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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监督体系实施意见?

73 2024-03-17 03:15 admin

一、综合监督体系实施意见?

贯彻中央和省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着眼于提高政府治理能力,落实市场监管责任,实现宽进严管,营造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着重探索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构建“互联网+监管”模式,建立市场统一监管平台和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二、工作措施按照明规章于前、施严管于中、重威惩于后的管理思路,建立权责明确、涵盖全部市场主体(包括需要前置、后置审批及无需审批的各个市场主体)、涉及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市场综合监管体系。

二、关于加强法律监督的实施意见?

1.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积极投入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坚决防范和依法惩治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等犯罪,提高维护国家安全能力。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实现常治长效。依法惩治和有效预防网络犯罪,推动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根据犯罪情况和治安形势变化,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严格依法适用逮捕羁押措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促进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2.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依法参与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服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强生态文明司法保护。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加强区域执法司法协作,服务保障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深化国际司法合作,坚决维护司法主权、捍卫国家利益。

3.切实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顺应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依法从严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污染环境、危害安全生产等犯罪,切实保障民生福祉。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加大法律监督力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机制,完善办理群众信访制度,引入听证等方式审查办理疑难案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完善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保护体系。

三、实施意见?

1:实施意见:法定公文“意见”的一种类型,指机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对某一时期的某项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阐明指导思想、明确目标任务、提出措施办法、作出具体安排,要求下级结合实际贯彻执行的公务文书。

2:实施办法:一般由行政部门对该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作出的具体规定,由该部门发布即可;或者由省级政府制定地方性的实施办法,由省人大批准发布。属于规章或者文件级别。

3:实施细则:一般式针对某一部法律,对其中涉及到得具体的详细的问题,作出比较细致的规定,指导法律实施过程中,对某些事情、问题如何认定、结论及处理。

4:实施方案:则是事务文书“方案”的一种,指机关单位为贯彻执行上级机关的意见、计划等,从自身实际出发,对某一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作出周密部署、具体安排的一种计划性文书。

5:实施计划:需要付诸实行,在计划方面会有很多的不同,实施计划更务实且能在现实中实现。

四、纪委监督责任实施方案

纪委监督责任实施方案

引言

纪委监督责任实施方案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作为党内监督机构,纪委具有重要的责任和职能,其监督工作对于保障党的纪律和党风正常、顺利运行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制定和实施纪委监督责任实施方案,对于更好地规范监督工作、提高监督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纪委监督责任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纪委监督责任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明确监督责任的主体和范围。纪委作为党内监督机构,应当明确监督责任的主体是纪委班子成员,同时应当明确监督对象的范围,包括党员干部、党内组织及其他涉及党的纪律问题的单位和个人。
  2. 规定监督责任的具体内容。纪委监督责任的具体内容是纪委班子成员履行监督职责的具体举措和要求,包括受理纪律问题举报、调查核实、处理违纪违法行为等各个环节。
  3. 强化监督责任的执行力度。纪委监督责任实施方案要求纪委班子成员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对监督责任履行情况的检查、评估和考核,并对履行不力或失职失责的纪委班子成员采取相应的惩处措施。
  4. 加强监督责任的宣传教育。纪委监督责任实施方案要求广泛宣传和推广纪委监督责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全党党员干部对监督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形成全党共同推进监督责任的良好氛围。
  5. 加强监督责任的监督机制。纪委监督责任实施方案要求建立健全监督责任的监督机制,由上级党组织对下级纪委的监督责任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监督责任的有效执行。

纪委监督责任实施方案的意义

纪委监督责任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 规范纪委监督工作。纪委监督责任实施方案明确了纪委监督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标准,为纪委干部提供了明确的工作指南,有利于规范和提高纪委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 提高监督效能。纪委监督责任实施方案要求纪委班子成员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对纪律问题的查处力度,提高监督工作的效果和效果,促进党的纪律和党风建设事业的顺利开展。
  • 增强纪委监督的公信力。通过实施纪委监督责任实施方案,加强纪委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度,增加人民群众对纪委监督工作的信任和支持,提高纪委监督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纪委监督责任实施方案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具体举措,对于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先进性教育活动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总结

纪委监督责任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是加强党内监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通过明确监督责任的主体和范围,规定监督责任的具体内容,强化监督责任的执行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机制的建立,纪委监督责任实施方案有助于规范纪委监督工作,提高监督效能,增强监督的公信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纪委监督责任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确保其有效推进和实施,为党的建设事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五、财会监督意见

财会监督意见: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财会监督一直以来都是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财务管理的规范和监督能够帮助企业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可靠性,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运行效率。在当前市场经济下,财会监督意见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1. 加强财务信息管理

