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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纳税人的出口退税权,不属于税务违法行政处罚的方式?

181 2024-03-18 12:26 admin

一、停止纳税人的出口退税权,不属于税务违法行政处罚的方式?

不对,停止出口退税权是税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方式中的一种。

二、出口视同内销的几种情形?

以下是我的回答,出口视同内销的几种情形包括:运往国外、港澳地区但却在境内销售的货物,不论是外商投资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货物,还是其他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货物,或是从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区域中调出的货物,都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出口退货视同内销。出口转内销视同内销。特殊区域内的货物进入境内视同内销。出口转内销视同内销。报关离境且已征出口退税的成品退回。国内购买用于出口的货物,因故改变用途转作内销的。出口视同内销的其他情形。

三、出口退运情况说明的模板?

情况说明格式及大概内容: 某某海关: 我公司于**年**月**日出口至**国家什么产品,数量**,规格**,体积**,报关单号:**,因产品********(具体问题描述,一定是要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产品不能正常使用,未达到客户要求,经双方协商退货,退货数量:**。

现在货已经到**港口,进口提单号码:**,船名:**,航次:**。我司保证此批退运产品是由中国制作的,特此声明。此致 敬礼 *******有限公司 ****年**月**日 (盖公章)

四、出口退税退的是什么税啊?

税法规定:生产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货物后,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各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符合规范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2.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符合规范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3.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符合规范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4.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符合规范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五、出口退税退的是哪个部分的税收?

退税退得是进项税国家为了鼓励出口,一般给出口企业两方面的税收优惠:

1、出口产品免税——体现为出口收入不征税,所谓“免”

2、为了出口而购进的产品,所支付的“进项税”实行退税—按照出口产品退税率不同,部分退税,这是所谓的“退”

3、另外,如果出口企业有内销部分,那么出口部分不能退的税,可以抵减内销部分产生的销项税,所谓“抵”

假如国内采购石蜡10000元,税率是17%,进项税是1700;假设平价出口的,出口额是11700元,出口退税率是10%,那么:出口收入为11700,退税率与出口收入的乘积是11700*10%=1170;征退税率差是17%-10%=7%,这样的话,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是11700*7%=819;1170-819=351;这个351因为小于1700,因此退税额是351。

六、出口退税没退的怎么进行帐务处理?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账务处理是会计实务中的一个难点,目前,我国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税法上,对“免、抵、退”税办法有三步处理公式:

一是,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售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当期留抵税额;

二是,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三是,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会计上,实行“免、抵、退”政策的账务处理也相应有三种处理办法。

