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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欠税纳税人可以出境吗?

来源:www.12366taxvip.com   时间:2023-08-15 18:31   点击:120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问:欠税纳税人可以出境吗?

1、欠税纳税人应当阻止出境的范围:对个人欠税3万元(含3万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欠税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又未提供纳税担保且准备出境的欠税人。

2、相关制度

为加强税收征管,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1996年11月29日联合发布《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国税发〔1996〕215号),规定欠税人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又未提供纳税担保且准备出境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向欠税人申明不准出境。对已取得出境证件执意出境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程序函请公安机关办理边控手续,阻止其出境。欠税人为自然人的,阻止出境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欠税人为法人的,阻止出境对象为其法定代表人。欠税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阻止出境对象为其负责人。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16号),指出各地税务机关对欠税人实施出境限制应严格掌握,原则上个人欠税3万元以上,企业欠税20万元以上,方可函请公安边防部门实施边控。但对拒不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不受上述金额限制。

3、相关法律

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制定。

二、一般纳税人欠税怎么办?

由相关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解缴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三、纳税人欠税不缴的涉税风险有哪些?

欠税要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如果是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的补收,则不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限期缴纳逾期的要采取强制措施

《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执行过程中的滞纳金也有税收优先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规定,按照税收征管法的立法精神,税款滞纳金与罚款两者在征收和缴纳时顺序不同,税款滞纳金在征缴时视同税款管理,税收强制执行、出境清税、税款追征、复议前置条件等相关条款都明确规定滞纳金随税款同时缴纳。税收优先权等情形也适用这一法律精神,《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

欠税将无限期追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及其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有依法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人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征,直至收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没有追征期的限制。

另外,该文件指出,欠税不受税收征管法第52条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即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是指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超过此期限不再追征。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该条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

欠税将按期公告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税务总局令第9号)规定,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欠税按对象实行按期公告,(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根据以上规定,这11家欠税的高乐夫球场欠税在200万元以上,应当在地(市)级税务局按季度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告。

欠税企业重大事项须报告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欠缴税款数额较大,是指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消极对待欠税可能带来处罚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欠税追缴期限有多长?

如题所述,追缴期为无限期进行追缴;

对于欠税人来说,则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计缴相应的滞纳金;

请予核实,依法操作。

五、1人死亡火灾事故追责?

根据应急预案的界定,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今后,一旦建筑工程发生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应急预案同时明确了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的协作要求,一旦发生事故,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可立即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事故发生地建设部门应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善后处置工作,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应急救援征用物资补偿及其他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施工和使用。

六、蓝藻如何死亡?

1、蓝藻大量繁殖,最后形成优势种,在此过程中蓝藻会产生大量蓝藻毒素,限制其它藻类繁殖,从而使水体藻相结构不正常,藻相单一,最后只剩蓝藻。

2、养殖水体中如果只有蓝藻这一种藻类,如果水体当中存在的主要是微囊藻,通常情况下pH会很高,9.0以上,养殖动物长期生长在这种水体中正常的生理活动受到影响生长速度放缓。

3、蓝藻大量暴发以后,随着藻类逐渐的老化和死亡,沉积在池塘底部,经过厌氧菌的发酵分解,使池塘底部环境严重恶化,发热、发臭,导致池塘底质的恶化。 4,养殖动物对刚死亡的藻类直接摄食,而这些死亡的藻含有大量蓝藻毒素(蓝藻在死亡以后会产生三大毒素:神经毒素、细胞内毒素和肠毒素)以及死亡分解释放大量羟胺、硫化氢等有毒物质,养殖动物摄食后,轻者出现肠炎,重者会中毒而死亡。蓝藻大量死亡几天以后,会发现养殖动物(鱼、虾、贝以及河蟹等)大量死亡,甚至全军覆没,这是因为死亡藻类经过厌氧菌腐败分解,蓝藻毒素慢慢向水体中上层扩散,使养殖动物中毒死亡。 黑坑爆发蓝藻直接选用杨凌乾尔坤生物的蓝藻分解酶兑水泼洒即可。另外特别提醒宜早不宜晚。

七、如何看待死亡?

死亡相对于生命,总是感觉有点沉重。

但是,从生到死,是每个人都要经历的过程。

任何人都不能逃避。我从客观的角度、医学的领域来说一下:怎样看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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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死亡?