财务信息是企业决策的重要依据,因此加强财务信息管理是财会监督的核心任务之一。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记录、汇总和报告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可供内外部监督审计。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对于企业的经营决策、风险控制和资源配置至关重要。

此外,财务信息的保密性也是财会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企业应加强财务信息的安全管理,确保未经授权人员无法获取机密财务信息。通过规范财务信息的流转和使用,可以有效避免信息泄露和非法利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 强化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自我监督的重要手段,也是财会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加强对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制度应涵盖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旨在保护企业的财务利益和资源安全。

财会监督意见要求企业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明确责任分工、权限范围和工作流程,通过内部审计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内部控制缺陷。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预防财务风险的发生,减少损失,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3. 优化财务管理流程

财务管理流程的优化对于提高企业的经济运行效率具有重要作用。财会监督意见要求企业合理设计财务管理流程,借助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财务信息的处理效率和数据的准确性。

企业可以通过引入财务管理系统或应用财务软件,实现财务数据的自动采集、处理和分析,减少人为错误和重复性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财务流程的优化还需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财务素养和专业水平,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加强外部监督和审计

外部监督和审计是财会监督的重要环节,有助于发现企业财务违规行为和风险隐患,并进行及时的纠正和处罚。

财会监督意见要求企业积极配合外部机构的监督和审计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和相关材料。同时,外部机构也应加强对企业财务活动的监督和核查,确保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促进财务管理的规范和提高。

此外,财会监督意见还要求建立健全财务诚信体系,打击财务舞弊行为和财务不诚信行为。通过建立完善的财务信用评价机制和监督制度,可以促使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高企业的诚信经营水平。

结语

财会监督意见的提出是推动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推动经济运行的有效性和可持续发展。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财会监督意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优化财务管理流程,配合外部监督和审计工作。只有在规范、高效的财会监督环境下,企业才能实现良性发展,更好地适应市场竞争和经济变革的需求。

源自:AI助手博客

六、品质教育实施意见?

梁维东指出,当前我们正站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历史交汇点上,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部署,市委明确将“打造品质教育”作为接下来一个时期东莞加快教育现代化的核心战略,坚持教育高质量发展主题,以“品质教育”为目标和价值追求,以“扩容提质”为抓手,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全面提升教育事业整体发展水平,为我市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中开好局、起好步提供重要支撑。梁维东强调三点意见:

1切实增强打造品质教育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

要深刻认识到打造品质教育是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把握“三区”叠加重大机遇、加快建设“湾区都市、品质东莞”的重要举措,充分结合东莞所处的历史方位和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中需要承担的责任,从不同维度把握打造品质教育的重大意义,奋力开创新时代东莞教育工作新局面。

2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奋力开创东莞教育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要紧紧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师生头脑。围绕提高教育质量全面推进五育并举,构建“以劳树德、以劳增智、以劳强体、以劳育美”的五育融合新格局。要通过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要创新公办学位供给,深化教师管理制度改革,提高高等教育引领社会发展能力,提升职业教育社会服务能力。要紧紧围绕解决热点问题、增强服务发展能力、破除瓶颈制约深化改革创新力度。

3坚持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确保我市打造品质教育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行稳致远

各级党委要切实履行好党管教育的政治责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确保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凝聚各方力量共同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加快打造品质教育。要强化风险意识、坚持底线思维,毫不松懈做好寒假和春节期间校园疫情防控工作,始终将安全工作摆在重要位置。

梁维东强调,打造品质教育、加快教育现代化、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要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深入推进品质教育建设,扎实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加快建设“湾区都市、品质东莞”、打造广东高质量发展名片提供有力支撑,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七、统战条例实施意见?

近日,中共福建省委印发《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公布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全面领导。地方党委对本地区统一战线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七个方面主要职责开展统一战线工作;其他部门、单位的党委(党组)参照履行相应统一战线工作职责。

  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地方各级党的机关工委依照授权,加强对同级党和国家机关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坚持和完善大统战工作格局,地方党委成立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书记担任,办公室设在同级党委统战部。

  (二)强化统战部门职能职责。统战部是党委主管统一战线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排人事、增进共识、加强团结等职责,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履行十五个方面的主要职责。

  (三)明确统战工作机构设置和干部配备。地方党委设置统战部。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省、市两级党委派出机关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党委派出机关的内设机构实行综合设置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统一战线工作。乡(镇、街道)党组织配备统战委员。有统一战线工作对象的单位,党组织应当有人负责统一战线工作。有关人民团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公办本科高等学校党委应当设置统战部;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其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委明确机构和专人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设区市党委统战部部长一般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县级党委统战部部长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或者兼任,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按照同级党委部门正职领导干部配备。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具备条件的,可以担任同级党委统战部副部长。工商联党组书记由同级党委统战部副部长担任。高等学校党委统战部部长担任同级党委常委或者不设常委会的党委委员,任用情况报省委统战部备案。

