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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

245 2024-03-16 02:18 admin

一、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

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

在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资产后续管理是确保项目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一环。有效的资产后续管理可以最大程度地保障项目资产的价值和效益,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续支持。以下是关于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一些建议:

1. 制定详实的资产管理计划

在项目实施阶段就应该制定资产管理计划,明确资产的维护保养、更新升级、资产价值评估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和责任人。资产管理计划应该具体、可行,并且需要不断调整优化以适应项目发展需求。

2. 建立健全的资产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的资产管理制度是保障资产后续管理有效开展的关键。通过规范的管理流程和制度约束,可以确保资产管理工作有章可循、便于监督检查。

3. 加强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

利用信息化技术对资产进行管理是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的重要手段。建立资产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资产信息的实时更新、查询和分析,有利于及时掌握资产状况,做出科学决策。

4. 注重资产维护保养

资产的维护保养直接关系到资产的使用寿命和价值。及时进行维护保养工作,延长资产的使用寿命,提高资产的整体效益。

5. 进行资产价值评估

定期对项目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可以清晰了解资产的实际价值和潜在价值,为资产的合理利用和配置提供依据。

6. 预防和处理资产风险

及时发现和处理资产存在的风险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资产损失,保障项目资产的安全稳定运行。

7. 强化资产管理人员培训

资产管理人员是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实践经验直接影响资产管理水平。加强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升其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工作,需要系统谋划和精心实施。只有做好资产后续管理工作,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项目投入的效益,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定?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制度:

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纳税期限与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纳税年度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存在的问题?

1、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存在的问题有财务核算不规范。在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要求下,企业不能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规定合理设置会计科目,不能按照会计处理程序正确核算各项经济业务,对各项成本费用列支把关不严,审核不力,导致乱摊成本、虚增虚列费用的现象时有发生。

个别企业由于对所得税工作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在存货管理上缺乏必要的管理制度,对各种存货的收发、结存没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和收发手续,常常是物一堆,货一堆

四、企业管理培训意见

企业管理培训意见

企业管理培训的重要性

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企业管理培训对于提高员工的专业能力和整体素质至关重要。通过针对性的培训,员工可以不断提升自己的技能,从而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提高工作效率,为企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培训方式与方法

企业管理培训的方式与方法多种多样,可以根据企业的特点和员工的需求进行个性化定制。常见的培训方式包括课堂培训、在线学习、实地考察等,而培训方法则包括案例分析、角色扮演、团队合作等多种形式,以提高员工的学习兴趣和培养团队精神。

培训内容与课程设计

优质的培训内容和课程设计是企业管理培训的核心。培训内容应该紧密贴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涵盖领导力、沟通能力、团队协作等方面。课程设计应该科学合理,安排合理的学习进度和评估方式,让员工在学习中不断获得成就感和提升动力。

企业管理培训的效果评估

为了确保企业管理培训的有效性,企业需要对培训效果进行及时评估。通过考核员工的学习成果、工作表现等方面,不仅可以检验培训的实际效果,也可以及时调整和改进培训计划,确保培训的持续增值。

培训的持续性与系统化

企业管理培训不是一劳永逸的事情,而是需要持续投入和管理的过程。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和机制,定期更新培训内容和方法,确保培训的信息化、系统化,从而实现对员工不断学习成长的支持和引导。

培训成本与效益

企业管理培训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但其带来的效益是显而易见的。良好的培训可以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增加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忠诚度,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结语

综上所述,企业管理培训是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通过科学合理的培训模式和内容设计,企业可以为员工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活力与动力。

五、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凡在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减税、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国务院及其财税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专项优惠。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优惠分为报批类优惠和备案类优惠。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报批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实行报批管理;未明确规定报批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应本着精简、高效、便利的原则,尽量简化手续,减少报送资料,方便纳税人。

第二章 报批类优惠管理

第六条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优惠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税收优惠申请报告,列明优惠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三)法律法规要求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优惠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七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优惠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八条 税收优惠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税收优惠法定条件的相关性、合法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的法律责任。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

第九条 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收优惠申请,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条 税收优惠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税收优惠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税收优惠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优惠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税收优惠审批书面决定。

第三章 备案类优惠管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和其他相关备案资料。

第十三条 省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和本省实际,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明细项目表》,明确纳税人应提供的具体备案资料,并依照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增补和修订。

