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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的投诉方式有哪些?

来源:www.12366taxvip.com   时间:2023-09-03 18:14   点击:113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纳税服务的投诉方式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49号)第八条:

(一)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满意而进行的投诉;

(二)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质效不满意而进行的投诉;

(三)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

二、如何建立好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制度?

以纳税服务投诉率为主要考核指标,加大对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的考核力度,并按照相关制度进行严格的问责。

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并发布《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压缩了纳税服务投诉的办理时限,税务部门收到投诉后要在2个工作日内受理、20个工作日内办结,纳税人需要填写的投诉文书也由原来的五类简化为一张表格,纳税人进行服务投诉将更便捷、更高效,更能得到及时妥善地处理。

三、纳税服务理念?

一是树立“应需”服务理念。

以纳税人的需求为出发点,为其提供各项涉税服务;二是树立“无限”服务理念。将服务内容、服务范围不断拓展和延伸,把纳税服务中的问题归集整理及时整改,最大限度地满足纳税人的需求;三是树立“效率”服务理念。制定纳税服务操作时限,降低纳税成本,保证纳税人方便、高效、快捷完成涉税事宜。

四、个人所得税重复纳税?

没有,个人所得税只交一次,重复缴税查明原因

五、中介服务企业怎样纳税?

交营业税,按照收入额的5%缴纳,另外会有附加税,比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是按照营业税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比如城建税分7%,5%,1%,教育费附加3%。

还有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的按照利润的25%(小型微利企业20%),核定的一般是收入*核定征收率*25%计算

六、什么是优化纳税服务?

转变思想观念,是优化办税服务的前提;提高自身素质,是优化办税服务的基础。纳税服务搞的好不好,关键是人,搞好素质服务,必须提高纳税服务岗位人员业务素质,加强纳税服务队伍建设。

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81139.77应纳税多少?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81139.77应纳税5593.98元。个人所得税才用的是递增累进税率36000以内的是3%税率,超出部分是10%税率,所以这个题就算就是,36000乘以3%等于1080元,81139.77-36000等于45139.77元,10%就是4513.98,再加上1080就等于5593.98元,所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81139.77应纳税5593.98元。

八、如何下载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

可以在应用市场下载个人所得税APP,注册后登录就可以通过选项查询相关时间段的交税明细。

九、如何打印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

可以打印的。

打印个人所得税明细表具体操作方法:

1、登录地税或国税网站,如果企业是在地税交个人所得税就登录地税网站,反之则登录国税网站。

2、点击网上申报,输入密码及验证码,进入报税页面。

3、点击纳税申报,进入查询页面,再选择相应的年、月份,就可以看到当月的所有申报表。

4、点击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直接看到的是个人所得税申报总表,上面有个明细表,点击进去,就可以打印个人所得税明细表了。

十、个人所得税如何自行纳税申报?

一、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

1.涉税业务的唯一代码标识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

2.有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上载明的公民身份证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

无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由税务机关赋予纳税识别号。

二、综合所的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的年收入和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

三、办理

时间:取得所得的3月1日至6月30日。

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四、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五、扣缴义务人为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需要按照综合所的汇算清缴有关规定办理。

2.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4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办理纳税申报,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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