  (四)加强统战部门自身建设。各级统战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切实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

  二、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各领域工作

  (五)加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支持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的职能。地方党委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政党协商;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以及其他方面的协商。地方党委和政府应当完善知情明政、考察调研、工作联系和成果反馈机制;每年委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就重大问题开展重点考察调研;邀请民主党派负责同志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参加有关会议、活动、调研;政府有关部门应严格落实与民主党派、工商联的对口联系制度。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参加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会议、培训和考察、调研等履职活动提供必要保障,所获得民主党派中央、省委会的表彰奖励应当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六)做好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加强思想引导,支持发挥作用,组织党外知识分子参加统一战线工作和活动。省、市、县(区)以及党外知识分子比较集中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经批准,可以成立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省、厦门市、福州市应当建立留学人员组织;留学人员比较集中的其他城市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可以成立留学人员组织。

  (七)做好民族工作。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加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建设,支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建设。做好城市民族工作,健全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制。健全完善挂钩帮扶民族乡村工作机制,助推民族乡村振兴。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动闽台各民族文化交流合作。

  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少数民族人口5万人以上的设区市、万人以上的县(市、区)和千人以上的乡(镇、街道)党委或者政府领导班子,应当配备1名以上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少数民族人口5万人以上的设区市、万人以上的县(市、区)人大或者政协领导班子,应当配备1名以上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少数民族人口5万人以上的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应当各配备1名以上少数民族领导干部;民族乡乡长应当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干部担任。密切联系少数民族代表人士,重视培养少数民族党外知识分子骨干,积极培养少数民族专业人才。

  (八)做好宗教工作。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坚持以“导”的态度对待宗教,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和人才培养。完善法规体系,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推进联合执法,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责任制,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乡(镇、街道)党委应当有领导干部分管宗教工作,乡(镇、街道)、村(居)应当明确专人负责。

  (九)做好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一战线工作。全面贯彻信任、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定期评选表彰福建省非公有制经济优秀建设者。完善政企沟通协商制度、党政领导干部与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联谊交友以及挂钩联系重点企业和商(协)会制度,完善民营企业诉求反映和权益维护机制。畅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有序政治参与渠道,引导规范政治参与行为。

  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组织,加强基层商会组建,推动商会组织覆盖民营经济各个行业和领域,推动统一战线工作向商会组织有效覆盖。在商会组织中建立统战工作联络员。支持商会发挥作用,推进商会改革发展。加大对异地商会的联络引导力度,促进闽商回归。

  工商联对所属商会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工商联党组对所属商会党建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基层工商联建设,创建“五好”工商联、“四好”商会。

  (十)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坚持信任尊重、团结引导、组织起来、发挥作用的思路,分类分众施策,发挥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作用。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聚集的地区,应当结合实际探索建立各类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组织,持续推进实践创新基地建设。与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系密切的党政部门、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等应当发挥职能作用,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所在街道、社区、园区、企业等的党组织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共同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做好港澳台统一战线工作。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加强闽港澳交流交往,发展壮大爱国爱港、爱国爱澳力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确保“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贯彻执行党中央对台工作大政方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广泛团结海内外台湾同胞,积极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推动闽台交流交往,努力打造台胞台企登陆的第一家园,发展壮大台湾爱国统一力量,不断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指导相关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在港澳台统一战线工作中发挥作用。

  (十二)做好海外统一战线工作和侨务工作。统筹国内侨务和国外侨务工作,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凝心聚力同圆共享中国梦,加强华侨、归侨、侨眷代表人士工作,广泛团结和凝聚闽籍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等,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三、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

  (十三)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发现储备。各级建立的优秀年轻干部队伍中,党外干部的比例一般不少于15%。继续执行把一部分优秀人士留在党外的政策规定。对个别需要吸收入党的,由同级党委审议后,征求上级党委组织部、统战部的意见。高等学校党委应当重视做好党外人才的储备培养和资源配置工作。每年录用的选调生非中共党员应当占10%左右。

  (十四)加强对党外代表人士的教育培养。党外代表人士每五年轮训一次,参加调训对象所在单位在时间和经费上给予保障。拟推荐使用的党外干部,需要参加社会主义学院或党校(行政学院)培训,因特殊情况在使用前未参加培训的,在一年内补训。将党外干部纳入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总体安排。加强党外代表人士实践锻炼基地建设,定期选派党外中青年干部到基地挂职锻炼。

  (十五)做好党外代表人士的选拔任用工作。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换届时,要按照要求配备党外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对人事安排方案进行严格审查。本地没有党外干部合适人选的,可通过交流选配;党外干部确实不能配齐的,应当留出空额,适时增补。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民主党派主委、工商联主席、无党派代表人士一般应当进入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除特殊情况外,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班子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当与担任同级职务的党内干部享受同等待遇。