第十四条 备案类税收优惠分为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

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方式的划分,由省局确定并不定期公布。

第十五条 列入事前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之前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执行。

对需要事前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入事前备案的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或省局规定需要报送后续管理证明资料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六条 列入事后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提请备案。

事后备案经审核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请备案的资料,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备案资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二)备案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备案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备案资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备案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备案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核工作,并书面告知纳税人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依法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 税收优惠备案审核是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与法定减免优惠条件进行的相关性、合法性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备案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税收优惠的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及其财税主管部门新颁布的备案类税收专项优惠,在省级税务机关未统一备案方式和备案资料之前,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暂行备案方法。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和专项检查中发现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政策条件的,应及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并追缴税款。对涉嫌骗取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处理。

六、车间管理意见?

1.员工在生产车间内应保持安静,禁止在车间内聊天、嘻戏打闹,应自觉做到语言文明,举止得体。

2.员工有责任维护工作环境卫生,严禁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定时开窗通风。

3.在生产过程中要注意节约用料,不得随意乱扔物料、工具,做到定点定位摆放。其他人员借用工具后应急时催促其归还。

4.爱护生产车间的财产,对生产车间的仪器设备和工具应小心使用,不得无故破坏车间物品。

5.生产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保障自身安全、他人安全、设备安全。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①焊接工具包括烙铁,风枪要经常检查保养。

②烙铁使用完毕后,烙铁头应上锡保养,调低温度,如长时间不使用需关掉电源。风枪使用完成后要急时关掉电源,放置于无人碰触位置,以免烫伤及高温损坏物料。

③其他带电设备﹑工具使用完毕后要急时关闭电源。

④不得用力敲击、磕烙铁、风枪等工具设备。

⑤不得随意甩、磕锡珠锡渣,应用高温海绵擦拭或甩入锡珠锡渣盒,还应定时清理锡珠锡渣。

6.养成良好预防意识,及时发现和制止生产或品质不良问题发生。

7.要做好相应的防静电措施,减少因静电而产生的生产不良。

①接触板卡及组件之前应戴好防静电腕带、手套,保证腕带与皮肤接触良好,并接入防静电地线。

②已装焊有元器件的PCB板不得裸露叠放,应插放于板卡架上,确需暂时叠放时必须用防静电材料隔离开。

③如天气干燥,应急时开启加湿器,以免产生静电。

④进入生产车间人员应与门前静电放电球上放除身体所带静电。

⑤所有人员进入生产车间,需更换防静电服装,穿鞋套或更换防静电鞋。

七、你对企业安全管理有什么意见和建议?

做好企业的安全管理应该从意识上改变,全员参与,共同努力。主要从三大块入手,消防,治安,车辆管理,对负责安全管理的领导层,应该多到岗上转,多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及建议,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奖惩分明,注重科学规范的管理。

八、对企业生产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意见和建议如下:

1. 建立科学的生产计划:制定合理的生产计划,确保生产进度和质量,避免生产过程中的浪费和延误。

2. 优化生产流程:对生产流程进行分析和优化,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浪费,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3. 加强设备管理: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减少设备故障对生产的影响。

4. 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生产过程的控制和监督,提高产品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5. 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技能和素质,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精神,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6. 推行 6S 管理:推行 6S 管理,即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和安全,提高生产现场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7. 加强供应链管理:建立和加强供应链管理,优化采购流程和供应商管理,确保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及时供应,降低采购成本。

8. 推行精益生产:推行精益生产,通过不断改进和优化生产流程,减少浪费和库存,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9. 加强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生产设备的安全运行。

10. 实施信息化管理:实施信息化管理,建立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生产过程的数字化和可视化,提高生产管理的效率和精度。

以上是对企业生产管理方面的一些意见和建议,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管理方法和措施,不断提高生产管理水平和竞争力。

九、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是什么?

1、应纳税所得额

(1)一般规定

(2)收入

(3)扣除

(4)资产的税务处理

2、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3、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4、源泉扣缴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称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5、特别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6、征收管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所称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二、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综上所述,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主要分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税收优惠,源泉扣缴,特别纳税调整和征收管理六个方面。了解了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之后,让企业对纳税有了一定的了解和认识,更加有利于国家的税收和企业的发展。

十、合伙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说法?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这就是说此二类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是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般纳税人是增值税上的概念,和企业所得税没有关系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个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企业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合伙企业本身不需要缴纳所得税,根据合伙人的性质缴纳不同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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