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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汽车排放标准?

来源:www.12366taxvip.com   时间:2024-06-10 06:05   点击:59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云南省汽车排放标准?

云南省的汽车排放标准与国家统一标准一致。目前,国家实施的汽车排放标准为GB18352.5-2013,其中包括国V和国VI两个阶段。在云南省,具体的汽车排放标准要根据车辆的使用地点、类型和排放标准等因素进行分类执行。

以轻型汽车为例,云南省实施的汽车排放标准如下:

1. 城市地区: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国IV排放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国VI排放标准。

2. 非城市地区: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国III排放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国V排放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的车辆可能会有不同的排放标准要求,如重型汽车、柴油客车等,具体要根据该车辆的使用情况和相关规定进行执行。同时,为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建议驾驶员在购买、使用车辆时,尽量选择符合最新排放标准的车型,减少尾气排放对环境的污染。

二、超低排放环保税政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稳定运行的,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浓度值低于现行国家和省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50%的减按50%征收。水泥、平板玻璃超低排放和锅炉排放标准实施后,按上述标准继续实施环境保护税减免政策。

三、环三是什么排放标准?

回答如下:环三是指中国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第三阶段排放标准,也称为“国三”标准。该标准适用于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车和重型柴油车,于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环三标准对车辆的排放限制更为严格,包括限制一氧化碳、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的排放。

四、21年环保排放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1、《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HJ 442.1-2020)

2、《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二部分 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HJ 442.2-2020)

3、《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三部分 近岸海域水质监测》(HJ 442.3-2020)

4、《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四部分 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HJ 442.4-2020)

5、《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HJ 442.5-2020)

6、《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六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监测》(HJ 442.6-2020)

7、《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七部分 入海河流监测》(HJ 442.7-2020)

8、《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HJ 442.8-2020)

9、《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九部分 近岸海域应急与专题监测》(HJ 442.9-2020)

10、《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十部分 评价及报告》(HJ 442.10-2020)

11、《水质 硝基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150-2020)

12、《5G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试行)》(HJ 1151-2020)

1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输变电》(HJ 24-2020)

1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输变电》(HJ 705-2020)

1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广播电视》(HJ 1152-2020)

五、2021环保硫酸排放标准?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硫酸工业废气、废水对环境的污染,特制订本标准。

1标准的分级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二级:

第一级:是指所有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第二级:是指所有现有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2标准值

2.1 硫酸生产厂排放尾气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硫酸工业尾气排放标准

最高容许排放量 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二氧化硫 硫酸雾 二氧化硫 硫酸雾

kg/t酸 kg/t酸 % mg/m3

第一级 两转两吸 3.40 0.10 0.05 42

其他流程 3.23 0.06 0.04 20

第二级 两转两吸 5.42 0.20 0.08 84

其他流程 4.06 0.12 0.05 40

2.2 硫酸工业废水排放标准按表2规定执行。

表2 硫酸工业废水排放标准

项目 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砷及其无机化合物(以As计),mg/L 0.5

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以F计),mg/L 15

汞及其无机化合物(以Hg计),mg/L 0.05

铅及其无机化合物(以Pb计),mg/L 1.0

镉及其无机化合物(以Cd计),mg/L 0.1

锌及其无机化合物(以Zn计),mg/L 5.0

铜及其无机化合物(以Cu计),mg/L 1.0

悬浮物,mg/L 200

pH值 6~9

3其他规定

3.1 当废水排入城镇、工矿区农村集中取水点上游时,其排放口距下游最近集中取水点不得小于1000M;当排入取水点下游时,其排出口距最近集中取水点不得小于100M。

3.2 尾气排放量按下式计算:

QS02=2.86尾气C2 (1)

Q硫酸雾= V尾气C3×10-6 (2)

式中:QS02----尾气二氧化硫排放量,kg/t硫酸;

Q硫酸雾----尾气中硫酸雾(工矿SO3)排放量,kg/t硫酸;

C1----进转化器二氧化硫浓度,%;

C2----排放尾气中二氧化硫浓度,%;

C3----排放尾气中硫酸雾含量,mg/Nm3;

x----二氧化硫总转化率,%;

a----三氧化硫总吸收率,%;

