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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151号与财税200987号哪个有效?

来源:www.12366taxvip.com   时间:2023-08-25 16:39   点击:92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财税2008151号与财税200987号哪个有效?

都有效!

财税[2008]15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仍然在执行中。(细化政策: 财税[2009]87号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

二、财税25号和财税22号文件的区别?

2016年7月4日,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征求《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16】27号。

2016年12月3日,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文件。

文件指出: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2016年5月1日至本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本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等金额的,应按本规定调整。

三、2017年第11号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11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7年记账式贴现(三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已完成招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计划发行80亿元,实际发行面值金额80亿元。

  二、本期国债期限182天,经招标确定的发行价格为98.755元,折合年收益率为2.53%,2017年1月16日开始计息,招标结束后至1月16日进行分销,1月18日起上市交易。

  三 、本期国债低于票面面值贴现发行,2017年7月17日(节假日顺延)按面值偿还。

  其他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7年1月13日

四、有哪些大牛财税公众号?

整理了一部分自己关注的公众号撒~

1.当当当~第一当然是超权威的国家税务总局(chinatax008)啦,每天会推送6-8条文章,有各类税收政策解读,媒体报道以及各地税讯等等,信息量蛮大的,真的是非常良心了~

2.再就是中国税务报(chinataxnews)啦,账号主体是中国税务报社,推送内容包括新闻,权威发布等,一般都是独家的内容。

3.中国会计报(Accounting-News),是由财政部委托中国财经报社主办的,由财政部直接指导,准确发布财会法规、权威解读财会政策....总之就是有干货,嘿嘿嘿~

4.中国会计视野(esnaicom),是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网站,是了解会计、审计税务、评估等相关专业领域的最佳网站之一。

5.财政部(mofczb),由财政部办公厅主办,第一时间发布财政新闻、重要政策文件、财政数据、重要会议活动等政务信息,还有会计考试信息及在线查询申报等服务。

6.财务第一教室(cfoclass),每天推送5-8条精选财税文章,也有一些免费的课程可以学习。

7.马靖昊说会计(majinghao920),马老师是著名的财税专家,中国会计界的超级网红,所以~~你懂得,必须关注呀~

8.会计说(KuaiJiShuo),为广大会计人提供最前沿会计资讯、趋势,以及深度、智趣的会计行业观点。

9.每日一税(swufe20150501),个人公众号,每天都会推送一个案例来讲解财税知识,个人觉得蛮实用的,每天一条刚刚好在空闲时间看。

10.二哥税税念(TOTAX2),文章更新的很快哒。。也有实用的干货呢

都是干货不骗人 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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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啦,还有一些其他的不过并不只是公众号,有兴趣也可以看看哒~在我的另一个回答里

星妹:有什么网站或者平台上会计财税方面的软文和新闻干活实务比较多的?有推荐吗?

五、财税183号是否有效?

根据你的问题,找到相关答案如下,请结合实际情况对照使用:

1、财税[2003]18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继续有效,仍在使用中

2、财税[2005]18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已经全文废止。

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六、财税113号是否有效?

财税[2009]11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目前继续有效,仍然适用。

七、财税127号,是否有效?

根据你的提问,找到答案如下,请参考:

1、财税[2016]1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仍在全面执行,有效

2、财税[2007]1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具体如下: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财税[2009]17号,本文第四条自2009年2月26日起废止。

八、财税2012 75号怎么理解?

批发、零售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不包括珍惜动物

九、财税122号还有效吗?

根据你的提问,找到相关答案如下: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条款调整 ] 财税〔2014〕122号 2014-12-23 【 提示 ——依据财税[2016]12号 ,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 (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 )的缴纳义务人。

】 2、财税[2009]1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提示—— 该文连同财税[2009]123号发出后受到广泛质疑,请根据当地解释使用。

十、财税201682号是否还有效?

继续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三、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四、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五、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房产税和印花税,分别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印花税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予以退还;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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