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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中心税收政策

来源:www.12366taxvip.com   时间:2023-07-18 19:04   点击:114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土地储备中心税收政策

土地收回使用权多见于出让土地后期,因土地所有方未达到政府土地出让方的投资强度,税收产出等要求,根据土地出让协议将土地收回。地面构筑物及相关违约金等事项,根据土地出让协议双方议定。

土地收储为土地出让前需对规划选址土地进行农转用报批及收储工作,收储后的土地由地方土地资源中心部门管理,用于具体项目出让时使用。

二、土地储备中心的征收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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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修订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但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

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土地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了收储而强制征收土地。如果需要征收,那么必须按照法定征收流程来进行,并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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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中对于可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界定中,并不包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所获得的土地。

此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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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土地储备不属于公共利益,应平等协商,争取丰厚补偿

土地储备显然不属于这几种情形,也没有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对土地储备进行规定,更没有明确其属于公共利益,进行土地储备原则上不能通过征收的方式,只能采取购买、置换等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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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征收方显然不能以土地储备为由进行房屋征收。即便有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仍不能以土地储备为名进行征收土地储备机构是隶属于政府的事业单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土地储备机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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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储备中心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74号)作出明确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据此判断,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故不属于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范畴。

四、储备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五、土地储备中心是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吗

对大型养殖场的扶持如下:

1、国家扶持农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一是加大对农业的基础设施和科技服务方面的投入,降低农民的经营成本。

2、二是进一步加大对农业的各项直接补贴。

3、种粮补贴、良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这四项补贴今年预计将增加到1200亿元左右,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为3.2亿元。

4、三是提高政府对粮食最低收购价格的水平。

5、每斤稻谷的最低收购价格比上年提高了0.13元,早稻达到90元/百斤,中晚稻92元/百斤。

6、四是增加政府的储备。

7、减少市场的流通量,使供求达到平衡,从而使价格处于合理的水平。

8、同时鼓励商业、企业、加工企业增加商业性的储备。

9、五是合理调控进出口,保证国内粮食的供求平衡。

10、六是大幅度提高了政府土地出让收益、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用于农业的比例,耕地占用税税率提高后新增收入全部用于农业,土地出让收入重点支持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11、七是落实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12、对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进一步界定清楚,并且保障其权益;对承包地地块的确权、登记和颁证。

13、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14、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尊重农民的土地流转主体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

15、八是加大力度解决农民工就业问题。

16、支持企业多留用农民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增公益性就业岗位要尽量多使用农民工,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

17、九是继续落实生猪良种补贴和能繁母猪补贴政策,扩大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实施范围。

18、继续落实奶牛良种补贴、优质后备奶牛饲养补贴等政策,实施奶牛生产大县财政奖励政策,着力扶持企业建设标准化奶站,确保奶源质量。

六、耕地储备库项目交易流程

一、立项申报阶段

1、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占卜平衡项目的要求,进行补 充耕地项目选址、拟定项目区。2、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现场踏勘。

3、确定项目区范围。

4、编制补充耕地项目建议书。5、将补充耕地项目建议书上报市局,市局审批立项。

6、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由市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论证。

7、编制项目设计报告及预算, 并由市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8、项目通过评审,由市局下达投资计划。

9、根据市局下达的投资计划,编制实施方案,由市局组织 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 评审通过后, 项目准备进入实施阶段。

二、项目实施阶段

1、根据实施方案中的标段划分情况,发布招标公告。

2、进行招投标。

3、中标公示,确定监理单位和实施单位。

4、签订合同。

5、根据项目施工组织计划,项目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三、竣工验收阶段

1、竣工自验。(县里组织初验,初验整改,整改后再验收)

2、向市局申请终验。(市里组织终验,终验整改,整改后再 验收)。

3、市局审批,下达竣工验收文件。

4、资料归档。

5、电子报备,纳入耕地储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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