V尾气单位硫酸产量排放尾气量,Nm3/t硫酸。

3.3 尾气排放烟囱高度应符合GB3840-83《制订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和方法》的有关高度。

3.4 采用水洗净化的硫酸厂(车间),排放污水量不得超过15m3/t硫酸,并严禁用稀释的方法使其达到排放标准。开停车时,二氧化硫浓度变化较大,必须采用有效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的五日。

3.5 小于4万吨未建尾气治理装置的硫酸厂,1986年前暂按下列指标执行。限期治理,到1986年开始均按本标准执行。

最高允许排放量:SO230kg/t硫酸,硫酸雾180mg/m3。

3.6 冶炼烟气制酸流程只按表1高度的浓度执行。

3.7 改建、扩建厂按表1现有厂类型的标准执行。

3.8 当地方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当地环境要求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4标准的监测

4.1 二氧化硫、硫酸雾的取样点设在尾气排放烟囱的进口处;废水中砷、氟和重金属离子的取样点设在硫酸厂(车间)废水总排放口。

4.2 制订本标准所依据的分析方法是《硫酸工业废气、废水检测分析方法》。

六、环2是国几排放标准?

环2是国五排放标准,驾驶员开国五汽车能够达到国家环保局的排放标准要求和等级的工资污染指数排放量,开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和低速公路上,人员密集的公路上,任何公路上,尾气能够达到安全稳定,不会造成空气污染的现象发生,确保了骑车安全

七、环保税征收标准?

据报道,自2018年1月1日,我国第一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环境保护税法》将正式实施,按照规定四大类污染需要征税 建筑和交通噪声暂未纳入,同时居民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未纳入征税范围。

报道称,环境部负责人表示,现行排污费由环保部门征收,改征环境保护税后,将由地税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征收管理,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环保部门负责依法对污染物监测管理。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9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标准为每月350元—11200元。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希望环保税的实施有助于环境治理的改善!

八、云南省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措施

  1.1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单位具体承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应针对项目特点及施工现场情况,制定扬尘控制实施方案,成立现场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做好扬尘控制工作的实施与管理。应按照扬尘控制工作任务,制定详细的检查表格,每周进行扬尘控制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单独装订成册。

  1.2监理单位应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扬尘控制工作标准进行施工作业,及时制止不符合扬尘控制要求的行为,并报告建设单位和安监机构。应会同施工单位每周开展扬尘控制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时组织复查。

  2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措施

  2.1施工围挡

  2.1.1施工现场应参照《城市建设施工围挡图集》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统一采用钢结构多孔面板式或砌筑式围挡(工期半年以下且施工地点不在中心城区或主干道范围内的市政工程,可以采用带混凝土基座的装配式夹芯板围挡,淘汰钢围栏、彩钢板围挡)。位于沿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城市景观地带、城市重要区域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绿植围挡。

  2.1.2应在工地围挡上均匀设置给水管及水雾喷头,喷头间距1.5米,每天8:00、14:00开启喷淋系统各进行30分钟以上喷淋降尘(雨天除外),轻度和中度污染天气11:00、18:00增开30分钟喷淋降尘,特殊情况下按环保部门要求增加喷淋频次。

  2.1.3应在围挡显著位置上以项目形象宣传广告的形式设置清晰的施工标牌,列明项目名称、设计方案效果图、开工时间、计划竣工时间、主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要素,图幅大小与公益广告保持一致。其余应制作刊播中央文明办、市文明办设计发布的建筑围挡公益广告,公益广告设置比例大小、图案及期限等要求,按市文明办有关规定执行。

  施工单位应加强围挡的日常巡查和维护,确保工地围挡(围墙)安全、整洁、美观。

  2.1.4工地现场要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等信

九、云南省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是指对于不同类型的污染源(如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等)在大气排放过程中所允许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或排放限值的规定。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保护大气环境,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健康。

具体的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可能会根据不同的污染源和地区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云南省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的例子:

工业企业排放标准:对于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通常会规定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如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

交通运输排放标准:对于汽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的尾气排放,通常会规定各类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如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等。

燃煤排放标准:对于燃煤锅炉、发电厂等燃煤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通常会规定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如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可能会随着环境法律法规的更新和调整而有所变化。建议您查询云南省环境保护部门的官方网站或咨询相关部门,以获取最新的大气污染排放标准信息

十、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COD排放标准多少?

