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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退休认证办法?

135 2023-10-28 10:52 admin

一、安徽退休认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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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徽社会救助办法

近日,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徽省的地方立法中,出台了一项重要的法规——安徽社会救助办法,该办法规定了社会救助的相关政策和程序。该法规的出台将为安徽省的贫困人群和弱势群体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帮助和保障,有力地推动了社会公平与民生改善。

背景

社会救助一直是中国政府关注的焦点之一,也是保障贫困人群权益和消除社会不公的重要手段之一。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各地的救助政策、标准和程度存在差异,不同群体受益程度不均等的情况普遍存在。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安徽省政府制定并出台了《安徽社会救助办法》,旨在建立统一的救助标准和程序,确保社会救助的公正和有效。该办法的制定经过了广泛的调研和论证,充分考虑了各方利益,为贫困人群提供了更多、更好的救助机会。

内容

《安徽社会救助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救助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根据安徽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贫困程度,制定合理的救助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 救助对象的确定:明确了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范围,主要包括低保对象、困境儿童、残疾人群体等。
  3. 救助程序的规定:明确了救助申请、审核、发放等程序和流程,确保救助工作的公开透明和高效便捷。
  4. 救助责任的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和义务,强化了救助工作的责任制。
  5. 救助监督的加强:建立了救助工作的监督机制和投诉渠道,确保救助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通过上述内容的规定,《安徽社会救助办法》在社会救助领域中具有积极的意义和重要的作用。

意义和影响

《安徽社会救助办法》的出台对安徽省乃至整个中国社会救助工作产生了积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 促进社会公平:该办法的实施将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通过制定合理的救助标准和程序,确保救助对象能够公平地获得救助,避免了救助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 保障贫困人群权益:《安徽社会救助办法》将更多精准救助对象纳入范围,有效保障贫困人群的基本生活和发展权益,落实了国家对贫困人口的扶贫政策。
  • 加强救助工作的管理:《安徽社会救助办法》明确了救助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加强了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力度,提高了救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 提升社会救助的形象: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社会救助制度的健全与完善,进一步提升了社会救助的形象和社会影响力,为社会各界树立了一个积极正面的典范。

展望

《安徽社会救助办法》的出台无疑将为安徽省的社会救助工作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一方面,通过该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升救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另一方面,随着社会救助需求的不断增长,救助资金的投入和使用将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共同努力。

因此,为了更好地落实《安徽社会救助办法》的各项规定,安徽省政府应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调研和指导,进一步完善救助标准和程序,确保救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高效。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为贫困人群提供更多帮助和支持,实现共建共享、共同发展的社会目标。

相信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安徽社会救助办法》的实施将为解决安徽省的社会救助问题做出积极的贡献,为建设更加美好的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安徽秸秆禁烧办法?

2020年起,省气象局对全省秸秆焚烧火点实施卫星全年全时段监测,监测结果每日在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公开。

各地要建立健全辖区内秸秆禁烧长效管理机制,夏、秋两季要统筹人力、物资保障,坚持点位布控、分片包干、轮班作业、全天驻守、组建应急队、派出流动哨等经验做法,做到城市建成区、机场周边、高速公路、国省道两侧以及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油库、粮库、林地和重要通信、电力设施周边等禁烧重点区域24小时巡查,确保第一时间发现和制止焚烧行为;冬、春两季要加强离田秸秆跟踪管理,确保离田秸秆及时收储至各堆放转运点,严禁随意堆放在田边地头、输电线路周边,避免焚烧隐患,严禁倾倒秸秆至河道沟渠,造成水体污染。

要创新工作方法,综合运用科技手段,提高秸秆禁烧监管效率,要加强秸秆收储体系建设,畅通离田秸秆收储渠道,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四、安徽省职工疗养办法?

1.教职工疗休养由校工会统一组织实施,年度教职工疗休养总人数控制在100人左右,分批次组织实施;保障人员由校工会工作人员和热心工会事业的优秀基层工会工作人员组成。

2. 参加疗休养人选每年上半年由各基层工会提名,经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讨论、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确定推荐人选报校工会,校工会会同组织部、人事处等有关部门审核并经公示后确定名单。

3.参加疗休养人员要遵守休养地有关规定和规章制度,服从统一安排,不得随便离团;不得带家属及其他人员参加疗休养活动和随行游览;遇特殊情况需中途离团或不随团返回者,事前须向带队人员请示,办理完离队手续后才可行动。

4.疗休养期间若发生突发或不可抗拒因素,将视情况调整或取消行程。

5.疗休养人员(含工作人员)若在疗休养过程中发生意外,按疗休养合同中的保险条例执行。

五、安徽事业单位晋升办法?

