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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入市政管网的污水执行标准?

来源:www.12366taxvip.com   时间:2024-07-11 04:23   点击:275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排入市政管网的污水执行标准?

       经处理合格的工业废水和生活废水可以直接排入市政管道,可以参考一下《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批准日期1996-10-04实施日期1998-01-01,还有水质排放应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可分为三大类:物理性指标、化学性指标和生物性指标

物理性指标:水的物理水质指标还有嗅味、温度、电导率等

★固体物质(TS):在一定温度下将水样蒸发至干时所残余的固体物质总量,也称为蒸发残余物,

固体物质可分为溶解性固体(DS)也称:总可滤残渣和悬浮性固体(SS)也称:总不可滤残渣

★浑浊度(NTU):水中含有泥砂、纤维、有机物、浮游生物等会呈现浑浊现象。

★颜色:水的颜色有真色和表色之分。真色:所含溶解物质或是胶体物质所至,表色:三物质共同引起的颜色

化学性指标:

★化学需氧量(COD)。在一定条件下,用强氧化剂氧华污水中的有机物质所消耗的氧量。

常用的氧化剂:高锰酸钾(KMnO4)重铬酸钾(K2Cr2O7),

我国规定的污水检验标准采用重络酸钾(K2Cr2O7)作为氧化剂,记作CODCr,

★生化需氧量(BOD)。指在温度、时间都一定的条件下,由于微生物的作用,水中能分解的有机物完全氧化分解时所消耗的溶解氧量,其单位为mg/L。

有机物的分解过程:

1.碳化阶段,即有机物中的碳被氧化为二氧化碳,氮被转化为氨。(碳化需氧量)

2.硝化阶段,即氮在硝化细菌的作用下被氧化为亚硝酸根和硝酸根的过程。(硝化需氧量)

将污水在20°C温度下培养5天,作为生化需氧量测定的标准条件,5日记作BOD5、20日记作BOD20

BOD值作为主要的有机物浓度指标,基本反应了能被微生物氧化分解的有机物的量。

★总有机碳(TOC)。指污水中所有有机物的含碳量。TOC=TC-TICTC=总碳TIC=总无机碳。

TOC值近似地代表水样中全部有机物被氧化时耗去的氧量,COD值与TOC值的转换算系数为2.57,即:1gTOC=2.67gCOD

★有机氮。指水中蛋白质、氨基酸、尿素等含氮有机物总量的一个水质指标。

★pH值。pH值是指水中氢离子浓度的大小,即pH值=-1g[H ].

★有毒物质指标。主要是包括氰化物、汞、砷化物、镉、铬、铅、酚等…它们的含量均作为单独的水质指标。

生物性指标:主要有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数等。

细菌总数是指1mg水中所含的各种细菌的总数,大肠菌群数是指每1L水中的大肠菌群个数

二、城镇污水排入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市排水许可,对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城市排水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排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 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第七条 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本办法实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排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条件后,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六)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由排水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第十条 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因建设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由排水管理部门根据排水状况具体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十一条 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排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排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

  排水户在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的,有效期届满时,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可不再审查,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延期5年。

  第十二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将按照水量、水质检测制度检测的数据定期报排水管理部门。

  需要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重新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十三条 在汛期或者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排水户应当服从排水管理部门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放污水。

  第十四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二)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三)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六)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七)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八)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五条 排水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排水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排水户出示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定期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进行检测,并向社会公开检测结果。

  第十八条 排水管理部门依法对排水户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

  排水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对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发现污水水质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的,排水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查明原因。

  经排查发现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撤回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禁止其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同级环保部门。

  第二十条 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排水许可决定的排水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一)排水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5月20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城〔1994〕330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建设部发布规章的规定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卫生间污水可以直接排入污水管网吗?

1 不可以直接排入污水管网。2 因为卫生间污水含有大量的有机物和细菌,如果直接排放到污水管网中,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很大威胁。3 卫生间污水应该经过处理后才能排放到污水管网中,处理方式包括物理、化学和生物三种方法,例如格栅、沉淀池、曝气池等,这样才能保障环境和人类健康。

四、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上办理流程?

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的流程一般如下:1. 了解政策和法规:首先,需要了解所在地区的政策和法规,包括城镇污水排放管理的相关要求、手续和费用等信息。2. 确定用地性质和排水类型:确定您的用地性质(例如住宅、商业、工业等)和排水类型(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等),以确定需要遵守的相关规定和标准。3. 设计和工程规划:联系相关的建筑设计师、工程师或排水专家,根据当地的要求和标准制定污水排放系统的设计和工程规划。4. 办理审批手续:根据当地的要求,可能需要办理各种审批手续,包括环境影响评估、建设项目核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您可能需要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并缴纳相应的费用。5. 安装和验收:根据设计和工程规划,安装污水处理设备和管道系统,并进行相关的验收。请确保按照要求选择合格的设备和材料,并与专业人员合作进行安装和验收。6. 缴纳费用和登记:根据当地政策,您可能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污水排放费用,并将您的污水排放系统登记在相关部门。请注意,具体的办理流程可能因地区而异,上述流程仅供参考。为了确保您顺利办理流程,建议您在开始之前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咨询专业人士。

五、医疗污水经处理后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还是雨水管网现?

不可以,主要是医院只需简单处理排到城镇管网由城市污水处理场进一步深度处理,雨水管网只收集雨水经沉淀处理后方可排放

六、污水管网建设需要做环评吗?

需要的。环评有环评报告书和环评报告表等形式,污水管网建设是会对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可以根据规模大小做简单的环评表或复杂的书。

七、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怎么填?

排水许可证申请表格共分为6页,第一页只要盖好单位公章,第二页为申请人的基本资料,用水量及排水量均可在污水纳管协议上可以找到,污水处理方式基本上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面积这一项是属于住宅类的项目必填。

产业类填写的内容在环评报告上均可找到,写不下的可附页。

第三页主要填写污水管及雨水管,排水管网平面图均附页 第四页、第五页为审批单位填写 第六页为建设项目排水接管流转单,申请方填写基本信息即可

八、洗洁精的洗涤水能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吗?

这个是一定不能的 根据排入下水道水质要求 化粪池的出水是不可能达标的 而且,以上标准还是指向排入污水管道 而雨水管道是只允许流入雨水和处理后的清水池的水的

九、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放污水如何处罚?

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污水排入雨水怎么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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