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决定从2004年1月1日开始改革出口退税机制,实行出口退税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主要内容是:
一是将征收的进口产品增值税的增量用于出口退税;
二是降低出口退税率三个百分点;
三是取消属于我国资源缺少、需要大量进口满足国内需要的商品、产生环境污染的商品和限制出口商品的退税;
四是区别对待生产型出口企业和流通型出口企业,政策向生产型出口企业倾斜;
五是出口退税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其中涉及地方财政的部分主要是第五项,地方将负担部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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