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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有关规定

来源:www.12366taxvip.com   时间:2024-07-25 21:47   点击:153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民间借贷有关规定

民间借贷是指由个人、非金融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进行的非法律约束力的借贷活动。由于民间借贷活动存在风险较高且容易引发社会问题,许多国家都对民间借贷进行了相关规定,以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间借贷有关规定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迅速,民间经济活动也日益频繁。因此,我国对民间借贷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旨在规范借贷市场,促进经济稳定发展。以下是一些关于我国民间借贷的有关规定。

1. 《合同法》

我国的《合同法》是最主要的法律规定之一,其中包含了对民间借贷合同的规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贷双方应当自愿达成协议,明确借贷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条款,并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合同法》的实施为民间借贷提供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法律框架。

2. 《民间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保护借贷双方权益,我国还制定了《民间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严格规定了民间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业务活动。该规定要求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借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此外,信息中介机构还应当对借贷双方进行信用审核,确保借贷双方能够承受借贷风险。

3.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借贷平台逐渐兴起。为了规范网络借贷行业,我国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该规定要求网络借贷平台必须进行备案登记,合规经营。平台应当对借款人进行资质审核,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提示,并确保借贷交易的公开透明。

4. 地方性法规

除了以上国家层面的法律规定,各地方性法规也对民间借贷进行了规范。不同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适应性的规定,以适应各地方发展的需求。地方性法规对于民间借贷的管理起到了补充和细化的作用。

5. 人民银行相关规定

人民银行作为中国的中央银行,对金融活动进行了一系列的监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人民银行将严肃查处。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如果涉及到非法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人民银行将采取强制关闭、罚款等措施。

6. 民间借贷纠纷解决方式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纠纷。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我国提供了多种解决方式。一般情况下,借贷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协商、调解无法解决,还可以通过起诉等方式解决。

总的来说,我国的民间借贷规定相对完善,旨在规范借贷市场,保护借贷双方的权益。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对于借贷双方来说,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选择合规的借贷平台,保护自身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二、2020年婚礼有关规定

2020年婚礼有关规定是婚庆行业备受关注的焦点之一。随着疫情的持续影响,婚礼举办方式和规范都发生了一系列变化。结婚是人生中的重要时刻,如何在遵守规定的前提下,举办一场美好的婚礼成为了许多新人所关心的问题。

婚礼规定的重要性

婚礼规定的制定是为了保障新人及嘉宾的安全和健康。在2020年这一特殊时期,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婚礼举办的规定,旨在降低疫情传播风险,保护公众健康。遵守婚礼规定不仅是对法律法规的尊重,也是对社会责任的体现。

2020年婚礼规定的主要内容

  • 室内人数限制:根据当地疫情防控政策,婚礼举办场所室内人数可能受限,新人需要提前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 安全防护要求:婚礼现场可能要求佩戴口罩、测体温等安全措施,新人和嘉宾应积极配合。
  • 场地消毒:婚礼场地需要定期消毒、通风,确保环境卫生。
  • 就餐安排:餐桌摆放要求合理,避免人员聚集,就餐环节需保持适当距离。
  • 活动管理:婚礼活动流程需要合理规划,避免大型集会,控制活动时长。

如何遵守婚礼规定举办婚礼

在举办婚礼前,新人需要了解当地的关于婚礼的具体规定,并制定符合规定的婚礼方案。以下是一些建议,帮助新人顺利举办婚礼:

  • 提前沟通:与婚庆公司、场地管理方、婚礼策划师等各方沟通合作,确保所有参与者对规定有清晰的了解。
  • 精心策划:根据规定制定详细的婚礼方案,包括场地布置、活动安排、人员流动等,确保符合规定并有序进行。
  • 安全措施:提供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设置体温检测点,保证婚礼活动的安全性。
  • 人员管控:控制婚礼人数,注意区分室内外人数限制,做好人员登记,协助疫情防控工作。
  • 沟通引导:通过现场主持人、屏幕提示等方式,向嘉宾传达规定要求,引导大家遵守规则。