考试。现在几乎所有的事业单位晋升都要通过考试,就以教师来说,教师主要是通过职称晋级,除了刚上班的老师一年后定级不要考试,其他的不论哪级职称晋级都要考试,考试除了考教育学心理学,还要考专业知识,还要上一节说课,要准备大量的材料。

六、《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

《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已经2013年6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学军

2013年7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扑救的方针。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鼓励通过保险形式转移森林火灾风险,提高林业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自我救助能力。

第八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森林防火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

第九条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确定Ⅰ级、Ⅱ级、Ⅲ级森林火险县(市、区),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森林防火规划和本省实际,编制本省森林防火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防火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森林防火重点区域设置火情瞭望台、火险监测站、电子监控、防火蓄水池、集中祭祀点等设施;根据所辖区域森林资源分布,合理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或者开设防火隔离带,建设防火通道;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建设森林火灾扑救物资储备库,储备森林防火物资和器材。

省人民政府根据森林防火实际需要,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和军用、民用航空基础设施,建立相关单位参与的航空护林协作机制,完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并保障航空护林所需经费。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十五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

林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配备的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森林火情,协助有关单位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在林区从事客、货运输的司乘人员和旅客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在铁路沿线有引起森林火灾危险的地段,由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开设防火隔离带,配备巡护人员,做好巡逻和灭火工作。

在林区野外操作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发生森林火灾。

第十七条 通过林区的高压电线、电缆、输电、天然气管道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火措施,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Ⅰ级、Ⅱ级森林火险县(市、区)应当建立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Ⅲ级森林火险县(市、区)以及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专业或者兼职森林火灾扑救队伍。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的建立或者撤并,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

专业、兼职森林火灾扑救队伍的建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专业、兼职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应当配备扑救工具和装备,接受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

专业、兼职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建立专业、兼职森林火灾扑救队伍的单位应当为其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确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本省森林防火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行政区域提前进入或者推迟结束森林防火期。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春节、清明、冬至等森林火灾易发多发期间,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值班巡查,防止森林火灾发生。

第二十二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通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经批准后用火的,用火单位和个人应当确定用火负责人,事先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备应急扑火力量及扑火工具,在批准的时间、地点用火;用火后,安排专人熄灭余火、清理现场、看守用火现场,防止复燃。批准用火单位应当派人现场监督。

第二十三条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内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在林区依托森林资源从事旅游活动的景区、景点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设置森林防火宣传警示牌,配备必要的扑火器材,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并对游客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四条 森林防火期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森林防火重点区域入口处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气象部门应当做好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高森林火险天气警报,并及时发布;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及时刊载、播发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警预报。

第二十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采取监护措施,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玩火。

第三章 森林火灾扑救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火灾报警电话。森林防火期内,实行森林防火24小时值班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第二十八条 发生森林火灾时,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收到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县级人民政府。

森林火灾发生在相邻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将火灾信息通报相邻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下列森林火灾时,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收到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一)县级以上行政交界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二)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三)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四)发生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景区及其他重点林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五)需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第三十条 发生下列森林火灾时,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收到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

(一)省或者设区的市交界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二)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三)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四)发生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景区及其他重点林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五)需要省人民政府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第三十一条 发生森林火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并指定负责人及时赶赴森林火灾现场具体指挥火灾的处置工作。

第三十二条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为主,兼职森林火灾扑救队伍为辅。扑救森林火灾时应当优先保护人民生命安全,落实扑火人员安全保障措施。

组织群众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合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第三十三条 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路线、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第三十四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决定采取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

因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扑火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工具,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四章 灾后处置

第三十六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量、扑救情况、物资消耗、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形成专题调查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的要求,进行森林火灾统计,统计结果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火灾档案。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和造成人员死亡、重伤事故的森林火灾,应当建立专门档案。

第三十九条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由火灾肇事者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肇事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对因参加扑救森林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医疗保障、抚恤政策。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烈士称号。

第四十条 森林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活动予以批准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相关森林火灾报告的;

(五)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由于责任单位预防不力而引起森林火灾,或者发生森林火灾后责任单位扑救不力的,按下列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一)一次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0公顷以上的,给予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乡(镇)林业工作站和国有林场主要负责人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一次火灾受害森林面积30公顷以上或者损失活立木2000立方米以上的,给予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主要负责人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给予有关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三)一次火灾受害森林面积70公顷以上或者损失活立木5000立方米以上的,给予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给予有关设区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四)一次火灾受害森林面积350公顷以上或者损失活立木2万立方米以上的,给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给予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其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其应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用火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用火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破坏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四十六条 违反森林防火管理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七、新车船税