在我们的印象里,在影视剧里,判断一个人的死亡,总是要看看他呼吸是否存在、瞳孔是否放大?但是这样的判断方式出现失误的几率比较大。

到了近现代,医学越来越发达。对死亡的判断包括脑死亡和心脏死亡。

脑死亡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呢?

①自主呼吸停止.并在施行人工呼吸15分钟以上、停止人工呼吸3~5分钟后仍无自主呼吸。②深度昏迷。对各种外界刺激如疼痛、呼吸均完全失去反应,亦无任何自主运动。③脑干及各种反射(如角膜反射吞咽反射、光反射)消失。④脑生物电活动消失,脑电图波平坦。⑤脑血管造影显示脑血液循环停止。

虽然有些学者认为与心脏死亡相比,脑死亡更科学、标准也更可靠。

而且在脑死亡阶段进行器官移植是最好的阶段。

1968年,哈佛大学提出医学界最权威的“脑死亡”标准:

包括脑干功能在内的全脑功能不可逆和永久的丧失,脑死亡者临床上虽有心跳但无自主呼吸,脑功能已经永久性丧失,无论采取何种医疗手段都将发展为心脏死亡。

但是,真正在脑死亡阶段接受移植手术的比例很小。

我们可以设想一下,患者家属虽然同意捐献器官,医生也已经宣布患者脑死亡,但是患者的心跳依然存在,在我国的传统意识里,只要还有心跳,就要一直抢救,就不接受死亡的事实。

除了传统意识,还有法律风险。

哪一个医生敢做这样的手术?做完后被告上法庭怎么办?

在发达国家,脑死亡后接受器官移植的比例超过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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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地看待死亡?如何体面有尊严地选择死亡方式?

随着医学的日益发展,很多医院针对癌症患者开展了临终关怀。

虽然安乐死在我们国家还没有合法化,但我觉得这样的选择其实是最有尊严的选择。

我见过太多家庭,尤其在确诊癌症晚期的时候,家属强烈要求手术、放疗、化疗。在短短几年时间内花光家庭全部的积蓄,最后,患者在痛苦中逝去。

有多少临终的患者,最后经历气管切开、用上呼吸机,在重症监护室24小时不停地治疗、抢救,也无济于事?

英国的桑德斯博士首次提出并倡导实行临终关怀。

什么才是临终关怀呢?

尊重患者是首要的。它的目的不是治疗,而是减轻患者的痛苦。

患者内心最需要什么?帮助他们实现。

医生和护士会针对患者的性格、病情,循序渐进地告诉患者,让他直面死亡,而不是一味逃避。欺骗他们。

在患者有限的生命里,让他们感受到温暖、亲切,让他们有时间回顾自己的一生,有机会尝试自己想做的事情。

当然,尊重患者的隐私是最重要的。当患者的意愿与家属有冲突的时候,尊重患者是首选。

谁都会面对死亡,谁都有那么一天。

我们自己可以选择体面、有尊严的死亡方式。

即使不能实行安乐死,也可以让自己的余光更加灿烂。

幸子说:我要像大象那样,悄悄地死去。

大象是多么聪明的动物?它们会预知自己的死期,悄悄地远离象群,找一个安静的地方安静地死去------

大象都能保留最后的尊严,我们为什么不能呢?

文字:谁家庭院木樨香

图片:来自网络

八、欠税公告后,欠税已缴清,但此信息还被冰鉴公司来集,如何撤消?

一是等下一次的欠税公告(每报公告一欠),没有名单在里面自然会消除。

二是提供证据向冰鉴公司申请。

九、如何让树死亡如何快速让树木快速死亡?

一般有以下方法:

1、在树干里浇酸碱溶液(过酸过碱能杀死细胞);

2、在根部洒高浓度食盐溶液(浓度过高可导致细胞过度失水死亡);

3、喷施能杀死树的农药(重金属有毒,可杀死细胞);

4、用火烧它(高温杀死细胞);

5、引入专门祸害树的害虫(白蚁)(蛀食树干和树枝,影响树木的生长发育,使树势衰弱,导致病菌侵入,最终整株死亡);

6、挖断树的主要根系(树因无法吸收水分和其他营养物质而死)。

十、异地正常死亡,死亡证明如何办理?

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异地的话由暂住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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