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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

246 2024-03-17 21:38 admin

一、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指宪法确认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包括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同时,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自由。

公民还应该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如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纳税等。

二、员工的权力和义务有哪些?

职工代表是由基层单位的职工直接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其权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3、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有应得的待遇。 职工代表的义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努力学习国家的政策、法规等,提高参与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 3、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等。 1、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现代企业的员工跟以往比较有很大的不同,他们的素质相对比较高,知识性强。 2、任何一个企业需要制定规则从而使每一个员工知道管理者对他们的期望。就是说企业要通过建立制度而不是通过人治来建立积极正向的员工关系,从而避免在管理中的随意性。

三、社保局的权力和义务?

社保局是负责管理和监管社会保险事务的机构,其权力和义务如下:

权力:

1. 制定社会保险政策和规划,制定社保收费标准,根据法律规定对社保基金进行投资管理。

2. 对社会保险和公共就业服务进行监管,制定和实施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公共就业服务制度等相关政策。

3.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管和管理,制定社保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

4. 对社保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维护社保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5. 对社会保险的收缴、使用、管理、监督等方面进行管理和监督。

义务:

1. 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为参保人员提供有关社会保险的信息和服务。

2. 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和稳定,维护社保基金的公正、公平、透明。

3. 加强社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防范社保基金的滥用和浪费。

4. 加强社会保险制度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社会保险意识和参保率。

5. 根据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的收缴、使用、管理、监督等方面进行管理和监督。

总之,社保局在社会保险制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既有权力也有义务,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四、党员的八项义务和权力?

党章规定,共产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2)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3)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4)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5)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6)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7)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8)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党章规定,共产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2)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3) 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4)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5)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6)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7)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8)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五、义务论和权力论的关系?

一. 权利和义务对立统一。

二. 权利和义务相互依赖

三. 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放弃。

四. 权利和义务是一种对应关系。

五. 有时有些权利本身也是义务。

法律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统治阶级是通过法律规范为人们规定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办法,来保护自己的利益,维护有利于本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例如,宪法从总的方面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其他部门法律从某个方面规定公民在某一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规范实施的目的,正是为了把对统治阶级有利和合适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固定下来。法律是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规范。

六、安全生产权力和义务是什么?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问题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 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七、举例说明义务和权力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两者之间是互动的关系。没有义务,权利便不再存在;没有权利,便没有义务存在的必要。同时,权利和义务,又是为权力所保障的。作为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实现,当然离不开义务的履行;实质上,在此过程中,也是权力作用的结果。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对二者关系的研究论述,主要是以下四点。   1、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是指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应的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2、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这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是大体相等的。如果权利的总量大于义务的总量,有的权利就是虚设的;如果义务总量大于权利总量,就有特权。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权利的享有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在许多情况下,不主张权利,义务人就不去履行义务。   法律义务也是法律责任,义务规范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要令行禁止。法律主体如果都能这样对待义务,就必然有助于权利的实现,建立起良好的秩序。   4、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在任何类型的法律体系中,都是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的,这样,才能通过法律对人们的社会行为进行调整

八、什么是权力,什么是义务?

社会学认为,权力是指产生某种特定事件的能力或潜力;许多心理学家视权力为人们行动和互相作用中的一个重要的基本的动机;还有人认为,权力就是一种与理解的预测行为特别有联系的动机。

这些定义均没有揭示权力的真正本质。

人为了更好地生存与发展,必须有效地建立各种社会关系,并充分地利用各种价值资源,这就需要人对自己的价值资源和他人的价值资源进行有效地影响和制约,这就是权力的根本目的。

总之,权力的本质就是主体以威胁或惩罚的方式强制影响和制约自己或其他主体价值和资源的能力。

义务 :就是人在相应的社会关系中应该进行的价值付出, 人类为了更好地生存与发展,人与人之间建立了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按维系方式的不同,所有社会关系可以分为亲戚关系、朋友关系与同事关系,按社会领域的不同,所有社会关系可以分为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和文化关系,而所有社会关系的核心内容都是价值关系或利益关系,即在所有的社会关系中,任何人一方面应该进行一定的价值付出,另一方面又应该得到一定的价值回报。

九、权力与义务的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 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义务,反之亦然。

世上没有没有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没有义务的权利。同时,我们可以放弃享受权利,却不能放弃履行义务。

法是以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来运作的行为规范。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个人、组织(法人)及国家(作为普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还包括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的职权和责任。它明确地告诉人们应该怎样做,必须怎样做;禁止怎样做。必须做的未做,禁止做的做了,就要追究法律责任。所以,立法机关代表人民做这样的规定时,要力求符合客观规律,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对二者关系的研究论述,主要是以下四点。

1、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是指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应的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

2、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这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是大体相等的。如果权利的总量大于义务的总量,有的权利就是虚设的;如果义务总量大于权利总量,就有特权。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二者的总量也是相等的,如债权与债务是对等、等量的。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权利的享有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在许多情况下,不主张权利,义务人就不去履行义务。 法律义务也是法律责任,义务规范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要令行禁止。法律主体如果都能这样对待义务,就必然有助于权利的实现,建立起良好的秩序。

4、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在任何类型的法律体系中,都是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的,这样,才能通过法律对人们的社会行为进行调整。

十、党员义务和权力的辩证关系是什么?

党员是党组织的肌体细胞,是党的生机活力之源,党的历史使命要靠千千万万党员卓有成效的工作来完成。进入新发展阶段,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更需要发挥党员主体作用,激发党员干部参与党内事务的热情,凝聚全党的智慧力量,把我们的事业不断推向前进。这就要求,我们既要夯实党员权利保障的制度基础,也要夯实党员权利保障的思想基础,确保把制度执行到位,保障党员合法权利。

尊崇党章是对每一个党员的基本要求。而党章对党员的行为约束集中体现在“党员义务”上。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按照党章要求和《条例》规定,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

正确行使党员权利要以履行义务为前提。从政治角度和宗旨观念来说,保障党员权利和维护群众利益是辩证统一的。党员权利和义务当是辩证关系,党员权利不是“不受限制的权利”,而是以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底线和原则。因此,保障党员权利要在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框架下进行。

党员干部正确行使权力,必须依法用权。党员干部要树立法治观念,时刻牢记法律底线不可触碰。权力越大,责任也就越大,要坚持依法依规用权,切实规范权力运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当然,还有很多党员都属于“小人物”,但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帮助身边的群众和党员也是一种担当。乐于助人,无私奉献,从来都只是一种个人自觉的实践,并不受金钱、权力等因素的制约。习总书记曾经说过:有能力时,就做点大事;没能力时,就做点小事。有权力,就做点好事,没权力,就做点实事。作为一名党员,就应该心怀但行好事、莫问前程的心态,从岗位、从身边的小事做起,用实际行动去践行一名党员应有的义务。

一个党员就是一面旗帜。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要靠千千万万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来体现,党的执政使命要靠千千万万党员卓有成效的工作来完成。全党要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着力推进党内民主,将党员的主体地位转化为科学的民主制度体系、健全的党员权利保障机制,切实营造良好的党内民主环境,激励党员在新征程上更好地自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栉风沐雨近百载,沧海桑田世界殊。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一百周年,这一百年来,中国共产党人带领全国人民抗击入侵敌寇,建设富强国家,实现小康社会,创造了从落后到进步、从黑暗到光明、从苦难到辉煌的历史奇迹。如今站在全新的历史方位,面临时代挑战,更要正确行使好党员权利,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征途在前,奋斗启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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