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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开票问题?

来源:www.12366taxvip.com   时间:2023-08-15 18:39   点击:82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药品开票问题?

你既然懂药品进医药公司放,又何必来问销售开票?大药房属零售终端,医药公司属配送。

大药房要先在你放药品的医药公司有档案备案,医药公司的销售部门才能按那个大药房的行头开票,转账或者现金。当然你作为厂品代理,自己去医药公司找终端销售部或者能开票给那个大药房的部门,看每个公司的不同取的名字自然也不同。开票价就是你愿意开给药房的价格,但是要能过医药公司的电脑。也就是在你供货价的基础上能保障医药公司的配送点(看每个公司的要价,6-50个点不等),这样医药公司的业务员就能开票,提货出来后你就自己送去给大药房吧。简单讲就是这个过程。所以,大药房说的开票,是你去医药公司开票买这个药,但是开票的行头(客户名称)要是这个大药房。医药公司业务员开给这个药店的价钱就是开票价,一般是按最低点开的,供大药房的价格稍微要低点。如果医药公司业务员允许你倒挂销售,那么开你承诺给大药房的价钱也未尝不可,当然后期的补差返利你是必要的。

二、受托加工开票问题?

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就写XXX加工费,注意在填报增值税申报表时填在“提供应税劳务”的栏次里。

三、混合销售开票问题?

企业发生了混合销售行为,不知如何正确开票、计算缴纳税金。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企业的财务人员没有明白混合销售的概念和具体的法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有规定:  第六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两大流转税对于混合销售都做了明确规定,即“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并对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纳税予以明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缴纳营业税,税种只有一种,那么发票就只能是一种,不能分别开具。  对于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可以分别开具增值税发票和营业税发票,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营业税。  财务人员理解了上述规定就能够正确的开票和纳税了。

四、外销发票开票问题?

做出口时不给国外客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只适用大陆地区的内贸交易. 退税的话,在出口的时候海关会给你一张出口退税联,税局是按那个上面的金额给你退税的.出口海关没有增值税票的 你的增值税票要不就是一般贸易在进口的时候,交税金的时候会有海关给你的这个玩意,你可以用这个去退税,其它的增值税票那就是国内的贸易之间的了 出口的时候,报关金额已增值税发票为准,因为出口以后要拿报关单,核销单,还有增票到税务所退税,退税时税务所要求报关单和增票的品名/单位/数量/金额完全要一致。 退税以增税金额为准,退税=增票/1.17*退税率 出口时不用开给国外增值税发票,只用提供invoice /packing list就可以了 报关金额以增值税发票的总金额为准。 退税也是一样。 当然不用开给国外客户了。 附出口退税所需要的单据: 1.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 2.出口销售发票 3.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 4.产品征税证明 5.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6.进货增值税发票抵扣联 7.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其他材料。

五、销售折扣开票问题?

是的。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由于商业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由于现金折扣是销货企业为了鼓励购货企业尽早付款而给予的一种折扣,属于企业理财的一种手段,企业的理财不能以牺牲国家税款为代价,因此,税法规定,现金折扣一律不能冲减销项税额。另外,发生在确认收入之前的销售折让相当于商业折扣,企业应按照扣除销售折让后的净额确认销售收入,不存在冲减销售收入的问题;发生在确认收入之后的销售折让应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同时冲减销项税额。

六、建筑劳务公司开票问题?

这个事儿不能不纠结,如果这样开票也不会踏实了!

1、分包或挂靠不是税务的问题,是违背建筑法、可能导致吊销资质证书的问题;

2、23%的返回款项涉嫌虚开,你的返回款项怎么入账、入账的摘要怎么记入?

3、3000万的23%、金额690万,涉及税额60多万,按照《刑法》第205条,属于税额较大范围,够在里边待几年的了。如果是我,宁可不挣这个钱、也不能进去蹲几年!

七、关于车船税的奇葩问题?

又到了每年元旦之前上保险的那俩个月了

1:签单日期在2020年的,务必在21年12月底之前投保完毕,否则需要补交车船税(尤其是起保日期为2022年1月或2月广大车主朋友们需要注意)

2:签单日期在21年的1月或2月的,那在21年12月底之前投保是不需要交税的,但是明年务必也在12月底之前投保完毕,否则也是需要补交的,安徽是提前30天可续保!

3:签单日期是哪年,说明您交的车船使用税是哪年,和您的保险起保日期是无关的。

4:最重要的一个~无论您是想省税,还是想提前投保,算好了您自己爱车的检车日期,检车用到的保单是必须带税的,否则小编告诉您年审审不了车,保险公司是不负责补税的,只能自己去国家税务局办理!!!下图是安徽省车船税车险税目税额表点赞收藏下

微信:莎姐聊保险

八、增值税异地开票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九、出售旧设备的开票问题?

国税总局2012第1号公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关于采购时开票的问题?

根据提供的业务内容税率是不同的,比如有11%,6%,3%的增值税税率,所以一般采购合同应该明确写明所购商品的税率,以免产生经济业务纠纷。

当然,5月1日起,增值税率税率即将迎来新的变化,原17%税率调整为16%;原11%税率调整为10%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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