  (1)落实党外代表人士在人大安排规定要求。党外代表人士在县级以上人大代表中不少于35%,在人大常委会委员中不少于30%,在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中应当保持适当比例,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成员中应当至少有1名党外代表人士担任副主任,省、设区市人大常委会中至少有1名党外代表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

  统战部门会商有关部门,负责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外候选人的推荐提名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可以邀请华侨列席会议,邀请列席会议的华侨人选,由统战部商有关部门推荐。

  (2)落实党外代表人士在政府安排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各级政府部门除有特殊要求外,均可以配备党外干部担任领导职务,省、设区市政府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工作部门配备党外领导干部,县级参照执行。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政府部门(单位)行政正职。县级以上政府组成部门中应当配备2名左右党外正职。统战部门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安排党外代表人士担任政府领导职务的工作。

  (3)落实党外代表人士在政协安排规定要求。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政协中应当占有较大比例,在换届时委员不少于60%,常委不少于65%,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中应当占有适当比例,在政协领导班子中副主席不少于50%,并有一定数量的党外专职副主席。省、设区市政协应当有1名以上党外代表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若干名党外代表人士担任兼职副秘书长。

  各级政协委员人选推荐工作应当坚持广泛协商,党内的由组织部门提名,党外的由统战部门提名。建议名单由统战部门汇总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由组织部门报同级党委审定,之后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邀请列席政协会议的华侨、港澳人士、台湾人士、异地商会负责人的人选,由统战部门商有关部门推荐。

  (4)做好党外代表人士在司法机关和其他方面的安排工作。各级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统战部门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安排党外代表人士担任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领导职务的工作。高等学校领导班子中应当配备党外干部,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行政正职。加大在群团组织、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中高等学校领导班子中选配党外干部的力度。坚持文史研究馆统战性、荣誉性的性质,党外馆员不少于70%。文史研究馆领导班子中应当配备党外代表人士。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聘请党外代表人士担任特约人员。举荐党外代表人士在有关社会团体任职。

  根据政策规定,合理确定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和各级政协委员中民营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数量。

  (十六)加强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管理。统战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党外代表人士管理工作。党委有关部门、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党组、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各负其责,加强日常管理考核。发挥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党派和团体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

  (十七)搞好党同党外代表人士的合作共事。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保证党外干部对分管工作享有行政管理的指挥权、处理问题的决定权、人事任免的建议权。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党外领导干部列席党委(党组)会议。

  (十八)做好党外干部工作。各级党委应当把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纳入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在优秀年轻干部队伍中统筹考虑党外干部。建立健全组织部门、统战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和党外干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动议和讨论决定党外干部的任免、调动、交流前,应当征求统战部门的意见。

  四、加强统一战线工作保障和监督

  (十九)强化工作保障。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制定完善支持统一战线工作的政策,做好保障工作。省委统战部、省人社厅按规定每四年一次评选全省统战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并给予表彰奖励。

  (二十)加强督促检查。各级党委(党组)应当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条例》和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条例》和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政治巡视巡察、监督执纪问责范围,定期开展检查督导,推动落地落实。对违反《条例》和本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以及危害程度,对相关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2015年12月3日中共福建省委印发的《福建省贯彻〈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八、新课标实施指导意见?

课标是国家事权,是“教学大法”,是教材编写、教师教学和考试评价、管理督导的依据,新时代新课标的修订正在进行中。新修订的课程方案主要变化:基于核心素养目标,从注重学科逻辑到更多关注生活逻辑。之前基础教育之所以强调学科中心、知识中心,其根本原因在于课程标准和教材呈现的方式、体系是基于学科逻辑,而不是打破学科逻辑,从学生成长和现实生活需求的角度重组各类知识。

九、监督法规定实施监督的主体是?

1、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这种监督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具有法律强制力,在一国的法律监督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2、社会组织。包括各政党、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这种监督不同于国家机关的监督,它不以国家名义进行,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它有组织性、广泛的代表性,因而是监督体系中的重要力量。   

3、公民。按照人民主权原则,每个公民是政治权利的主体和国家的主人,因而每个人都可以成为监督主体。这种监督广泛、直接而具体,起作用不可忽视,是法律监督体系的基础。

十、法律实施监督的功能?

法律监督亦称“司法监督”或“检察监督”。是行政法制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系合法性的监督。

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的监督:一是一般监督,即对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是否守法,负有监督责任;二是部门监督。即对公安等部门的侦察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负有监督责任;三是向发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法治监督作用:

1、有利于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方略。

2、有利于人民行使监督权,有利于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

3、有利于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4、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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