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国税发〔2012〕53号)规定,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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