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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南京税务局网站查询系统)

来源:www.12366taxvip.com   时间:2023-04-10 11:10   点击:67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南京税务局网站查询系统

秦淮区国家税务局: 办公地址:南京市马道街1号秦淮区国税局办公室办公时间:8:30-12:00,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 南京税务局咨询热线

南京市税务局推出房产交易、缴税和不动产登记一体化办理服务,将税务办理平台与南京政务公共服务平台对接,缩短了市民房产交易办理时间;在涉企服务中,南京市、区两级税务部门在政务中心推出企业开办全链条服务举措,新办企业可以享受“套餐式”办税服务,涉税事项集成到一个窗口办理,实现0.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将12366纳税服务热线融入全市“一企来”企业服务热线,通过与12345政务服务热线“三方通话”方式,为纳税人提供“一号答、一站式”的政策咨询服务。截至目前,南京税务部门已通过三方通话的方式帮助企业解决涉税问题3010个,深受纳税人好评。

3. 南京税务局网站首页

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属于正科级单位,比如: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在机构设置上,分局内设办公室、政工科、综合业务科、计划统计科、税源管理一科、税源管理二科、税源管理三科、税源管理四科等八个科室。

4. 南京税务局网站查询系统官网

第一步:进入申报界面

进入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模块,选择【税费申报及缴纳】,点击【非税申报】,选择【非税收入通用申报】

缴费人进入【非税收入通用申报】模块,选择按次申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点击进入申报。

第二步:完成申报

在申报信息中点击增行,征收项目选择“人防办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品目选择“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费款所属期选择申报当日。

根据民防部门出具的核定单内容将“地上建筑总面积”填入应缴费基数,“减免金额”填入减免费额,依据减免理由选择减免性质代码等录入相关信息。

系统自动计算“本期应补(退)费额”。在“备注”栏中手动输入民防部门出具的核定单民防编号(例,民防编号:市缴2021000),确认无误后点击申报。

点击申报后,系统自动跳转申报结果查询界面,再次核对征收信息无误后,点击“缴款”。

第三步:费款缴纳

进入【税费缴纳】界面,选择申报产生的缴费数据,可通过选择电子税务局支持的缴费方式完成缴费。

第四步:开具证明

缴费完成后可进入【证明开具】模块,输入相应信息查询缴费数据,勾选相应缴费信息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5. 南京税务服务大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2017〕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0〕438号)、南京市发改委等六部门《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的通知》(宁发改价费字〔2020〕378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南京市202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对象

(一)凡在南京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二、征收时间

2021年6月1日—6月30日

三、征收标准

(一)2021年度用人单位应缴残保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40%)。

(二)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用工的,应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对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安置的残疾人应计入用工单位。

(四)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平均数计算,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残联部门年审后确认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为准。

(五)对500人以上的企业,按职工人数分档设置征收比例,具体分档征收标准:

单位从业人员1—500人部分,按征收比例的100%征收(即40%×100%=40%);

单位从业人员501—1000人部分,按征收比例的40%征收(即40%×40%=16%);

单位从业人员1001—5000人部分,按征收比例的20%征收(即40%×20%=8%);

单位从业人员5001人以上部分,按征收比例的10%征收(即40%×10%=4%)。

(六)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2021年社会平均工资执行全省统一标准67368元。

(七)2020年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按实际月份于2021年申报缴纳残保金,成立不足1个月的,2021年不缴纳残保金。

四、征缴方法

(一)用人单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各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残保金。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如实填写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先到各级残联机构进行年审后再进行申报缴纳。

(二)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1.5%(含)以上的用人单位,或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暂免征收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进行“零申报”。

五、其他

用人单位对残保金申报缴款等方面问题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南京税务特服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方面的问题可咨询南京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联系电话:85383816。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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