新车船税 - 了解中国的车船税收费新政策

汽车是我们现代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们为我们提供了便利和舒适,但同时也需要我们承担一些开销和责任。其中一个重要的开销就是车船税。近年来,中国的车船税收费政策发生了一些变化,这对于购车者和车主们来说有着重要的影响。这篇博文将介绍中国的新车船税政策,帮助大家了解并适应这些变化。

1.新政策的背景

过去,中国的车船税是根据车辆的购置价格和排量来计算的。这意味着越贵的车和越大排量的车,车船税就越高。但是,这种计算方式并不一定公平,因为它忽视了其他因素,例如车辆的燃油效率和环境友好程度。因此,政府决定改革车船税收费政策,引入新的计算方法,更好地反映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和环保性能。

2.新政策的变化

根据新的车船税收费政策,车辆的购置价格和排量仍然是其中的重要因素,但不再是唯一的影响因素。现在,车辆的燃油效率和环保性能也被纳入考虑范围。这意味着,购买燃油效率高和环保性能好的车辆,将享受到更低的车船税收费。而那些燃油效率低和环境友好度较低的车辆,将需要支付更高的税费。

为了推动环保意识和减少污染,新政策还对某些高污染排放车辆征收额外的环保税。这些车辆包括重型卡车、大型SUV和排放超标的旧车。环保税的目的是鼓励人们购买更环保的车型,减少尾气排放和环境污染。

3.新政策对购车者的影响

新的车船税收费政策对购车者来说有着明显的影响。首先,购买环保型和燃油效率高的车辆将变得更具吸引力。这样的车辆不仅减少了使用成本,还能够为环保事业做出贡献。因此,购车者在选择车型时,不仅需要考虑价格和性能,还应该注意燃油效率和环保性能。

另外,对于那些计划购买大排量车或高污染排放车辆的人来说,新政策意味着更高的车船税收费。这可能会对他们的购车决策产生一定影响,使他们更倾向于购买燃油效率更高和环保性能更好的车辆。

此外,新政策还可能影响二手车市场。因为新车船税收费的变化,车主可能会更频繁地更新自己的车辆,以享受到更低的税费。这将导致二手车市场供应增加,可能会对二手车的价格产生一定的影响。

4.如何适应新政策

对于购车者和车主来说,适应新车船税收费政策并不难。首先,购车者在选择车辆时应该更加关注燃油效率和环保性能。汽车制造商也要积极研发和推广更环保的车型,以满足市场需求。

为了减少税费开支,车主可以注意定期保养和维护车辆,确保车辆的性能和排放保持在最佳状态。此外,购车者还可以选择购买新能源车辆,例如电动车或混合动力车,这些车辆通常会享受到更低的车船税收费。

最后,政府也应该加大宣传力度,向公众普及新车船税收费政策的内容和目的。只有公众对政策有充分的了解,才能更好地适应和响应政策变化。

结论

新车船税收费政策的改革对于中国的汽车市场和消费者来说是一次重要的变革。通过引入燃油效率和环保性能等因素,新政策更好地反映了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和环境影响。

对于购车者来说,这意味着更多的选择和更多的考虑因素。购买环保型和燃油效率高的车辆不仅减少了使用成本,还能够为环境保护做出贡献。同时,车主也应该注意定期保养和维护车辆,减少尾气排放。

总之,新车船税收费政策的改革是为了推动汽车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希望政府、汽车制造商和消费者共同努力,为中国的汽车市场创造一个更加环保和可持续的未来。

八、2021安徽工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及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国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内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

第三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安徽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工会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 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由本级工会委员会审批,报上级工会备案。

(四)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九、安徽活禽宰杀管理办法?

(一)建立健全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定期休市等制度并予以公示; 

(二)组织对活禽交易场所、集中屠宰间、设施设备按照动物防疫条件进行一日一清洗、一周一消毒,对出入车辆及时清洗、消毒,收集废弃物和病死家禽,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的基本信息以及销售活禽的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相关信息; 

(四)指定专人每日对活禽交易情况进行巡查,及时制止市场内违法交易活禽行为;

(五)做好活禽流通追溯工作,查验流通追溯单据、检疫证明;

(六)制定从业人员防护制度,开展从业人员健康防护培训,执行卫生管理要求和健康防护措施;

(七)制订禽流感等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发现活禽异常死亡或者禽流感等疫情可疑临床症状的,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八)设置活禽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向消费者公示相关信息,进行消费提示和警示,接受社会监督;

(九)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环境监测、动物疫病监测、人员疫情监测等工作;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十、2023年安徽退休新办法?

暂未有新政策出台,安徽各地有所区别,比如合肥市: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5号),进一步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保障城乡老年居民基本生活、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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