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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公务接待可以用茶叶吗,公务接待函?

244 2024-03-19 09:00 admin

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公务接待可以用茶叶吗,公务接待函?

会务接待、公餐宴请、会议费、公用取暖费等等。 税法上没有把招待费分为“公务”和“业务”,只要是招待性质的支出,就应列入“业务招待费”科目核算,不管你在凭证摘要里,在招待费前缀上什么定语,都要计入此科目,支出的40%部分在税后列支(当然是汇算清缴的调整时)。

二、高校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巩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做好公务接待工作,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四川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西南石油大学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规定所称公务接待是指主办会议、上级单位来校检查指导和有关单位或专家来校工作协调、考察调研、学习交流等公务活动的接待。

  二、学校办公室负责指导校内各单位公务接待工作,各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三、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热情周到、勤俭节约、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风俗习惯的原则。

  四、公务接待实行对口对等、分工协作的接待原则。根据来访人员的职级、来校目的、要求和内容,对等对口接待,分工负责。

  1、“两院”院士、上级领导机关、兄弟院校、企事业等有关单位直接与学校联系工作或学校邀请的来访人员,由学校办公室代表学校负责接待,有关单位配合。

  2、来访人员(处级及以下)的接待工作,原则上由对应的二级单位负责。如需学校领导参加,接待单位须提前两天与学校办公室联系,由办公室统一协调。

  五、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制度,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应统筹安排;应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根据派出单位公函拟定接待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审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和报销相关经费。

  六、简化公务接待形式。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

  七、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学校办公室牵头的公务接待,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安排用车,其它公务接待用车由接待单位自行安排。

  八、接待住宿原则上安排在校内石油缘宾馆。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房费原则上由来访人员自行支付。

  九、来访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工作餐要严格执行接待标准,不上高档菜肴,不上酒,不提供香烟,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工作餐标准实行限额控制管理。具体限额标准为:省部级领导及随行人员180元/人以内,厅局级领导及随行人员150元/人以内,其他干部110元/人以内。同城单位来校考察调研,原则上不提供工作餐。菜品标准学校可根据物价变动情况,由学校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调研后进行调整。

  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陪餐人员原则上视来访人员级别、人数确定。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十一、会场布置应节俭和整洁,根据对等原则,确定学校参会人员。

  十二、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和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十三、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十四、严格执行报销制度。

  1、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原始票据、来访单位公函或学校邀请函、接待清单。

  2、由其它部门牵头但由学校办公室报销费用的公务接待,接待前须填写“西南石油大学公务接待用餐审批表”(见附件,学校办公室网站下载)。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经学校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后,原则上在石油缘宾馆安排,接待后凭“西南石油大学公务接待用餐审批表”签字挂账。确需在校外安排的,须遵照以上程序,接待后将“西南石油大学公务接待用餐审批表”、接待清单和发票交至学校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统一结算或报销。

  十五、外宾接待工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外宾接待工作本着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明确标准和控制经费总额,切实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中央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四川省级单位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十六、科研接待工作由科研处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学校学术交流活动的接待参照科研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十七、学校校属企业的商务接待按照国家关于国有企业的规定执行,由资产公司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十八、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管理,财务处对各单位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年组织公开各单位公务接待有关情况,接受学校和本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十九、学校将把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审计处应当对各单位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监督,学校纪委办公室加强对公务接待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

  二十、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一、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三、2021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二章 加强国内公务外出管理

  第六条 严格审批控制。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公务外出须经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七条 实行公函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单位接待的,由派出单位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

  第八条 依规乘坐交通工具。公务外出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余人员,可以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如遇特别紧急情况,无法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须报告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九条 严格按规定食宿。公务外出应当在定点饭店或者接待单位机关内部接待场所住宿,执行协议价格。省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可以安排单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标准用餐,超出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与会人员按照会议安排用餐。

