。

第十二条 任何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打着销售虚构的老年公寓、养老山庄等旗号或者以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老年公寓等名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养老机构收取会员费和养老服务费、存管账户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禁止实行会员制的养老机构违规收取会员费和实行会员制的养老机构违反限制性规定以及不按规定将会员费缴入存管账户的,应当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人民银行省内分支机构、辖内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等按照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组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养老机构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

人民银行省内分支机构、辖内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要督促、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会员费存管账户资金监测。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按规定启动会商和处置机制;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十五条 对养老机构违规收取会员费和养老服务费、以养老服务名义非法集资、严重损害老年人权益、拒不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等行为,依据养老服务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其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归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 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经营者的守法教育,引导其合法经营、规范服务。要常态化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宣传,向社会公众宣传预付费注意事项,提示相关风险。

老年人及其家属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慎缴纳预付费等,不为高额回报所诱惑,不参与非法集资。

第十七条 对养老机构违规收取会员费和养老服务费等行为,老年人、家属及社会公众可向民政部门举报;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可通过961555举报热线或者向当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民政部门、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第十八条 本意见自2021年5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四、出让集资建房和集资建房有区别吗?

有区別。出让集资建房是指依法依规买了自己通过集资建房所取得的房子。而集资建房是指通过依法依规集资建的房屋。

现实中,是有通过集资建房的,但所有手续都同样是合法合规,一但拿到不动产权证,根据不动产权转移登记办法,在一定年限内是可以出让的。

五、耕地建房最新政策?

1、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2、农村村民超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土地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地论处,即按照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处罚。

3、农村村民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4、农村村民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由农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5、农村村民擅自占用耕地建房,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农村村民占用基本农田建房,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单位集资房产权最新政策?

1、单位集资合作兴建的职工住宅,用于解决本单位或本系统职工住房问题,一般不得作为商品房出售。按照相关规定,单位职工集资建房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是政策性住房,房屋所占用土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并享受国家很多其他优惠政策。

2、职工全额集资办理100%产权,在产权证领取后,可以自由上市交易;如果是部分集资,职工办理的是部分产权。另部分产权属于另部分集资人(单位)。

3、职工集资建房的政策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买了经济适用房或者参加了集资和合作建房的人员,不能再次参加集资和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进行实物的分配、商品房开发。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只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任何的利润收入。

4、职工集资建房的政策是针对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经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用单位自用土地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和合作建房的人,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的无房户和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职工的集资以及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和使用,接受当地财政以及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的监督。

七、重庆农村建房最新政策?

1、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

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4、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非耕地建房最新政策?

首先,属于耕地范围内的都不能建房。

  1、非基本农田就是宅基地,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规划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实地勘测后填写资料后报批。

  2、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九、可耕地建房最新政策?

1、凡是在2020年7月3日之后乱占耕地动工建房的,一律要从严整治,对占耕房屋予以拆除,对占用耕地实施复耕。

2、凡是在2020年7月3日之前乱占耕地动工建房,但至2020年7月3日仍未完工的,要停工待处。经劝阻拒不停工的,一律视为“新增占耕建房行为”对占耕在建房屋予以拆除。

3、凡是在2020年7月3日之前已完工的占耕房屋,一律按现状予以固化,待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分类处置。

4、从2020年7月3日起,农村在建房屋不管是否占用耕地,一律要停工报审,待批准之后方可恢复建设。

十、退休回乡建房最新政策?

 根据农业农村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我的家乡我建设”活动实施方案》,鼓励退休干部、退休教师、退休医生、退休技术人员、退役军人等回乡定居,并在乡村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这些退休人员可以担任产业发展指导员、村级事务监督员、社情民意信息员、村庄建设智囊员等角色。

关于退休人员回乡建房的政策,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城市居民通常不能直接购买或继承农村宅基地。但是,退休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居住问题:

1. 继承和租赁:城市退休人员可以继承农村的房屋,并租赁农村的房屋。在一些地方,政策允许退休人员与村民合作建房。

2. 合作建房: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下乡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

3. 租赁农房:退休人员可以依法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租赁合同的期限通常不超过二十年。

4. 探索人才加入机制:一些地区正在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才加入机制,允许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拥有的农村住宅情况,按照村级组织确定的比例安置。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政策可能会因地区而异,具体实施细则和条件需要咨询当地的农业农村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退休人员应遵循当地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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