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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151号与财税200987号哪个有效?

来源:www.12366taxvip.com   时间:2023-08-10 02:03   点击:170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财税2008151号与财税200987号哪个有效?

都有效!

财税[2008]15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仍然在执行中。(细化政策: 财税[2009]87号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

二、财税25号和财税22号文件的区别?

2016年7月4日,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征求《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16】27号。

2016年12月3日,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文件。

文件指出: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2016年5月1日至本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本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等金额的,应按本规定调整。

三、财税183号是否有效?

根据你的问题,找到相关答案如下,请结合实际情况对照使用:

1、财税[2003]18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继续有效,仍在使用中

2、财税[2005]18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已经全文废止。

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四、财税113号是否有效?

财税[2009]11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目前继续有效,仍然适用。

五、财税127号,是否有效?

根据你的提问,找到答案如下,请参考:

1、财税[2016]1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仍在全面执行,有效

2、财税[2007]1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具体如下: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财税[2009]17号,本文第四条自2009年2月26日起废止。

六、财税2012 75号怎么理解?

批发、零售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不包括珍惜动物

七、财税122号还有效吗?

根据你的提问,找到相关答案如下: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条款调整 ] 财税〔2014〕122号 2014-12-23 【 提示 ——依据财税[2016]12号 ,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 (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 )的缴纳义务人。

】 2、财税[2009]1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提示—— 该文连同财税[2009]123号发出后受到广泛质疑,请根据当地解释使用。

八、财税201682号是否还有效?

继续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三、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四、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五、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房产税和印花税,分别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印花税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予以退还;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5日

九、财税151号还在执行吗?

根据你的问题,共查到相关答案如下,请选择使用:

1、财税[2008]15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仍然在执行中。(细化政策: 财税[2009]87号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

2、财税[2014]151号 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仍然有效,持续执行中。

3、财税[2009]151号 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仍在执行中。特别提示——本法规中有关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4、国税发[1993]1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条款失效]

提示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 ,本文第一条自2006年4月30日起失效。

十、财税1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执行期限是哪个?

财税186号执行期限应该是2007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执行期限应该是2014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是对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交纳土地使用税时间进行的明确。

也就是说对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交纳土地使用税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执行,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按照财税186号执行,其实都是在执行税186号文件;应该是由于取的土地新的方式出现,执行的时候界定困难,所以国家税务总局才发公告进行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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