结语

2020年婚礼有关规定对新人来说是一项挑战,也是一次机会。抓住机遇,合理遵守规定,不仅可以让婚礼更加顺利举行,也是对社会的责任表现。尊重规定,保护自己和他人,让一场婚礼成为美好回忆的开始。

三、法院接待媒体记者有关规定

法院接待媒体记者有关规定

法院接待媒体记者的有关规定在我国司法体系中具有重要意义,确保了司法公正、透明和公开。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其接待媒体记者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院接待媒体记者的资格条件。媒体记者在前往法院采访时,需要出示合法的记者证件,以及经过法院认可的采访委托函。只有具备合法资质的媒体记者才有权进入法院进行采访工作。

第二法院接待媒体记者的工作程序。在接待媒体记者时,法院应当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接待,并全程协助媒体记者顺利开展采访工作。同时,法院还需对媒体记者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采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法院接待媒体记者的时间安排。法院在接待媒体记者时,需要合理安排时间,确保媒体记者能够全面了解案件的情况,从而准确报道。同时,法院也需充分考虑媒体记者的工作时间,避免耽误采访工作。

第四法院对媒体记者的权利保障。在接待媒体记者时,法院应当保障媒体记者的采访权利,允许其自由采访,并对媒体记者所提问题进行及时回应。同时,法院也需尊重媒体记者的报道权利,不得干涉其对案件的报道。

第五法院接待媒体记者的行为规范。媒体记者在接待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干扰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尊重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秩序,不得擅自拍摄、录音或传播法院内部信息。法院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法院接待媒体记者的应急处理措施。在法院接待媒体记者时,如遇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法院需制定应急处理措施,包括紧急联系媒体记者、安排媒体记者撤离等,确保媒体记者的安全。

第七法院对外发布新闻信息的规定。法院在发布新闻信息时,应当及时、客观、准确地向媒体记者发布有关案件审理情况等信息,并不得隐瞒或篡改事实。同时,法院也需敏锐把握舆论导向,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社会负面影响。

总之法院接待媒体记者的有关规定是司法公正、透明和公开的重要体现,为维护司法正义、服务社会大局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法院及相关部门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切实做好对媒体记者的接待工作,推动司法公开向更高水平迈进。

四、木材专用发票税率

随着我国木材加工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需要开具木材专用发票。而对于木材专用发票的税率,也是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

首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木材专用发票的税率为13%。这个税率的计算方式是根据开具的发票金额进行计算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您的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那么您可以享受更低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木材专用发票的税率为3%。

除了税率的问题,开具木材专用发票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发票抬头

开具木材专用发票时,需要填写正确的发票抬头。发票抬头应该与公司的实际名称相符,否则可能导致开票无效。

2: 发票内容

木材专用发票的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价税合计等。需要注意的是,发票内容应该与实际交易内容相符,否则可能导致开票无效。

3: 发票用途

开具木材专用发票时,需要填写正确的发票用途。发票用途应该与实际用途相符,否则可能导致开票无效。

4: 发票保管

开具木材专用发票后,需要妥善保管。发票的保存时间应该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时间相符,一般为5年。

5: 发票作废

如果开具的木材专用发票填写有误或者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那么需要及时作废。发票作废需要遵循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否则可能导致罚款等问题。

总的来说,开具木材专用发票需要注意的问题比较多,但只要认真遵守相关规定,就能够避免开票出现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遇到问题,可以及时咨询税务部门或者专业的财务顾问。

五、户籍回迁有关规定?

首先,应当取得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迁入的证明。因为农村落户势必要参与土地等自然资源以及其他利益的分配,势必要分享原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因此,必须先取得当地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同意方可回迁入户口。

其次,应当到现在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迁出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因此,在取得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准许迁入的证明后,需要到现在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开具迁出证明。

最后,持相关材料到需要回迁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入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因此,需要在规定时日内持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拟落户的回迁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同意迁入的证明,到拟迁入落户的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入手续

六、公文盖章有关规定?

