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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办法?

165 2024-03-18 14:30 admin

一、专家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完善资产评估工作体系,规范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程序,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资产评估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

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评审,是指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评估准则,对评估报告的完整性、规范性以及评估结论的公允性进行专业性审查和评价,为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或

备案提供依据的工作。

第三条省属企业及各级控制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专家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工作;省属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属企业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工作。

第五条省国资委负责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均通过专家评审方式进行审核。

二、税务等级哪里查?

可以直接登录当地国税官网进行查询

1、以深圳地区为例,可以登录“深圳国税局”官网后,点击“办税服务”下方的“A级纳税人查询”

2、入“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和验证码之后,即可查询。

扩展资料:

纳税信用评价注意事项

1.千万不要逾期申报

因为逾期申报又可能被扣11分。

2.千万不要忘记向地税部门进行申报

纳税信用评价是国、地税联合评价,有的小伙伴每月都向国税按时申报增值税,如果忘记向地税部门申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导致1次扣5分,12个月就是60分。

三、医院等级评审细则?

1.各级医院基本标准:本标准是各级医院都必须达到的标准,也是医院开业资格的认定标准。基本标准单独考核评定,与分等标准考核打分分开。如达不到“基本标准”的要求,不予通过,定为不合格医院,新申请开业的医院则不予批准。

2.各级医院分等标准:根据任务和功能的不同,把医院分为三级,即一级医院、二级医院和三级医院。还根据各级医院的技术水平、质量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高低,并参照必要的设施条件,分别划分为甲、乙、丙等,三级医院增设特等。

3.评审判定标准:在数学模型评分办法建立前暂采取千分制办法评定。在评审中,合格医院按所得总分的分数段来评定等次。

四、医院等级评审标准?

医院等级划分标准,是我国根据医院规模、科研方向、人才技术力量、医疗硬件设备等对医院资质评定指标。全国统一,不分医院背景、所有性质等。

按照《医院分级管理标准》,医院经过评审,确定为三级,每级再划分为甲、乙、丙三等,其中三级医院增设特等级别,因此医院共分三级十等。

五、临时用地评审办法?

临时用地审批程序有哪些

审批权限

全部占用非耕地的临时用地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批;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州国土资源局审批。

临时用地应具备的条件

1、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

2、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未利用地从事养殖业,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

3、在城市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和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4、占用土地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或者临时占用非耕地建砖瓦窑的;

5、其他符合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审批程序

(一)申请(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向国土资源局行政服务窗口提交资料:

1、临时用地书面申请或申请文件(原件);

2、临时用地申报表(被用地单位、所在乡镇国土资源所、乡镇人民政府要有明确意见)(原件);

3、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立项文件、可研批复、初设批复等)(原件);

4、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5、用地勘测定界图,要求在图上标明各点坐标。红线图上要求用地单位及被用地单位签字盖章认可(原件);

6、土地利用现状位置图(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用红线标注拟用地范围,但坐标必需与勘测定界坐标一至)(原件)

6、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还需提交规划部门同意临时建设的书面证明(原件);

7、涉及占用林地、水利设施用地等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同意用地的书面意见(原件);

8、临时用地协议(用地单位同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必须在合同上签字认可),临时用地协议需注明,本协议自临时用地批准之日起生效(原件);

9、土地复垦方案批复(生产建设项目提交经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及《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原件);

10、地质灾害评估备案表

11、其它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资料。

审查通过后提供资料:

11、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需注明,本协议自批准临时用地之日起生效(原件)。

12、临时用地补偿清册(验原件收复印件);

13、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税费票据(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调查:县局接到申请后,耕地保护股牵头,相关股室根据职能职责对地类、权属、临时用地条件、地质灾害隐患等进行实地踏勘,并在实地踏勘结束后作出相应处理,再由耕保股综合各股室意见提交局领导审定。

(三)签订《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局领导审定后通知用地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

(四)资料收集全后,耕地保护股提出临时用地审查意见,组件上报州国土资源局(占用非耕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批)。

(五)交费、颁发《临时用地批准书》。

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部门审查通过后,耕地保护股3通知申请人到相关部门交纳有关税费费,接到批准文件通知申请人到行政服务窗口领取《临时用地批准书》,申请人领取《临时用地批准书》后方可建设使用土地。

六、职称评审办法细则?

一是学历要求。中专,大专,大学本科,二是工作年限要求,如中专15年且在初级岗位上工作四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三是论文要求,公开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一篇,四是业绩要求等

七、节能性评审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可研报批之前,企业投资项目应在核准备案之后、开工建设之前,向节能审查机关提交使用区域节能评估报告进行节能审查的申请,说明项目所属行业、审批核准备案情况、投产年份、新增能耗和主要能源品种,作出达到国家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承诺。

节能审查机关在接到项目单位申请后,不再单独组织机构评审,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对于审查发现不符合使用区域节能评估报告条件的项目,通知项目单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

八、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是什么?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二、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范围及时限(一)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纳税人申请上述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个体工商户除外),办理设立登记应填报《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纳税人如需要可增加一份),并提供下列资料,比照单位纳税人向相应的联合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 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上述纳税人所需提供的证件资料复印件(A4)一式两份,国、地税各留存一份,纳税人须签字加盖公章,并签属 “与原件相符”字样(同一证件资料如页数较多,可仅在首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盖章,同时骑缝加盖公章,下同)。

九、税务App怎么填纳税人信息?

1、首先打开手机下载安装【个人所得税】app,点击进入【个人所得税】app的主页面

2、进入到【个人所得税】app主页面后,点击页面右下角的【我的】选项,进入我的个人信息设置页面

3、进入了个人信息设置页面后,会发现【个人信息】的设置完成度,这里因为已经设置过了所以是100%

4、点击进入了【个人信息】页面后,点击第一项【基本信息】选项,点击右侧的小箭头进入详细设置页面

5、在个人信息设置页面就可以设置了,主要设置【用户基础信息】【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等

十、税务m是什么等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规定,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从2018年4月1日起,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两项激励措施:一是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二是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适用M级纳税信用的企业:

(一)新设立企业。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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