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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售商品属于发出商品吗?

135 2024-03-17 08:22 admin

一、寄售商品属于发出商品吗?

在商家来说商品寄出就等于发出商品,

二、发出商品和库存商品区别?

1、核算对象不同,发出商品是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已发出尚未收到货款的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及包装物等。库存商品是指企业已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合乎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

2、存放地点不同,发出商品的存放地点以及不是在本公司了。而库存商品仍然在本公司内。

三、税法难不难?注会税法?

税法是基础中的基础,是注会的局部大仗。税法内容可以促进会计的学习,但是重点学习应该放在会计之后。单从学习上来说,税法相对于CPA其他五门来说,既要记忆理解相关法条,又要结合运用计算,不像经济法偏重记忆,财管偏重运算。

从考试命题的趋势来说,税法科目新制度考试侧重全面考核、重点突出、综合运用的难度较以往有所降低。旧制度考试时代,税法考试往往运算量很大,导致考试时间不够用。新制度时代尽管难度有所降低,但税法考试题量仍然不少,相当考验考生做题的熟练程度。

四、发出商品如何确认收入?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一)对于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发出商品发生退回的,应按退回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发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结转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销差价。

五、发出商品是否要交税?

发出商品,不够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不确认收入。在没有确认收入时是不用交税的。等确认了收入就要计算缴纳税费了

六、发出商品属于什么科目?

发出商品属于商务科目。因为发出商品是涉及到企业的销售和交易活动,是商业流通中的一环。在商业经营中,发出商品是一个重要环节,直接关系着企业的收益和盈利。商务科目主要涉及商业经营和交易活动,是企业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商务科目是企业管理的核心之一,包括销售收入、账户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应付账款、预收款项等。通过对商务科目的管理和分析,企业可以更好地了解自身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做出合理的经营决策,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七、发出商品的核算方法?

发出存货可以采用实际成本核算,也可以采用计划成本核算。

如果采用实际成本核算,则发出存货成本的计算可以在先进先出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中作出选择。

如果采用计划成本核算,要对存货计划成本和实际成本之间的差异进行单独核算,会计期末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注意一下】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一)个别计价法

假设前提

实物流转与成本流转相一致

具体计算过程

按照各种存货逐一辨认各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所属的购进批别或生产批别,分别按其购入或生产时所确定的单位成本计算各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成本

优点

计算准确,符合实际情况

缺点

存货收发频繁时,工作量较大

(二)先进先出法

假设前提

先购入的存货应先发出(用于销售或耗用)

具体计算过程

收入存货时,逐笔登记收入存货的数量、单价和金额;发出存货时,按照先购进先发出的原则逐笔登记存货的发出成本和结存金额

优点

可以随时结转存货发出成本

缺点

较烦琐,存货收发业务较多、且存货单价不稳定时,其工作量较大

在物价持续上升时,期末存货成本接近于市价,而发出成本偏低,会高估企业当期利润和库存存货价值;反之,会低估企业库存存货价值和当期利润。

(三)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

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是指以本月全部进货数量加上月初存货数量作为权数,去除本月全部进货成本加上月初存货成本,计算出存货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以此为基础计算本月发出存货成本和期末结存存货成本的方法。

具体计算过程

存货单位成本=[月初结存存货成本+∑(本月各批进货的实际单位成本×本月各批进货的数量)]÷(月初结存存货数量+本月各批进货数量之和)

本月发出存货成本=本月发出存货数量×存货单位成本

本月月末结存存货成本=月末结存存货数量×存货单位成本

或:本月月末结存存货成本=月初结存存货成本+本月购入存货成本-本月发出存货成本

优点

可以简化成本计算工作

缺点

由于月末一次计算加权平均单价和发出存货成本,不便于存货成本的日常管理与控制

(四)移动加权平均法

移动加权平均法是指以每次进货的成本加上原有结存存货的成本的合计额,除以每次进货数量加上原有结存存货的数量的合计数,据以计算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作为在下次进货前计算各次发出存货成本依据的一种方法。

八、委托代销商品跟发出商品怎么区分?

发出商品是一个通用的会计科目,用于核算企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成本其中,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也可以当独使用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所以发出商品科目的用法比委托代销商品科目广泛只有属于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才可以用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这种情况也可以用发出商品科目其他的情况只能使用发出商品在实际中,个人建议统一使用发出商品科目

九、发出商品这个科目怎么结转?

“发出商品”科目是资产类的存货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售出(发出)但不符合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商品。

借方登记已售出(发出)但不符合品销售收入确认条件商品的成本,贷方登记结转发出商品的成本,期末余额一般在借方表示结余的售出(发出)商品的成本。

当发出的商品符合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条件时,应结转发出商品的成本,会计分录是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发出商品。

十、发出商品损失的账务处理?

发出商品是商品实际未售出,一般为委托代销商品业务或试验样品可以先发出,再确认后签订合同予以销售,作为库存商品收入确认,发出时:

借: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那么损失发生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贷:发出商品。

处理时:

借:销售费用,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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