前言:今天是连载专栏【污水处理一千零一问】更新的第77篇内容。污水博物馆致力于为您提供国内外有价值、有趣的污水处理资讯。去年7月初,污水博物馆发布了“污水处理1001问计划”,我们希望通过“百科问答”的形式为大家分享国内外最新专业、有趣的“污水(废水)处理”内容和资讯(文章、视频),期待你的关注哦!


《水污染防治法》对水污染、污染物、有毒污染物是如何定义的?

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即受人类或自然因素的影响,水体的感观性状、物理性质、化学性质、生物组成及底质等发生了恶化,由此引起水污染。

污染物是指能导致水污染的物质,即造成水体的水质、底质、生物质等恶化或形成水污染的各种物质或能量。

有毒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为生物摄入体内后,有可能会导致该生物或者其后代发病、行为反常、遗传异变、生理机能失常、机体变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如多氯联苯、有机氯杀虫剂等持久性有机物,镉、铅、铬等重金属。

《水污染防治法》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到第三十七条对排入地表水体的污水进行了具体规定。

(1)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污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污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

(2)向水体排放含热污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

(3)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

(4)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污水和城市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利用工业污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什么是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以保护人群健康促进生态良性循环为目标而规定的各类环境中有害物质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的允许浓度(或其他污染因素的允许水平)叫做环境质量标准。它是环境保护及有关部门进行环境管理和制订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环境质量标准分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两种,按环境要素或污染因素分成大气、水质、土壤、噪声、放射性等类型。

(1)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由国家制订的环境质量标准,它对环境质量提出了分级、分区和分期实现的目标值,是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目标的体现,适用于全国。

(2)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是地区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结合当地的环境地理特点、气象条件、经济技术、工业布局、人口密度、政治文化要求等因素,进行全面规划、综合平衡,按照当地经济技术条件,明确规定环境区域和质量等级,补充或增订国家质量标准中不包含的其他污染项目和允许水平,作为本地区环境政策目标,实行环境质量标准的分级管理。同时,它又是计算地区环境容量、制订地区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

什么是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为了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目标,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对排入环境的污染物或有害因素的控制所做出的规定。

污染物排放标准分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两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适用于全国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的排放标准中未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颁布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区,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未作出规定的,仍执行国家标准。

什么是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为监测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规范采样、样品处理、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等所作的统·一规定(是指分析方法、测定方法、采样方法、实验方法、检验方法等所作的统一规定。环境监测中最常见的有分析方法、测定方法、采样方法)。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将地表水分为几类?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I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I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IV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V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实现水域功能与达标功能类别标准为同一含义。

地方排放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同时存在时优先执行哪个?

(1)有行业性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2)根据《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9号),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不仅仅是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也可以是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如果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其制定时,其具体的标准应严于或等于行业排放标准,因此,应优先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如广东省某城镇污水处理厂建于2005年,尾水排入IV类地表水域,其执行标准应是《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二级标准。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6-2001)中也有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标准,经比较,《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6-2001)中的COD第二时段二级标准(60mg/L),严于GB18918-2002所要求的100mg/L,其余指标相同,因此该污水处理厂实际出水水质COD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其余指标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二级标准。

有关污水排放的国家标准有哪些?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标准是怎样分级的?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96)根据受纳水体的不同,将污水排放标准分为三个等级:

(1)排入GB 3838中III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2)排入GB 3838中IV、V类水域和排入GB 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1)和(2)的规定;

(5)GB 3838中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对第一类污染物有什么规定?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第一类污染物是指能在环境中或动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污染物质,共有13项,标准中要求不分建设年限,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低于标准规定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什么是排水量?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将排水量定义为: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根据建设年限,对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作出了规定。

《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对实验室和监测人员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到第十四条对实验室和监测人员的基本要求作出了规定。

(1)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包括:监测人员岗位责任制;实验室安全操作制度;仪器管理使用制度;化学试剂管理使用制度;原始数据、记录、资料管理制度等。

(2)实验室应保持整洁、安全的操作环境,按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校准。

(3)环境监测人员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掌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不符合要求者应接受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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