一是,应纳税额为正数,即免抵后仍应缴纳增值税,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即没有可退税额(因为没有留抵税额)。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二是,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留抵税额,对于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不做会计分录;当留抵税额大于“免、抵、退”税额时,可全部退税,免抵税额为0。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补贴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七、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一)一般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对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外,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均应予以退还已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可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这两种税的具体征收范围及其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对其税目、税率(单位税额)均已明确。强调要具备这一条件,主要是考虑我国退税以征税为前提这一基本原则,因此,我们讲退税,只能是对已征税的出口货物退还其已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税的出口货物则不能退还上述“两税”。否则,所退税款就没有来源。免税也只能是对应税的货物免税,不属于应税的货物,则不存在免税问题。那种把出口货物退(免)税视同出口补贴,要求对所有出口货物都予以退(免)税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所谓报关离境,即出口,就是货物输出海关,这是区别货物是否应退(免)税的主要标准之一。凡是报关不离境的货物,不论出口企业以外汇结算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企业在财务上和其它管理上作何处理,均不能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现行外贸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出口商品销售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货物的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空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出口货物销售价格一律以离岸价(FOB)折算人民币入帐。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才能办理退税,这是因为:  目前,我国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规定只能适用于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非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如:向国外捐赠;不作对外销售而在国外展出的样品货物;个人在国内购买、国家又允许自带离境的已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等是不予退(免)税的。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将出口退税与出口收汇核销挂钩可以有效地防止出口企业高报出口价格骗取退税,有助于提高出口收汇率,有助于强化出口收汇核销制度。  出口货物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情况下,才能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退税。否则,不予办理退税。  (二)特准退(免)税货物范围  在出口货物中,有一些虽然不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货物,但由于这些货物销售方式、消费环节、结算办法的特殊性,以及国际间的特殊情况,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和消费税。这些货物主要有: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  6、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  7、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8、对外补偿贸易及易货贸易、小额贸易出口的货物;  9、对港澳台贸易的货物;  10、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钢材;  11、从1995年1月1日起,对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在指定的加油站购买的自用汽油、柴油增值税实行退税;  12、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13、对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委托保税区内仓储企业仓储并代理报关离境地的货物;  14、从1995年7月1日起,对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为其所投资的企业代理出口该企业自产的货物,如其所投资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新企业及老企业的新上项目,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  如其所投资的企业属于2000年前其出口货物要求继续实行免税的老企业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在2001年前实行免税;  15、从1996年9月1日起,对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卷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和保健品(包括药品)等六大类国产品;  16、从1997年12月23日起,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的列名中国产物品;  17、从1999年9月1日起,对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  18、从1999年9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19、从2000年7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出口的甲胺磷、罗菌灵、氰戊菊脂、甲基硫菌灵、克百威、异丙咸、对硫磷中的乙基对硫磷等货物;  20、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等12类货物。  (三)特准不予退税的免税出口货物  对一些企业,虽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但出口的货物如属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予办理出口退税。这类特案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5、国家规定的其它免税货物:  ⑴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⑵饲料;  ⑶农膜;  ⑷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复混肥、钾肥、重钙;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销售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  ⑸农药生产企业销售的敌敌畏、氧乐果、六硫磷等;  ⑹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⑺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  出口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支付的进项税额,包括准予抵扣的运输费用所含的进项税额,不能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四)特准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出口的一些特定货物,虽然已经征收了增值税、消费税,但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规定,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原油(指国家计划外出口的原油)以及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天然气;  2、柴油;(1999年12月1日起恢复退税)  3、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进料加工复出口除外);  4、援外出口货物(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的货物除外)  5、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一般货物(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可享受出口退税的特殊货物除外);  6、非指定企业出口的贵重产品;  7、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计划外的卷烟;  8、从1995年7月1日起,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  9、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新企业及老企业的新上项目)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10、从1996年4月1日起,非生产企业、非市县外贸企业、非农业产品收购单位、非基层供销社和非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非生产性出口企业购进原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并回收出口的货物除外)。

八、已经出口的货物办理退运手续怎么操作?

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因

单证

不齐,当事人向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直接退运手续的,一般情况下可以向海关申请退回所缴税款。因各地海关要求不一,建议企业与申报地海关做进一步准确,申报地海关视具体情形判定。

九、下载的游戏打开后闪退,说已停止运行?

若手机打开软件出现闪退、强制关闭等情况,建议:

1.可能是该软件缓存较多导致无法正常运行,建议清除软件缓存尝试:设置-查找应用程序管理器”-(全部)-查找该软件-(存储)-清除数据(注:该应用程序的全部数据将永久性删除)。

2.若是可卸载软件,建议将软件卸载后重新安装或更换其他软件版本再次安装尝试。

3.若无效,请更新手机系统版本:设置-关于手机(关于设备)-手动下载更新/自动下载更新(软件更新/系统更新-更新)。注:升级前请备份设备中数据。

4.若已是最新版本,请备份设备中数据然后恢复出厂设置尝试。若上述操作后问题依然存在,请您携带购机发票、包修卡和机器送到服务中心检查。

十、出口退税退的是进项税还是销项税?

 出口退税是退还在国内各个环节所交纳的增值税的总和;  就是出口方在进货环节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即进项税额,此项业务本身不但出口不交税(即不体现销项税,)而且,退还以前环节的所交的增值税。  中国为了鼓励出口,对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的优惠政策。究其根本,是将出口产品在国内流转环节形成的税收,在出口环节,退给出口企业,以此增加出口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出口货物退(免,Export Rebates)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的创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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