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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桐油的主要产地是在哪里?

来源:www.12366taxvip.com   时间:2023-02-20 08:22   点击:120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我国桐油的主要产地是在哪里?

广西是桐油的主要产地。 据统计,到今年8月31日止,广西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检验出口桐油3272吨、货值360万多美元,出口量占去年全年的90.0%。往年6-8月为出口淡季,今年却形势喜人,出口量依次为791.8吨、441.2吨、294.7吨,分别为去年同期的200.8%、223.3%、210.6%,6月份的出口量达到了今年的最高值。目前,广西桐油产区仍有1000多吨的存货,预计销售将会持续到11月新油上市,今年广西出口桐油将无所谓淡季出现。 2006年桐油价格基本保持在1100美元/吨左右,与覆铜板生产中桐油替代原料1300美元/吨的价格相比,厂家放弃了30%的替代原料,使桐油需求量和出口量进一步增加。 出口商努力扩展业务、开发新用户。2006年春节后,广西多家进出口公司在保持原有海外客户的基础上,纷纷加强对外联系,开发了新用户资源,桐油出口量较去年又有新的增长 所以这个投资还是比较有潜力的 桐油是一种重要原料,在近代工业品中.直接用桐油原料生产的产品有850多种,而在工业用途上与桐油有关的产品则有1000种以上。我国是世界桐油主要产地,全国有17个省(区)出产桐油,年产量超过10万吨,约占世界年产量的75%左右。英语词汇中将桐油一词可直接称为China woodoil(中国木油)。 广西.云南.贵州,重庆油桐主要自然生长带----长江水系 桐油是一种优良的带干性植物油,具有干燥快、比重轻、光泽度好、附着力强、耐热、耐酸、耐碱、防腐、防锈、不导电等特性,用途广泛。 它是制造油漆、油墨的主要原料,大量用作建筑、机械、兵器、车船、渔具、电器的防水、防腐、防锈涂料,并可制作油布、油纸、肥皂、农药和医药用呕吐剂、杀虫剂等。希望采纳一下

二、车船税收费标准是多少

车船税是指以车船为课征对象,向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征收的一种税。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在中国其适用税额,依照《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一、中国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车船税通常会按年征收、需一次性缴纳完毕,纳税人可在机动车年审当月进行申报纳税,也可在纳税年度内提前申报纳税。而车辆基本资料登记发生变更的;需核定或调整车辆营运税收的;申请车辆减免税的;逾期未缴纳车船税的;逾期未缴纳车船营运税收的纳税人则必须先到所属县(区)车船税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后再作缴纳。

二、车船使用税如何收费需要区分使用车船的类型,根据类型不同收费标准也是不同的:通常类型的车船全国为360元-660元、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全国在660元~1200元浮动、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全国为1200元~2400元、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全国为2400元~3600元、4.0升以上的,每辆车年税额为4500元(全国为3600元~5400元)。

【拓展资料】

根据2012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对车船使用税的征税方式和征税标准作出了新的调整,首先,调整了纳税时间和地点。《车船税法》将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调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将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省级人民政府自定”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其次,完善了税收优惠。除保留原《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外,还增加了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减免税等税收优惠。再次,优化了税负结构。一是增加了大排量乘用车的税负,排量越大税额越高;二是对挂车按相同整备质量的货车税额的50%计算应纳税额;三是大幅增加了游艇的税负。四是改革了乘用车计税依据。《车船税法》采用与车辆在价值上存在着正相关关系的“排气量”作为计税依据,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划分为7个档次征收。同时,新《车船税法》扩大了征税范围,原《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不需登记的单位内部作业车船不征税。《车船税法》将现行不征税、在单位内部行驶或作业且依法不需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也纳入了征税范围。

三、什么叫车船税?

车船税含义如下:

车船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应缴纳的一种税。从2007年7月1日开始,有车族需要在投保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车船税的征收范围,是指依法应当在我国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除规定减免的车船外)。

车辆

1、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船舶

包括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机动船舶,指依靠燃料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船舶,如客轮、货船、气垫船等;非机动船舶,指依靠人力或者其他力量运行的船舶,如木船、帆船、舢板等。

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暂用条例:

第一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二条 船舶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船舶税额表》计算。车辆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三、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五、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六、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七、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三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

第五条 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征收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九条 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表一:船舶税额表

附表二:车辆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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