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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生产经营者如何取得植物检疫证明?

183 2024-03-15 00:30 admin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与之相配套的规章 ,均多处提到农作物种子检疫问题。

其目的是促进植物检疫机构提高检疫质量 ,保证种子的健康和农业生产安全 ,更好地为种子生产、经营者保驾护航。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 ,只有县以上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才是合法有效的 ,任何其他单位的检验都不能代替植物检疫。植物检疫证明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申请。1 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组织 ,向审核机关提交的材料中 ,必须有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及情况介绍 ,这也是申请种子生产法定的前置条件之一。要想取得这一证明材料 ,种子生产者必须在确定繁殖种子之前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植物检疫机构根据调查的疫情资料分析和复查 ,确认种子生产者申报的地点没有危险性病虫、杂草发生的情况下 ,据实出具书面材料并加盖公章和专职植物检疫员签字 ,方可作为种子生产者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检疫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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