(一)单一机关行文时

1、要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

2、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

3、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二)联合机关行文时

各发文机关署名要按照发文机关顺序整齐排列在相应位置,(当联合行文需加盖3个以上印章时,为防止出现空白印章,应将各发文机关名称排在发文时间和正文之间)每排印章两端不超出版心,首排印章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机关顺序整齐排列在日期、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相切,成文日期居右空4字。

1、印章要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

2、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

3、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七、消防管理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 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实施监督。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机关协助。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四条 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同时规划和建设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原有市区的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合实际需要的,应当进行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 农村房屋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七条 在森林、草原防火期间,禁止在林区、草原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时候,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第八条 新建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并报经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对原有的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单位,其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九条 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不了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从事操作和保管工作。

第十条 交通运输、渔业、海洋资源调查、勘探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飞机、船舶和车辆的特点,规定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并教育职工和乘客严格遵守。

第十一条 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畅通无阻,建立并严格执行用火用电与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制度,加强检查和值班巡逻,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 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采用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必须研究其火灾危险性的特点,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度。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有责任动员和组织居民做好防火工作。

第十五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

八、人事交流有关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干部交流工作,进一步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副职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纪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是指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调任、转任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挂职锻炼工作另行规定。

第二章交流对象

第四条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

(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二)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三)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

(四)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及其他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在同一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

新提拔担任县(市、区、旗)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的,应当有计划地易地交流任职。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新提拔的一般应易地交流任职。副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第七条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第八条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者岗位经历单一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当有计划地交流。

第九条实行干部双重管理、以上级业务部门为主管理的单位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第十条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交流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者暂缓交流:

(一)离最高任职年龄不满5年的(属于必须交流的对象,可区别不同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调整);

(二)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第三章交流范围和方式

第十二条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之间进行。

第十三条地(厅)级干部一般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交流,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流。县(处)级干部一般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交流,根据工作需要,县(市、区、旗)委书记、县(市、区、旗)长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交流。

第十四条地区之间的干部交流,重点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人才战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和支柱产业及重大项目建设进行。

第十五条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级党政机关应当注意选调有地方工作经验的干部,特别是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领导班子中的优秀年轻干部到机关任职,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选派机关干部到地方任职。

第十六条实行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干部交流。选调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才到党政机关任职,推荐党政领导干部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职。

第十七条实行干部双重管理、以上级业务部门为主管理的单位的领导干部,可在本系统内交流,也可与地方或者其他系统交流。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干部交流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也可直接组织实施。

中央和国家机关与地方之间组织成批干部交流,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协调后实施;个别干部的交流,原则上由调出单位与调入单位协商办理。

实行干部双重管理部门的干部交流,由主管单位提出,征求协管单位的意见。

第十九条干部交流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组织(人事)部门拟定交流方案,提出交流人选;

(二)征求干部调出、调入单位意见;

(三)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四)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与交流干部谈话,听取本人意见,做好思想工作;

(五)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条干部交流应突出重点,增强计划性、针对性,注意与领导班子换届调整相结合。市、县两级党政正职领导成员未任满一届的一般不交流,同一地区党政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同时交流;领导班子一次性交流一般不超过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需按法定程序选举或者任免的干部,交流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按规定需作离任审计的,应当进行审计。

第五章交流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干部交流必须严格执行下列纪律:

(一)任何地方和单位必须执行上级党委(党组)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二)各级党委(党组)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交流程序,集体研究决定交流对象,不得借干部交流突击提拔干部。任何人不得借干部交流对干部进行打击报复。

(三)干部应当服从组织的交流决定。接到交流通知后,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限定的时间内报到。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四)调出单位应尽快向调入单位转递干部档案,提供真实情况和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调入单位应当认真审核有关材料。