  第三章 规范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十条 严格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和有公函的来访人员,属于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国家工作人员的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和个人接待活动不得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第十一条 实行对口接待。上下级党政机关之间、同级党政机关之间、异地党政机关之间开展公务活动,原则上由对口部门和单位负责接待。没有对口单位的,根据来访单位性质和公务活动内容,相对应地由党委办公厅(室)、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政协办公厅(室)确定接待单位。

四、国家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接待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服务公司发展,根据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接待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等相关要求,坚持“勤俭节约、热情周到、对等对口”原则,突出特色,有礼有节,展示形象。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分支机构的接待工作。

第四条 各级办公室为接待工作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和协调接待工作。重大接待活动,由总公司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分支机构配合。

第五条 公务接待指开展经营商务活动而发生的招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股东单位、其他外部关系人员的一般性公务招待活动。

第六条 开展公务接待工作活动,需事前申请,由申请人填写《公司接待用餐申请单》,具体包括申请时间、来访时间、接待事由、来访单位、来访负责人级别、来访人数、接待负责人姓名和级别、陪同人员姓名等。

第七条 公司开展商务和外事活动要严格按标准宴请和赠送纪念品等,其他公务招待活动参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标准执行,不得赠送纪念品。

公司开展商务活动和外事活动的宴请,原则上安排自助餐,每人每天不得超过100元。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桌餐。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用餐应当提供家常菜,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不得进行超标准招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安排的超标准招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安排招待对象到高档的餐饮、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经营场所活动。

第八条 公司开展商务活动赠送纪念品,按每人次不超过300元控制;开展外事活动赠送纪念品,按每人次不超过400元控制。在业务招待活动中赠送的纪念品,应当符合我国、招待对象所在国家(地区)以及业务招待活动发生国家(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纪念品应当有利于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不得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会员卡和商业预付卡,以及贵重金属和其他贵重物品。

第九条 总公司领导和各部门到分支机构检查工作,原则上安排工作餐或便餐。

第十条 参加接待的工作人员要仪表端庄,着装大方整洁,言行文明礼貌,具备一定的文化素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阅国家有关法规或公司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五、公务接待用酒管理办法?

办法如下:

公务接待用酒实行计划管理,未列入计划的公务接待不得用酒。

公务接待用酒应当从严控制,原则上不得使用超出地方财政规定的公务接待费用标准。

公务接待用酒实行双审核制度,使用前必须经接待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登记备案。

公务接待用酒原则上由各单位办公室自行采购,费用由各单位自行解决。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指定供应商处采购。

公务接待用酒的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定期对各单位公务接待用酒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是公务接待用酒管理办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六、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支出标准?

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

  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经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单位接待行为,严格控制接待费支出,制止铺张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门源县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确因内宾公务接待需要而合理开支的费用,主要包括用餐费、住宿费和交通费。

  第四条 开支标准 。

  (一)住宿标准。省部级干部1人住1套间,厅局级干部1人住1单间,处级干部1人住1标准间,其他人员2人住1标准间。具体标准按所在接待地的住宿接待标准执行。住宿费用原则上由客人自理。如住宿费标准高于客人所在地规定的标准,客人按其规定标准结算后,超额部分由接待单位解决。

  (二)餐费标准。省部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工作餐原则上每人每天不超过120元(早餐20元、中晚餐各50元);厅局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早餐20元、中晚餐各30元);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70元(早餐10元、中晚餐各30元)。

  (三)宴请标准。公务接待中确需宴请的,一般只安排一次,其标准(不包括酒水、香烟)为:省部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原则上每人每餐不超过120元;厅局级及其随行人员每人每餐不超过80元;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餐不超过70元标准执行。

  (四)尽量减少陪餐人员。陪餐人数一般控制在2-3人,确因工作需要最多不超过4人。

  (五)与其他县的单位之间工作交往和来人,原则上不安排宴请或接待,确因工作需要,一律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70元(早餐10元、中晚餐各30元)。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经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单位接待行为,严格控制接待费支出,制止铺张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理的通知》(湘办〔2005〕6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直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省直单位确因内宾公务接待需要而合理开支的费用,主要包括用餐费、住宿费和交通费。

