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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新修订安全生产法实施时间12月?

142 2024-03-15 18:56 admin

一、2021年新修订安全生产法实施时间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新修订的教师誓词?

2021年9月,中国国家教育部发布了新版的教师誓词,其内容如下:

我志愿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事业的一名工作者,我要忠实践行教师职业道德,恪守教育规律,严守教育行为规范,心怀师德,尊师重道,为人师表。

我要发扬人民教师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倾注教育心血,培育民族未来,承担起育人重任;在学生德智体美各方面的教育中,以学生切身利益和全面成长为出发点,协助家长、全面发挥学校教育系统的育人作用,努力开创新时代教育工作新局面。

我要敬重知识、敬爱学生,在教育工作实践中不断增长能力,尊重事实、尊重学生、尊重个性,坚决反对一切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同时,在教育改革中敢于创新、有所突破,在教育教学中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立志在教育事业奋斗终身。

以上就是新修订的教师誓词的内容。这个誓词旨在引导和促进教师们坚守教育职业道德和规范,发挥好教育工作者的育人作用,为培养具有民族精神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人才贡献力量。

三、2021新修订哪些法律?

《民法典》实施

2021年1月1日起,我国依法保护民事权利进入全新的“民法典时代”。民法典实施后,我国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守护国旗国徽尊严

新修改的国旗法规定,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日、纪念日,各级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大型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居民院(楼、小区)有条件的应当升挂国旗。

新修改的国徽法明确,公民在庄重的场合可以佩戴国徽徽章,表达爱国之情。

新修订的国防法

新修订的国防法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法律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防活动中的指导地位,明确宣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奉行防御性国防政策”。新增全体公民增强国防观念、强化忧患意识、提高国防技能等内容,进一步体现了中国国防的全民性。

个税扣缴新变化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禁用不可降解塑料袋

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自1月1日起,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城市建成区的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餐饮打包外包服务以及各种展会活动中,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但暂时不禁止连卷袋、保鲜袋和垃圾袋。

与塑料吸管说“再见”

2020年初,国家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到2020年底,全国范围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全国塑料吸管禁令生效。

化妆品广告不得宣传疗效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规定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并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化妆品标签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等。

四、新修订刑诉法实施时间?

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五、新修订的消防法?

新消防法总结消防队伍在汶川特大地震灾害中抗震救灾的成功经验,明确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六、2021年新修订法定假期?

法定节假日

2021年国家法定节假日,共11天:元旦(1月1日)、春节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清明节(农历清明)节)、劳动节(5月1日)、端午节(农历端午节)、中秋节(农历中秋节)、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被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劳动者,应当支付不少于其工资的300%的工资。

七、新修订吸食成瘾认定办法?

关于修改《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吸毒成瘾认定工作,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对《吸毒成瘾认定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科学认定吸毒成瘾人员,依法对吸毒成瘾人员采取戒毒措施和提供戒毒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中的“同时”修改为“常”。

三、将第五条、第十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四、将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经血液、尿液和唾液等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

五、将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曾经进行自愿戒毒、人体毛发样品检测出毒品成分等情形。”

六、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戒断症状的具体情形,参照卫生部制定的《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和《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氯胺酮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确定。”

七、将第八条第二项中的“多次”修改为“至少三次”,“两类以上”修改为“累计涉及两类以上”。

八、将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三)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妨害公共安全等行为的。”

九、在第二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两类及以上毒品是指阿片类(包括鸦片、吗啡、海洛因、杜冷丁等),苯丙胺类(包括各类苯丙胺衍生物),大麻类,可卡因类,以及氯胺酮等其他类毒品。”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吸毒成瘾认定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八、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特点?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三大特点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从加强预防、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完善监管、加大违法惩处力度等方面做了修改,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涉及修改的条款达70多条,旨在为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营造安全的生产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特点一,突出安全生产工作以人为本的理念。修改前的《安全生产法》把促进经济发展作为落脚点,经济发展高于安全生产,这不符合以人为本的时代要求和《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要义。修改后的表述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就克服了这一问题,并修改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的规定,使立法理念得以提升,更加科学、更加人性。立法理念的改变,会对基本方针、主要制度、法律责任的提升和发展起重要的指导作用。

特点二,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违法成本太低,不足以震慑企业主,是发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的原因之一。要加大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使生产经营单位不敢违规生产、非法开采,安全设施不到位就不开工、不生产。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监管人员的行政责任等都加大了处罚力度。

特点三,改变监管方式有硬招。安全生产问题之所以在一些地方很严重,监管部门监管不力是主要原因,而造成监管不力的主要原因是监管措施偏软。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在赋予监管强制手段上有了突破:一是扩大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查封扣押权;二是为了保证监管的实效性,修改后的法律提出了一些协同监管的具体措施,如对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直至决定得到执行。

另外,为避免职责交叉和多头管理,新修法律对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作了规定,明确了乡镇一级政府协助上级政府实施监督检查的职责,同时规定了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也应加强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九、新修订的教育法?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修改的决定。最新修改的教育法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

从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经过了三次修改: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改;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改;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 第三次修改。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最新修改了哪些内容?一起来看看: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四、将第七条修改为:“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五、将第七十七条修改为:“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2023年新修订哪些法律?

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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