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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税收政策

来源:www.12366taxvip.com   时间:2023-07-14 07:02   点击:166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资源税税收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的规定,属于砂石等非金属矿产资源所得的,应该缴纳资源税。如果您作为个体户经营砂石零售,买入砂石料再卖给建筑公司获得的收入属于非金属矿产资源所得,那么您就需要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纳税。资源税的计算方式是按照销售收入的百分比来计算,税率根据不同的非金属矿产资源而有所不同。目前,部分省份实行的非金属矿产资源税税率如下:- 河南省:4%-6%- 山西省:4%- 广西省:6%- 云南省:4%- 黑龙江省:4%- 陕西省:5%- 内蒙古自治区:6%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省份的资源税税率有所不同,具体应该以当地税务部门的规定为准。如果您不确定自己是否需要缴纳资源税,建议咨询当地税务部门或者专业税务机构的意见。

二、资源税纳税实务

税法规定的商品生产到消费流转环节中缴纳资源税的。现行资源税的纳税环节分别是:

(1)纳税人对外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环节在出场(厂)销售环节;(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用于连续生产以及生活福利、基建等方面的,其纳税环节在移送使用环节;(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环节在其收购未税矿产品的环节;(4)盐的资源税一律在出场(厂)环节由生产者缴纳。

三、资源税实施细则

硅石是硅质原料的统称,它包括石英砂岩、石英岩等,属其他非金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因此,我们认为硅石应缴纳资源税,且具体单位税额标准,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四、资源税题

需要缴纳。

一、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0.5元至3元;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元至10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可在上述幅度内确定适用税额标准。

三、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请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调整方案,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资源税实施细则解读

矿石出售要看你是个人还是企业,如果是个人,在地方矿产资源管理局交资源管理补偿费,在地税交资源税和个人所得税;在国税交增值税(自2009年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按3%,一般纳税人按17%)。

如果是企业,在地方矿产资源管理局交资源管理补偿费,在地税交资源税,在国税交增值税(自2009年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按3%,一般纳税人按17%)和企业所得税。

六、资源税实施细则最新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规定: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这里,独立矿山是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其生产的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联合企业是指采矿、选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核算单位。   为了正确掌握收购的矿产品是否缴纳了资源税,《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规定:“未税矿产品”是指资源税纳税人在销售其产品时不能向扣缴义务人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矿产品。也就是说,只要矿产品的出售方,不能向收购方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收购方就有法定义务代扣代缴资源税。   《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规定:“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证明,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适用于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是一次开具在一定期限内多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适用于个体、小型采矿销售企业等零散资源税纳税人,是根据销售数量多次开具一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为防止伪造“资源税管理证明”,《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规定:“资源税管理证明”须与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一同使用。   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销售其矿产品时,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作为免予扣缴资源税款的依据。购货方(即扣缴义务人)在收购矿产品时,应主动向销售方(纳税人)索要“资源税管理证明”,扣缴义务人据此不代扣资源税。   凡销售方不能提供“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的或超出“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注明的销售数量部分,一律视同未税矿产品,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相同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本单位相同矿种应税产品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不同的未税矿产品,以及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收购地相应矿种规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收购地没有相同品种矿产品的,按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地点为应税未税矿产品的收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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