  第四条 开支标准

  (一)住宿标准。省部级干部1人住1套间,厅局级干部1人住1单间,处级干部住1标准间,其他人员2人住1标准间。具体标准按所在接待地的住宿接待标准执行。

  (二)餐费标准。省部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工作餐原则上每人每天不超过120元(早餐20元、中晚餐各50元);厅局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在长沙市区内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早餐20元、中晚餐各30元),在长沙市区外每人每天按40-70元标准执行;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在长沙市区内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70元(早餐10元、中晚餐各30元),在长沙市区外每人每天按30-60元标准执行。

  (三)宴请标准。公务接待中确需宴请的,一般只安排一次,其标准(不包括酒水、香烟)为:省部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原则上每人每餐不超过120元;厅局级及其随行人员,在长沙市区内每人每餐不超过80元,在长沙市区外每人每餐按40-70元标准执行;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在长沙市区内每人每餐不超过70元,在长沙市区外每人每餐按30-60元标准执行。宴请要体现湖南特色,以湘菜为主;酒水、香烟原则上采用本省产品,费用不超过宴请标准的三分之一。

  (四)尽量减少陪餐人员。陪餐人数一般控制在2-3人,确因工作需要最多不超过4人。

  (五)省直单位之间工作交往和市州、县(市、区)来人,原则上不安排宴请或接待,确因工作需要,一律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70元(早餐10元、中晚餐各30元)。

  第五条 住宿费用原则上由客人自理。如住宿费标准高于客人所在地规定的标准,客人按其规定标准结算后,超额部分由接待单位解决。

  第六条 省直单位公务接待原则上实行定点接待制度。省财政厅、省政府采购办、省监察厅将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省直单位定点接待点,定点接待点实行两年一定,省直单位可在定点接待点中自主选择接待单位。

  第七条 审批程序

  (一)省直单位公务接待坚持单位财务主管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

  (二)公务接待承办单位经办人填写《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审批单》(样式附后,以下简称《审批单》),经本单位接待和"?遨??核缌报财务主笡順导?批后,凭《审批单》到接待定点单位安排接待。

  (三)接待工作完成后,承办单位与接待定点单位应及时核对费用开支,承办单位凭定点接待单位有关人员签字的《审批单》、食宿单、定点接待单位发票(简称“三单”)到财务部门办理接待费结算,财政部门在单位接待费预算总额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三单”不齐全时,财务不予报销;在非定点接待单位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八条 省直单位的公务接待费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在年度接待费预算总额之内开支,列入“招待费”科目,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项目或列入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内部食堂的成本,并在单位决算中真实、全额反映。与公务接待无关的费用不得在“招待费”中列支。

  第九条 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严禁以任何名义用公款招待私客、互相吃请;严禁以接待为名进行请客送礼、观光旅游以及组织各种高消费的娱乐活动;严禁以任何理由向下属单位、学会、协会以及有工作往来的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接待费用。

  第十条 省直单位应建立内部经费管理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公布接待费开支情况(包括接待费总额、接待批次、人数等),自觉接受监督。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每年将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公务接待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度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党和国家领导人公务接待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省直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报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七、湖南省公务接待用餐标准?

根据湖南省政府的相关规定,湖南省公务接待用餐标准如下:

一般公务接待用餐标准:

午餐:每人不超过80元;

晚餐:每人不超过120元。

高级公务接待用餐标准:

午餐:每人不超过150元;

晚餐:每人不超过200元。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标准仅供参考,具体的公务接待用餐标准可能会根据不同的情况和具体活动而有所调整。此外,公务接待用餐还需要遵守相关的规定和要求,例如不得接受超出标准的宴请、不得接受礼金等。

建议在具体的公务接待活动中,参考湖南省政府的相关规定,并与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沟通,以确保遵守规定并合理安排用餐。

八、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完整版?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六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九、安徽省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严肃接待纪律厉行勤俭节约。

第二条精简公务活动的开支第三条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等原则

十、湖南省2018年公务接待标准?

早歺20元、中晚歺各40元,出差目的地为西藏、青海、新疆,早歺20元,中晚歺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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