(五)干部调离时,不得违反规定随调工作人员,不准随带公共物品;干部调离后,不得干预原单位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实行干部交流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纪律或者执行纪律不严格的,应当严肃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干部交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干部交流激励机制。坚持交流与培养使用相结合,采取有利于干部健康成长的政策措施,鼓励干部到艰苦边远地区、复杂环境、重点建设工程和基层经受锻炼,建功立业。

第二十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关心爱护交流干部,妥善安排其工作、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干部调入、调出单位应当相互配合,帮助交流干部解决困难和问题,解除其后顾之忧。

第二十六条交流干部的配偶、子女是否随调随迁,尊重本人意愿,按有关规定办理。配偶、子女随调随迁的,应当妥善安排其就业、就学。

第二十七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跟踪了解交流干部的思想、工作情况,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

九、关于施工建设合同有关规定

关于施工建设合同有关规定

施工建设合同作为建筑行业的合同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确保施工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各方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施工建设合同必须包含以下关键条款:

1. 合同主体信息

施工建设合同必须明确指明合同双方的主体信息,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等相关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此举便于各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进行沟通和联系。

2. 工程范围与内容

施工建设合同应当准确描述工程范围与内容,明确工程的具体位置、规模大小、工程量及技术要求等细节内容。这有助于各方在开展施工前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并共同了解项目的具体要求。

3. 工期与进度

工期与进度是施工项目管理的关键因素之一,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开始和完成工程的时间,以及各个工程节点和阶段的进度要求。确保施工进度的及时控制,提高工程的效率。

4. 投资款支付方式

施工建设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投资款的支付方式、时间节点以及支付比例等相关规定。这有助于建设单位按照约定的方式支付相应的款项,确保施工单位的正常运转。

5. 变更与索赔条款

由于施工项目的复杂性和不可预见的因素,合同中应当包含变更与索赔条款,明确变更的程序、条件以及索赔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等。确保各方在变更和索赔事项上的权益得到保护。

6. 质量管理要求

施工建设合同中应当明确提出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要求以及验收标准,确保工程建设达到相应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要求。同时,施工单位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7.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

施工建设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各方的违约责任和承担方式,以及争议解决的程序和方式。这有助于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议和纠纷,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施工建设合同的有关规定是确保建筑项目正常进行的重要保障。合同中的详细条款应当充分考虑各方的权益,明确约定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的方式和程序。

十、丧事酒席有关规定?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丧事比喜事重。这一点不少人还是存在误区的,认为喜事大于丧事。宁过两家喜,不过一家丧。如果有往,丧事的礼最好不要忘掉。

在农村,如果一家有老人去世,附近几个庄子上的人都会来烧纸,叫“庄邻纸”。其实他们和这家并没有来往,只是认识去世的人。烧纸是对死者的一种悼念方式。这也就说明丧事有其特殊性。

丧事过后是不能随意补礼的。和你有往的人家有老人去世,你忘记了去烧纸出礼,过后是不能补礼的。如果一定要补,也只能等到六七那一天才可以补,其他时间不能补。丧事补礼是最遭人忌讳的。

一般情况下,家里有老人去世,除了给亲戚送信之外,其他人是不兴请的。那其他人怎么知道的呢?这就要靠与丧事这家相近的人相互转告了。

喜事的酒席上,多喝点酒没什么,即使喝得有点高,主人也不会太计较。但在丧事的酒席上,要尽量少喝酒,千万不要喝醉,丧事酒席上是最忌讳喝醉酒的。

丧事上,坐过席之后不要直接就走,要到灵棚里去磕头(除非你是死者的长辈)。磕头既是对死者的悼念,也是对主人的尊重。

女士参加丧礼,尽量不要穿太艳丽的服装,也不要化浓妆。否则与丧事氛围不协调,显得你不尊重,容易遭非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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